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南强世界史系列讲座·欧洲史名家系列(第1场)”特邀天津师范大学侯建新教授进行了题为《西欧乡村共同体》的线上学术报告。
侯教授首先谈到,即使在后工业化时代,工业发达的地区也是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地区,农村、土地、农民对当今世界的影响仍然很大,仍然值得我们关注。接下来将从农民的三种身份,村社与庄园,乡村公共事务管理三个方面阐述乡村共同体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稳定而持久的影响。
首先,中世纪的农民具有佃户、村民与教民三种身份,而这三种身份所代表的是三种不同的司法权利。作为领主的佃户,他服从庄园法并受庄园法庭的审判;作为村民,他接受村庄共同体安排,并受到村庄习惯法保护;作为教民,他可以到教会法庭起诉。除此之外,如果是自由地持有者,他还是王国臣民,可以上诉到国王法庭。
其次,庄园与村社不仅是中世纪乡村生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学者们长期关注的核心问题。西方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经过一个反复,在20世纪中叶以前学者们普遍关注庄园,认为庄园制是乡村组织的中心。但在此之后,他们逐渐将视线转到村社,开始关注诸如敞田制、佃户等问题,被称为“撤出庄园”。而在侯教授看来,村庄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y)并不是传统上所谓公社形式的残余,而是发挥作用的实体。并且,庄园与村社两种要素是相互契合的,更像一种混合管理结构,因而研究中世纪乡村社会时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村社的实体性正是通过其在乡村所发挥的经济和公共职能来体现的,比如敞田制、轮耕制、公共放牧等的活动包含着巨大的组织工作量,这一过程不是由领主而是由村社自己来完成的。布洛赫和戴尔两位学者就认为敞田制来源于村庄而非领主。除此之外,乡村还产生了与领主抗争的头面人物,也是领主与佃农之间的中介人。并且,由于庄园是自发形成的(自愿投靠不同领主),所以一个村庄可能有两个甚至三个庄园。如果出现争议,村庄和村社就成为了同一地域不同庄园的共同协调人,所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最后,乡村还充当着王国政府的基层组织,协助王国征收战争时期的协助金。另一方面,与之相对应的庄园(manor)则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平台,最直接体现在庄园领主的直领地上,农民在这片领地上要进行劳役,被称为“劳役地租”。此外,农民还有相应的封建义务,周工、布恩工、继承捐(死手捐)、磨坊捐等。
再者,乡村公共事务管理有着具体的表现。首先是庄园的管家制度,领主必须依靠大总管、管家、庄头来管理庄园,而庄头是直接与农民接触的中枢人物,负有分派和监督农奴劳役;采买领地用物,销售直领地所产农牧产品;制定庄园账簿,登记租税、劳役,并接受领主查账等的多重职责。庄头的产生则因地区、庄园而异,主要有选举、协商、抽签几种方式。而村社则有着分配和调整条田,安排轮耕,规定每户在共用地上放牧牲畜的数量等管理职能,在村民会议上,他们推举包括“篱笆管理员”、“护林员”、“牛倌”等的村庄管理人员。
在司法上,村庄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庄园法庭就是村民会议的传承和发展。村庄共同体成员组成陪审团,他们真正负责判决,而领主或管家则是主持法庭。法庭的的原则是同侪审判。即便是领主与佃农之间的案件,也必须接受法庭判决。法律的使用则是习惯法、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并且常以“经整个村庄公共体的一致同意过经领主和全体习惯佃农、自由佃农一致同意等”作为开头,来标榜权威性。
最后,侯教授以希尔顿的一段话作为结尾:“领主庄园体系不可能单轨运行,村社特别是富裕农民代表人物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实际上代表村庄共同体的都是乡村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富裕农民的杰出人物,没有他们的合作,领主就难以进行管理……我们读过许多描写庄园总管等执事人员的著作,但事实上农村共同体的管理权不在这些领主的代表们手中。庄园的或领主的法庭由富裕农民控制,他们解释惯例,解决争端,制定公共法则,颁布村规。”从而得出结论:中世纪村庄不是庄园的单一组织,而是庄园、村庄双重结构的共同体组织。
转载自:厦大史学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