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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欧洲文明及其元规则
2023-07-07 17:05  

在课题组全体成员孜孜不倦的努力下,春风夏雨,十年一剑,《欧洲文明进程》(16卷本)终于面世了。这部多卷本著作,通过追溯欧洲文明诞生以来的历史进程,旨在探索回答几代中国人的问题——何谓欧洲文明?它从不同的侧面描述和阐释,跨语境地感知和感悟,希冀离真相再近一步!

一、何谓欧洲?

“欧洲”一词进入欧洲人的实际生活,已到中世纪末期,此前只见于零星记载。据奥地利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希尔考证,“欧洲”这个概念在罗马帝国后期开始形成,“最初,它只是用以表明一种区别”。人们发现在罗马皇帝的军队中,来自帝国西部的“欧罗巴人”与东方的“叙利亚人”有显著不同。甚至到5世纪初,历史学家还交替使用“欧罗巴人”和“欧罗巴人军队”这两个词。据悉,这是“欧洲”一词能查阅到的最早的文字记载。随着蛮族入侵,先后出现了一系列蛮族王国,法兰克是蛮族王国的主要代表,其加洛林王朝开始正式使用“欧洲”这个概念。

查理大帝胸像

布罗代尔认为,751年建立的加洛林王朝就是第一个“欧洲”,标示为“欧罗巴,加洛林王朝统治”(Europa, vel regnum Caroli)。加洛林王朝的著名统治者查理大帝,被其后的宫廷诗人赞誉为“欧洲之父”(pater Europae)。后来十字军东征,在与阿拉伯穆斯林的冲突中,“欧洲”概念也曾浮出水面。不过,总的看,这个词在中世纪很少被使用,到文艺复兴时期,在但丁笔下还难得见到,不过彼特拉克、薄伽丘等人已一再地使用它。“欧洲”一词进入欧洲人的实际生活并且较频繁地出现在欧洲所有的语言中,则是15、16世纪的事情了。

欧洲文明的空间维度,似乎更加复杂。所谓欧洲,基本是文化意义上的欧洲,所以伯尔曼说,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地理上的边界有助于确定它的位置,但是这种边界时常变动,依从文化内涵而具有时间性。这里说的欧洲是以西欧为代表的,中世纪以来即如此。南欧、中欧和北欧也属于这个文明圈,其地理与文化是重叠的,涵括大约从英格兰到中欧和从丹麦到西西里的诸民族。一部分东欧国家以及俄罗斯,虽然地处欧洲却不被认为属于这个意义上的欧洲国家。西欧某个特定时期的个别地区也是这样,罗伯特·罗伊指出,中世纪的西班牙被穆斯林统治了七百多年,其间西班牙的穆斯林统治者从不认为自己是欧洲人。

显然,所谓欧洲,有一条看不见的文化边界,近代以来更加明显。“大航海”后欧洲移民在美洲和大洋洲建立起来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被认为是西方国家,虽远离欧洲本土,依然同根相连,叶枝相牵。西方文明的空间维度有一定的时间性和迁动性,未必与自然地理上的欧洲合一。

二、何谓欧洲文明?

以往,我们习惯于将欧洲近代思想之源头,一则上溯于古希腊罗马,二则归因于17世纪自然权利观的出现,竟至低估了中世纪的贡献,低估了日耳曼人关键性的突破。欧洲文明诞生于中世纪,它与古典文明之间不是衣钵传承关系,而是拣选、采纳为其所用的过程。而且,欧洲文明采纳和改造的对象不单单是古典文明,还有日耳曼(Germanic)文化、基督宗教(Christian)、以色列文化等。事实上,入主欧洲的日耳曼人是创生欧洲文明的主体,对该文明形成具有能动的主导作用。所以萨拜因指出:“在6世纪和9世纪之间,欧洲的政治命运永远地转移到了日耳曼侵略者之手。”

西方文明并非由古典世界一直延续下来。相反,罗马文明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前就已经被蛮族文明替代,高度发达、极其精致的罗马法律体系与日耳曼民俗法差异极大,距罗马最后一位皇帝被废黜很早以前,罗马文明在西部就已经被哥特人、汪达尔人、法兰克人、萨克森人以及其他日耳曼人的原始部落文明所取代。伯尔曼平实而贴切地描述了这种状况,他说,西方文明与古典文明的关系,“主要的不是通过一个保存或继承的过程,而是通过采纳的过程,即:西方把它们作为原型加以采纳。除此,它有选择地采用了它们,在不同时期采用了不同部分”。

