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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评书讯  
书讯:《近代早期英国土地流转与社会变迁》出版发行
2025-06-11 15:30  

孙小娇 著

ISBN:978-7-100-24902-7

开本:32开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5年5月

内容简介

近代早期英国处于封建王国向民族国家转变的重要阶段,土地是彼时英国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政治权力和社会荣耀的载体。土地流转作为英国民众实现地权变革的重要方式,冲击了封建秩序,破坏了等级制度,推动了英国社会的变迁。

本书以地权演进为线索,考察了近代早期英国民众为何以及如何流转土地等问题,探讨了土地流转与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结构变动之间的内在关系,揭示了土地流转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作者简介

孙小娇,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英国史,擅长英国土地及相关问题研究。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结项等级为良好)、省社科规划等项目多项。在《世界历史》《史林》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相关成果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历史研究院网、中国世界史研究网、中国社会科学网和光明网全文转载,人大复印资料《世界史》和《经济史》目录索引。

结 语

诺曼征服后,英国进入封建时代,国王作为最高统治者,将土地分封给直属封臣,双方缔结了封君封臣关系,形成了以封土换军事役务的制度。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关系共同构成了封建主义的两大核心支柱,而军事法律色彩则成为早期封建主义的重要特征。封建关系借助封土再分封得以不断复制,基于土地衍生出来的权利关系和社会关系是封建主义的产物。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流转并非纯粹的经济行为,还体现了流转者的法律权利,蕴含了土地的超经济属性。

封建模式的延续需要以充足的土地为基础,土地分封不可避免产生离心力,因此迫切需要一种规范分封者与受封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于是产生了具有英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土地保有制。到12世纪,普通法开始区分自由持有地和不自由持有地这两类佃领地。随着土地保有性质的不断规范,在法律区分两类佃领地的基础上,以土地保有人履行封建役务是否具有确定性为标准,可分为不自由保有制和自由持有保有制,这种划分并非依据保有人的实际经济状况,而是基于持有土地的法律类型。封君封臣关系本因封土授予而缔结,封君借助土地保有制管理封土占有状况,不仅为了获取封建经济利益,还有控制以土地封授为基础的封君—封臣、领主—附庸关系,实现维护封建社会稳定的目的。封臣附庸却因此受到束缚,不能自由流转土地。

在实践中,早在13世纪,英格兰乡村地区就存在土地交易市场,土地流转的现象并不少见。领主借助封土再分封不仅可以转让土地,还可以出租土地获得地租。频繁地封土再分封使封君封臣关系日趋混乱,加剧了地权分离的状况。为了保障军事役务,以钱代役(盾牌钱)逐渐流行并成为定制,这导致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松动,封土流动愈加频繁。如果封土不受控制地自由流动,封君的封建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军事役务难以得到履行,封建秩序只会更加不稳固。屡禁不止,不如主动出击。有鉴于此,在13世纪末以国王为首的封君促成了土地自由让渡的规则,但仅允许部分自由持有地在有限的范围内自由流动。封君借助立法确立土地自由流转的规则不是为了促进土地流转,而是为了控制土地流转以减少土地占有权混乱并维系封建关系。社会变革在底层同样得到体现,农民之间的土地交易现象也频频发生,土地流转是在领主管控下的土地让渡形式,并不能改变人们保有土地的法律性质,不能规避和减少土地上附着的封建役务。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黑死病对社会的剧烈冲击以及英法长期争战,既有的封建军事服役制度难以维系,土地流转的控制也难以实现。尽管以封土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并未消亡,但以货币支付为特征的扈从契约逐渐发展起来,成为“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主义的另外一种形式,是中世纪英格兰社会秩序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少学者把中世纪后期封建主义的演变称为“变态封建主义”。土地逐渐被视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土地的法律属性逐渐被淡化,土地流转不再是封建役务的替代和转移;土地的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流转逐步超过家内的范围。

当黑死病浪潮退潮之后,英国人口数量回升,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价值攀升,民众对于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土地的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农地耕作面积不断扩张,维生农业开始让位于商业化农业,逐步改变了14、15世纪时期的状况。土地分配失衡伴随着农业雇佣劳动者的人数增加,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农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不平等状况日益加剧。研究者甚至认为在1500年到1640年间英国发生了“土地革命”,自给自足的农民经济被资本主义农业取代。

这一时期的英国处于由封建王国向民族国家转变的重要阶段。宗教改革之前,教会不仅是民众的精神权威,亦是王国二元政治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控制和教会控制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亨利八世借助议会的力量进行宗教改革,打破了中世纪以来王权与教权相对平衡的状态,改变了教会和国家关系,确立了王权在教俗两界至尊的地位,国家控制成为显要方式。凸显国王权威、加强国王权力是新君主制的重要表征。教会曾占据英国全部土地的1/4到1/3,是最为富裕的土地持有方。都铎王朝君主解散并拍卖教会土地,不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还视之为增强权威的重要手段。教会土地流入市场,充实了土地流转市场,改变了土地占有结构,冲击了政治权力构成,还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教俗权力之争落下帷幕后,国王与议会对国家主权的争夺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英国革命是双方冲突难以化解的表现。从革命参与者的成分及政治取向来看,王党和议会党均由不同财产状况的土地持有者构成,并未有本质区别。随着国王及王党在革命中失利,大量王室地产、主教地产及王党地产被议会拍卖。从土地流向来看,王室与教会地产进一步缩水,而王党成员的地产在革命后多被赎回,土地仍然掌握在地主手中。议会取代国王掌握了国家主权,废除了军役保有制,消弭了封建主义对土地流转的限制,巩固了土地与政治权力挂钩的原则,逐渐形成了土地利益阶层,其影响力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

