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简介。
《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是霍布斯的重要著作之一。普通法是英格兰源远流长的法律和政治传统,主张法律至上。霍布斯的核心理念是确立政治主权,而这与英格兰普通法的政治传统相悖。为证成自己的理论,霍布斯不能不反对普通法。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已展开这一工作,但较为粗疏。故霍布斯专门撰写本书,以对话体方式,对普通法的核心理念予以批评。透过这一批评,霍布斯阐述了自己的政治哲学观念。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对普通法的批评之辞,《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理应成为任何对英国政治思想或法律思想感兴趣的人的必读书目。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也是霍布斯关于政治学的最后言论。
译序
早期现代欧洲各国之国家建设,以王权驯服教会、摧毁封建制为主题。由《利维坦》可见,霍布斯思想即围绕这两者展开。
封建制以其多元而分散之法律治理为中心,但英国情况较为特殊。诺曼底公爵完全征服英伦,王权最为强大,乃设立巡回法官,与贵族、城市、教会等分散的司法权进行竞争,并逐渐取得优势,形成“普通法”(common law),即以王权为依托、通行于全英格兰之普遍法律。英格兰是欧洲最早完成法律统一的国家。
然而,普通法毕竟形成于封建时代,故仍有封建性:它不是国王颁布的制定法,而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造就之规则体系;因而围绕其司法活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行会,法律人自成一体,从而有以法律反对王权之潜在可能;至1600年前后,果然爆发。
在反教会方面,亨利八世(HenryⅧ,1491—1547)籍没天主教会财产,禁止教士效忠罗马教会,自任教会最高领袖,由此较早实现了教会之国家化。然而,欧洲大陆宗教改革之风吹进英伦,而出现在教义和政治上十分激进的清教,对王权颇有二心。
由苏格兰入继大统之詹姆斯一世(JamesⅠ,1566—1625)开创了斯图亚特王朝,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王权,这与亨利八世的思路是一致的;已有进步观念的哲人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深受宠信,积极襄助。
但詹姆斯一世的身份、性格和观念,横生枝节:对正在形成的英格兰“民族”而言,他是外人;循苏格兰习俗,他信奉天主教,为英格兰的国教所不喜、更为清教徒所厌恶;苏格兰采用罗马法,罗马法当时正在欧洲大陆复兴,普通法法律人担心詹姆斯一世引入罗马法体系,损害其利益。
爱德华·库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7)作为普通法法律人群体之代表,率先向詹姆斯一世发难,抗拒王权对司法权之干预,为此发展出以司法的技艺理性论述法官独立于王权、并试图以法律控制王权的“普通法宪制”政治理论。普通法与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时成为英格兰政治斗争之焦点。
库克将这一战火引入国会,国会中基于各种理由厌恶詹姆斯一世者普遍支持库克。不过,国会还是更为关注财产权问题。到查理一世(CharlesⅠ,1600—1649)朝,政治斗争焦点逐渐转移,最终日趋激化,爆发内战,各派残杀不已。
此乱促使政治哲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反思其根源,作《利维坦》,1651年首版,致力于论证政治主权者之绝对地位,其敌人正是当时王权之两大敌人:一个是普通法法律人,《利维坦》论述法律和司法的篇章中时时抨击普通法政治哲学;另一个是教会,《利维坦》后半部分竭力论证王权高于教权。
此书出版之后,霍布斯意犹未尽,于1666年再作《一位哲学家与一位英格兰普通法研究者的对话》(A 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这是霍布斯倒数第二部专著,生前曾以抄本形式流传,1681年初版。《对话》中关于理性、法律、普通法、衡平、司法权、王权及具体的法律问题的看法,与《利维坦》有明显的连续性。