即使日耳曼传统文化本身,也要经过拣选和改造。显然,欧洲文明不是任何一个文明的复制品,它所采纳的其他文明有关部分也不是如法炮制,而是经过极其复杂的交汇、嫁接和改造,所以文明创生的主体性作用不可忽视。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这样陈旧的话语模式可以被超越,也应该被超越。

基督教是塑造欧洲文明的重要力量,欧洲文明甚至被称为基督教文明,其实基督教本身也必须经过中世纪的过滤和演化。一个平凡的事实是,同为基督宗教,在这边是天主教和改革后的加尔文新教,在拜占庭和俄罗斯等地就变成颇有差异的东正教。经过中世纪的采纳与认同,基督教潜在要素才得以显现。首先,它以统一的一神信仰,凝聚了基督教世界所有人的精神,这一点对于欧洲人统一的身份意识、统一的精神归属意识,具有无可替代、空前重要的意义。而这样的统一意识,对于欧洲人的身份自觉、文明自觉,又发挥了重大作用。布罗代尔指出,在欧洲的整个历史上,基督教一直是其文明的中心,它赋予文明以生命。

三、欧洲文明的内核:元规则

“元规则”(meta-rules)的定义是:某种特定文明首要、起始和关键的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被社会广泛认同并被明确定义,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欧洲文明元规则内涵高度稳定,以至于渗入法律和政治制度层面,从而奠定西方文明基础,使西方成为西方。这个体系大致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程序权利”“自卫权利”和“生命权利”。它们源自自然,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它们是应然权利,是消极自由权利,却深刻影响着社会走向。五项元规则简述如下:

1.财产权利(rights to property)。中世纪自然权利观念深刻地影响到社会的财产权利观。《爱德华三世统治镜鉴》(Speculum Regis Edwardi III)强调这样一个原则:财产权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违背他的意志夺走其物品,这是“一条普遍的原则”,即使贵为国王也不能违反。社会底层人的财产权最易受到侵害,所以王室官员强买贫苦老农妇的母鸡是更严重的犯罪,“必将受到现世和来世的惩罚”。作者排除侵权行为的任何华丽借口,“不存在基于共同福祉就可以违反个人主体权利的特殊情况”2.同意权利(rights to consent)。“同意”作为罗马法的私法原则,出现在罗马帝国晚期,进入中世纪,“同意”概念被广泛引申到公法领域,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欧洲文明极为重要的元规则之一。

2.同意权利(rights to consent)。首先,“同意”概念进入了日常生活话语。按照日耳曼传统,合法的婚姻首先要经过父母同意,但至12世纪中期,年轻男女双方同意更为重要,并且成为一条基督教教义。其次,同意原则成为公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教会法学家认为,上帝授予人类拥有财产和选择统治者的双重权利,因此,不论世俗君主还是教宗,都要经过一定范围人士同意,才能具有足够的权威和足够的合法性。最后,值得关注的是,在确立同意原则的同时,提出对“多数人同意”的限制。多数人的表决不是天然合理。其表述相当明确:民众的整体权利不比其个体成员的权利更高,对个人权利的威胁可能来自统治者,也可能就来自共同体内的多数派。显然他们已然意识到并直接排拒“多数人暴政”,中世纪即发出这样的警示难能可贵。

3.程序权利(rights to procedure justice)。中世纪法学家把坚持正当程序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在他们的各种权利法案中,程序性条款占据了法律的中心地位,法律程序地位的高低被认为是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正当审判程序原则最早见于1215 年英国《大宪章》:对于封臣,如未经审判,皆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还决定推举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监督国王恪守《大宪章》并对其违规行为实施制裁。这些高度权威性的法条,从程序上明确规约政府公权力,使臣民免于被随意抓捕、监禁的恐惧,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本质,筑起法治的基石。

《大宪章》局部

4.自卫权利(rights to self-defense)。又称为抵抗权(rights to resist),即防御强权侵害的权利,在中世纪,指臣民弱势一方依据某种法律或契约而抵抗的权利。抵抗权观念主要萌芽于日耳曼人传统中,那时人们就认为,他们有权利拒绝和抗拒违规的部落首领。进入中世纪,他们认为,国王和日耳曼村社首领之间没有天壤之别,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异。抵抗权利观念可谓中世纪最有光彩的思想之一。欧洲封建制的领主附庸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准契约关系,这不是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奴役和压迫,而是说奴役和压迫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倘若一方没有履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关系,即“撤回忠诚”(diffidatio)。“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西方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一个关键。