革命期间家庭内部土地处置方式的革新不仅避免了家族地产被永久性没收,还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由于土地不仅是家产分配与继承的主要载体,也是进入议会和政府的门槛条件以及获取选邑的基础,因此占有并控制一定规模的土地有助于地主获取政治权力与维系社会声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地主借助用益信托,通过严格授产制实现对家族地产的长久控制,进一步巩固了土地利益阶层的掌权地位。通过土地交易和土地在家族内部的巩固,大量土地为世俗地主所控制,对大地产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土地的买卖、租赁是持地者享有的土地权利的体现。理论上只有国王对英国土地拥有所有权,无论贵族、教士是通过封赐、垦殖还是其他方式获得土地,都只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加之形成了以时效划分土地权利的普通法地产权规则,于是在实践中产生了同一块土地的拥有者、使用者、受益者并不统一的现象。到近代早期,按照保有土地的性质,可以将持有土地者分为自由持有人、公簿持有人和租赁持有人。在实践中,土地持有人的法律身份往往与其土地实际占有情况存在差异。自由持有人可以同时持有自由持有地、公簿持有地和租赁持有地,也可以持有其中两种类型的土地。公簿持有农和租赁持有人亦是如此。

不同法律类型的土地持有人进行土地交易的方式也各有不同,这是由其持有的土地类型所决定的。一般来说,自由土地持有人,特别是持有自由继承地产者享有最完备的土地权利,可以自由地买卖、出租和遗赠。公簿持有农往往以让渡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可继承的公簿持有农是公簿持有农中享有权利最高者,可继承、可出售其地产。其他类型的自由持有人和公簿持有人的土地流转就受到更多的限制。许多租赁持有人不满足于承租土地,还会以租赁之名行买卖土地之实,借助特殊的受益性租赁、先租后买、出租并放弃、长达千年的租赁等方式实现。

在土地流转的进程中,土地本身蕴含的封建性因素、人身依附性特征持续减弱,持地人的土地权利愈加明晰,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逐渐向私有产权演进。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持地人之前不曾享有土地的占有权,而后逐渐拥有了实质上的占有权;二是持地人的土地处分权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深化;三是持地人处分土地的权利在不断明确,并受到法律保护。

近代早期英国不同法律类型的土地交易情况反映了这个过程。自由持有土地,特别是自由继承地产在交易时签订的转让契约明确规定了购地费用以及双方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明确性并非中世纪时就存在,而是不断发展得来的。在16世纪上半叶,部分自由持有人刚刚获得了法定土地遗嘱处分权,到17世纪60年代,随着封建主义的消亡,所有自由持有保有制均转换为索克制,这不仅方便了土地的买卖,还扩大了自由持有的范围,深化了自由持有人的权利。从维兰仅拥有遗嘱处分动产的权利到公簿持有农实际占有并有权买卖土地,在土地交易的过程中,公簿持有农享有的土地权利得以明确,并受到庄园习俗及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在土地权利的安全性还是充分性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也是产权明晰的表现。至于租赁持有地的权益,尽管它不是一种完全的产权权益,但土地的出租与承租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主佃之间签订的契约所规定的,庄园习惯的影响在不断弱化,租赁地产权受到司法和立法的保护,这同样是产权明晰的一种体现。

土地流转对近代早期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英国封建主义的经济特征不断强化,封土的流动愈发脱离封君的控制,以封土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愈发松散。土地流转冲击了封建秩序,破坏了等级制度,推动了英国社会的变迁。

第二,民众在土地流转中不断明晰了产权,明晰的产权又对土地流转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类持地者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利不断增强且日渐明确,用益权逐渐向私有产权趋近。产权的明晰有助于构建私人产权制度,而产权制度的确立又对英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第三,不同法律类型的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扩充了土地市场的规模,丰富了土地转让的形式,加速了土地产权的变更,改变了地方的土地占有结构,对信贷业、农村经济、商业贸易都有一定的影响。土地流转的过程诱使劳动力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趋于集中,逐步形成了大地产制,孕育了新的经营方式,促进了资本主义租地农场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社会角色亦发生变化。购买和承租土地不仅使习惯佃农突破了持有庄园份地规模的限制,还借机摆脱了受奴役的法律身份。以乡绅和富裕农民约曼为代表的中等阶层凭借土地带来的经济收益、社会声望,得以进入国家管理系统,在地方事务上发挥其影响力,有机会实现阶层跨越。贵族阶层借助市场性和家庭内部的土地流转巩固了自身权益,形成了土地利益阶层,掌控了近代英国的政治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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