《对话》中的普通法法律家就是爱德华·库克爵士,哲学家则是作者霍布斯的化身。本书尽管采用对话体形式,但并不具有柏拉图或西塞罗对话著述的辩证性质。这场对话从一开始就是一边倒的,哲学家控制着整个对话的进程和节奏,其知识无所不包,甚至对英格兰的法律的掌握,也远比法律家渊博,尽管这位法律家经常引用库克爵士的著述。整本《对话》的结论显而易见:库克试图强调普通法的权威来自司法智慧,这是站不住脚的;普通法法官必须接受国王这位最高大法官之审查,犯罪活动的界定及对其惩罚的规定必须由自然理性或制成法而不能由司法智慧来厘定。这本对话以戏剧性方式将看待王权与司法权的两种观念呈现在人们面前。或许可以说,它比《论公民》或《利维坦》更为清晰地揭示了霍布斯思想之特质。
可以把《对话》视为霍布斯与库克爵士的对话,尽管他对那位对话者并不尊重;很快,另一伟大人物加入这场对话,即首席大法官马修·黑尔爵士(Sir Mattthew Hale,1609—1676),他针对这篇《对话》写了一篇回应,当其于1675年去世时只是手稿,直到1921年才被整理出版。在此篇幅不长但立场异常清晰而坚决的评论中,马修·黑尔爵士坚定地捍卫了库克爵士的看法。
实际上,库克爵士在其著作中曾对培根的哲学和法律、政治思想提出过严厉批评;霍布斯在本书中批评库克爵士;马修·黑尔又对霍布斯进行反击。这四位英格兰哲人、法律人分为两个阵营,相互诘难长达百年,构成理解英格兰现代国家构建的一条重要思想线索。
就历史进程而言,王权被驯服后,英格兰确立了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所谓“巴力门主权”,即“王在议会”之主权,可以其意志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审查,当然不可能支持库克爵士的普通法宪制,普通法法官也完全尊重国会主权。但殖民北美的清教徒却带着对王权的切齿痛恨,留恋普通法对抗王权之说,并在其立国之时设立了地位崇高的最高法院,赋予其以司法审查权,即普通法院有权审查国会和总统共同通过之法律,《联邦党人文集》最后几篇对司法权之论证,大体上采用了库克爵士之义理。
历史确实非常有趣:爱德华•库克爵士发展的普通法宪制理论在英国早被抛弃,在美国却成个为一项根本宪制;二战后,这一制度又随美国的政治优势和学术霸权影响不少国家,以至于中国宪法学界近些年来也热衷于讨论司法审查权。译者最初翻译出版本书,也正在思考普通法宪制行于中国之可能性。当然,近来逐渐放弃了这一想法。其实,塞缪尔·P.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1927—2008)早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中就指出,因为阴差阳错,美国宪制保留了斯图亚特政体,缺乏足够现代性,不足以为各国所取法,所谓普通法宪制完全无法保证国家的“发展”,而这是现代性之根本特征。
尽管如此,我仍愿意修订重版本译作,它一方面有助于读者知道并理解英国政治和思想演变史上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理解美国宪制设计之义理,具体地说,认识其看起来十分现代的宪制中的“封建性”。
本书据如下英文版本译出: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London: John Bohn,1839—1845),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Bart.,Vol. VI. (1840):A 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
为使读者全面了解霍布斯的思想脉络,书后另收三篇附录:第一篇是爱德华•库克爵士阐明其普通法宪制观念之重要判例《禁止国王听审案》;第二篇是霍布斯《利维坦》第二十六章“论国家法”;第三篇是马修•黑尔的《论霍布斯的法律对话〉》。
《对话》的章节题目原注于页边,为方便阅读做目前处理。方括号[ ]内文字系译者为使文字连贯所加。书中频繁出现拉丁文,保留原文,译文在圆括号( )内。书中注释全部为译者所加,或用以解释历史和法律术语,或用以探究对话者之意图。概念和历史解释基本依据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也参考了戴维·M·沃克(David M.Walker)主编、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版)。
本书于2005年译出,次年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其中不乏错谬。这次对译文略做修订。最显著修订是Sir Edward Coke原译“爱德华•柯克爵士”,现改为“爱德华•库克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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