5.生命权利(rights to life)。生命权之不可剥夺是近代启蒙学者的重要议题,然而该命题同样产生于中世纪。教宗英诺森四世和尼古拉斯三世等,都同情方济各会士放弃法定财产权利的修为,同时支持会士们继续获得维持生命的必需品。他们同声相应,都在为生命权利观背书。进入14世纪,教会法学家更加明确指出,人们可以放弃实在法权利,但不可放弃源自上帝的自然权利,这是人人皆应享有的权利,方济各会士有权利消费生活必需品,不管是否属于他所有。

列出欧洲文明初创期确立的五项元规则,不意味着这些元规则总是存在并总是通行于西方社会。实际上,一些元规则所涵盖的基本权利最初只在有限的人群范围内和有限的程度上实行,虽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人群范围在不断扩大。中世纪有农奴制,大部分农民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那是领主对佃农的奴役。还有国王对臣民的奴役,基督教信徒对非基督教信徒的奴役,男人对女人的奴役,无论其范围大小、程度轻重,作为曾经长期存在于西方历史上的现象,无疑是消极、阴暗的。进入近代,还有殖民者对殖民地人民的暴行和奴役等等,不一而足。显然,欧洲文明元规则没有使西方变成一片净土。

此外,这些元规则本身也存在深刻的内在矛盾。例如,多数人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平等与自由的关系等,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反而随着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泛滥而更加复杂化。又如,依照“生命权”元规则,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全民温饱无虞而广受褒奖;另一方面,低效率、高成本的“欧洲病” 等问题又随之产生。生命权与财产权的抵牾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欧洲文明其他元规则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它们的积极作用同样不是无条件的。“生活之树长青”,即使“天赋人权”旗帜下的主体权利,也不是推之百世而不悖的信条,历史证明,过度放纵的社会和过度压抑的社会,同样是有害的。

——节略于《欧洲文明进程·总序》,侯建新主编,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

欧洲文明进程

地方自治卷

侯建新主编

陈日华著

ISBN:978-7-100-21643-2

内容简介:

该卷为《欧洲文明进程》之“地方自治卷”,主要考察欧洲从中世纪以来至近现代政治社会进程中,地方自治体系的发展和特点以及在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欧洲主要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呈现出各自的内容与特点,这与历史传统、封建制度、民族国家、工业化与民主化、福利国家的形成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各具特色的基础之上,欧洲主要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又呈现出一些共性,体现出欧洲文明发展历程的一般规律。本卷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论述:第一阶段是封建时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第二阶段是民族国家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第三阶段是19世纪以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欧洲国家的治理有成功的经验,也有现实的教训,这些都需要我们客观全面地认识。

作者简介:

主编: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资深教授,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欧洲文明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世界史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学会荣誉会长。先后在英国剑桥大学等海外高校从事研究,任哥本哈根大学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英国经济社会史、欧洲文明、中西现代化进程比较等。获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

本卷著者:陈日华,历史学博士,现任职于南京大学历史学院,英国史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欧洲中世纪史与英国近代早期史,现在的研究兴趣集中在英国方志文本、自然志、古物研究。先后主持过教育部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与一般项目、国家博士后一般资助与特别资助项目各一项。发表论文多篇。著有《中古英格兰地方自治研究》《笔下故园: 近代英国方志研究》,译有《中世纪》等。

欧洲文明进程

贸易与扩张卷

侯建新主编

王加丰著

ISBN:978-7-100-21812-2

内容简介:

本卷从文化传统的角度讨论欧洲中世纪以来的贸易和扩张,所涉及的时间范围大约从公元9世纪到当代。这里讲的欧洲主要指一般所说的西欧,包括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经德国、奥地利到南欧的意大利及其以西的欧洲,是今天天主教和新教流行地区,但不包括波兰、匈牙利等天主教流行的东欧国家。本书除《前言》外,共分四编。第一编讨论西欧在中世纪时期的扩张。第二编讲述欧洲通过地理大发现(或称“新航路的开辟”)初步建立以西欧为中心的世界市场的过程,也就是展开世界性征服活动的开端。第三编讨论欧洲近代早期为输出商品而争霸的过程,其内容紧接第二编,都属于商业资本主义时代。第四编讨论工业革命以来西欧的贸易与扩张。

作者简介:

本卷著者:王加丰,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长期从事世界史教学,研究兴趣集中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史、西方文化史及现代化理论、史学理论等领域。代表著作有《朴正熙"开发独裁"体制研究》、《扩张体制与世界市场的开辟——地理大发现新论》、《西欧原工业化的兴起》(合著)、《西班牙、葡萄牙帝国的兴衰》、《西欧16—17世纪的宗教与政治》、《世界文化史导论》等;代表译著有《历史思想导论》、《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与修辞》(合译)、《历史是什么》(合译)、《三种文化》(合译)、《现代欧洲思想史:新评价和新视角》(合译)、《共有的习惯:18世纪英国的平民文化》(合译)、《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六卷)》(合译)等。

欧洲文明进程

自由观念卷

侯建新主编

赵文洪赵秀荣著

ISBN:978-7-100-21565-7

内容简介:

自由观念历史悠久,并非欧洲独有。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决定了它的不同内涵和社会实践。《欧洲文明进程·自由观念卷》主要考察中世纪欧洲和近代西方的自由观念及其在欧洲文明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就自由观念的内容而言,本卷除了以一定篇幅介绍学者从哲学、伦理学角度对自由观念的阐释外,着重探讨欧洲政治自由观念和经济自由观念及其实践,力图把自由观念同社会环境以及自由观念的实践结合起来,把观念史同经济史、政治史结合起来,在社会实践的舞台上展示自由观念的演进。另外,它还介绍了关于自由的局限性的观念,以及反对自由的观念。既肯定了自由观念的历史进步作用,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社会变革中的进步作用,又明确指出它的历史局限性,以期全面了解欧洲自由观念,深化对西方政治思想的认识。

作者简介:

本卷著者:

赵文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历史。著有《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英国公地制度研究》、《所有制形式的演进与社会变革》(合著)、《古代西方关于人的观念》(合著)等。

赵秀荣,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日内瓦大学外聘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英国医疗社会史。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和《世界历史》等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著有《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史研究》《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近现代西方相关思想研究》和《1500—1700年英国商业与商人研究》等。曾在哈佛大学、牛津大学、华威大学和伦敦大学学院访学,并在瑞士日内瓦大学工作四年。

欧洲文明进程

城市与城市化卷

侯建新主编

刘景华著

ISBN:978-7-100-17854-9

内容简介:

该卷为《欧洲文明进程》之“城市与城市化卷”,将11世纪以来欧洲城市发展和城市化历史,置于欧洲文明进程这一大的历史框架里,重点论述城市发展和城市化与欧洲文明进程及特征的内在联系,大体把11世纪以来的欧洲城市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1至15世纪是城市的“共同体”时代,城市的普遍兴起,城市形成共同体并争取自治,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15至18世纪是城市的“转型”时期,即城市从传统形态脱胎换骨,向近代形态转变,这是一个旧质的蜕化过程;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后,城市无论在地理上还是人口上都出现了大扩张,城市化成为欧洲城市发展的主要趋势,城市化过程就是城市生活方式普遍化过程,城市品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农村也完成了城镇化过程。

作者简介:

本卷著者:刘景华,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世界史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0 余项,出版著作 20 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历史研究》《世界历史》等发表论文150多篇,获省部级奖励10余次。兼任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会长、世界中世纪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英国史研究会副会长。

欧洲文明进程

司法与法治卷

侯建新主编

程汉大著

ISBN:978-7-100-17851-8

内容简介:

欧洲司法与法治文明是欧洲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卷系统阐述了欧洲司法与法治文明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及其能够走在世界前列的根本原因,揭示了司法之于法治的柱石地位和作用。在欧洲之外,产生于初民社会晚期的司法与法律在国家出现后迅速归属于国家,其与生俱来的社会本性大量流失,程度不同地异化为国家控制社会的政治统治工具。相对而言,在欧洲,除个别国家的个别时期外,司法与法律总是植根于社会,从未丧失其固有的社会性本色,并一直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奉为自身的最高价值和神圣使命,在制度构建上能够不断地除旧布新、与时俱进,从而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保持了领先世界的优良品质。

作者简介:

本卷著者:程汉大,山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外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工作。发表著作16 部(含合著),论文八十余篇。主要著作有:《西方宪政史论》、《英国政治制度史》、《英国司法制度史》( 第一作者)、《英国法制史》(主编)、《英美法原论》(第二主编)等。

转载自: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心(https://mp.weixin.qq.com/s/_6IweZRy8on94XRTy35q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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