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垦区预演了围田制
随着林地荒地和沼泽地的开垦,不断聚集起新的耕作者和管理者,同时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垦区,皮朗称之为“新市镇”,这样称呼并非说它已经城镇化,而是说它呈现出的特征与庄园田制形成“极其强烈的对比”。皮朗指出:
他们熟悉庄园组织制度而小心地不去仿效,明显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那是不合于他们所要吸引的人们的愿望和需要的。无论在哪里我们也看不到老庄园和新市镇之间有丝毫的联系,也看不到有丝毫努力使新市镇依附于庄园的法庭或者是服从于它的司法权力。新市镇与旧庄园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①
在英格兰,12世纪末叶以来,涌现出相当一批这样的新垦区,居民几乎全部都是自由农民,耕作一二维尔格特土地。没有庄园和庄园组织,村庄通常有一个领主,住在村子里。这种“村邑领主”,显然是最早的开拓者的后裔。他们打下来最初的天地,又逐渐吸引了其他开拓者,后者承租一些耕地,或继续开垦荒地,结果形成了一个新的村落。波斯坦指出:“它们不是政府做出的安排,而是个体农民的事业。”②
一些新垦区的出现,则应归于修道院的作用。许多修道院垦荒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招募许多农民———他们称之为“俗界弟兄”帮助。开发后的农庄颇有规模,通常有500~700英亩,并不分割为小块的份地,而在一个修道僧的监督下,由外面招募的农民来耕作,后者被称之为“客籍民”(hotes)。新垦区对附近庄园农奴制下的佃农颇具吸引力。例如,1150年道恩斯(Dunes)修道院有36人,100年以后增加到1248人。③新垦区乐见更多的耕作者来投奔,皮朗说,他们吸引“客籍民”与19世纪美国西部招徕移民的手段有相似之处,甚至在具体细节的安排上都很相像,双方都是想在人和物两方面用最有利的条件来吸引移民,都使用了宣传的方法。“就像我们今天,对于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市镇,报纸上常登载关于它将有多少资源、如何舒适等等美好的前景”。④
这些被称为客籍民的垦殖者,如同这一时期奔向城镇的工匠和商人一样,多数来自封建庄园。一旦他们远离出生的庄园,他们原来的身份就难以辨认,即使农奴,在新垦区住上一年零一天就可以取得当地人身份,成为自由人。所以,“客籍民”通常都具有自由身份,这里没有谁是他的主人,再也不会因自由身份缺失而受到胁迫。新垦区的治理模式不是人的依附关系,而是靠经济利益的交换与吸引。新垦区的特征是自由劳动。艾利的主教们在其众多的庄园里依旧推行劳役制;但在他们沼泽地上的新垦区,居民几乎全部是自由的承租者。⑤地租通常是根据行情支付的一笔现金,显然是商业地租,最多负担有限的一点劳役,旧庄园中封建主的那些特权,诸如继承税、结婚税、磨坊捐、迁徙税等,在新垦区闻所未闻。许多新垦区领主向客籍民保证,他们只需缴纳一笔租金,不仅获得耕地同时获得房屋的居住权。例如,12世纪法兰西洛里斯宪章规定,在新垦区定居的客籍民每年每英亩土地缴纳6便士,便可以获得耕地和房产,而且免受无故拘捕和钱物勒索的恐惧,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障。法王路易七世在1155年颁发给新垦区也是新城镇洛里斯居民的自由权利宪章写在羊皮纸上,下面摘录部分条文以管窥豹:
(1)每位在洛里斯教区居有房屋的人,都应该为其住宅和耕地支付租金,但是每年每英亩土地租金不能超过6便士。
(2)不能向洛里斯教区居民再次收缴通行费或其他税种,也不允许收缴农民的谷物税。……
(4)在通往埃唐普、奥尔良、米莉和默伦的道路上,不能向任何一个洛里斯居民收缴通行费。
(5)不论任何时候,洛里斯居民的财产都不允许受到侵害,除非该居民对我们或我们的宾客犯下罪行。
(6)在往返洛里斯集市和市场的路上,任何居民都不能被抓捕或受到非法妨碍,除非那天他触犯了法律。……
(9)没有人可以任意征收洛里斯居民的过境税、滞留费和其他税费。……
(15)洛里斯居民负责为王室运送葡萄酒到奥尔良,而非其他地方,一年两次,除此之外他们不应该再向我们提供其他劳作。……
(16)如果当事人能够为其缴纳保释金,他就不应该被拘禁在监狱。
(17)每个洛里斯居民都享有在市场上出售自己产品的权利,都享有收到货款后自由离开市场不受骚扰的权利,除非他在本城触犯了法律。
(18)每个居民在洛里斯教区住满一年零一天后……可以依照自己的愿望继续居住下去,不受任何骚扰。①
同样重要的是,他们的田制完全不同于旧庄园。这里没有条田份地制度、公共放牧制度和强制轮耕制度。旧庄园敞田制下,佃农耕作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受到共同体的制约,什么季节放牧,什么时候播种,都取决于共同体的统一安排。耕种和放牧的条田不是固定的,也要依轮耕制在不同的条田上耕作和放牧。显然,农民的生产活动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而存在,他们受到保护,同时受到极大的限制。但在新开垦的土地上完全不是这样,与旧庄园形成鲜明的对照。例如,特伦特河以北沼泽地垦殖后别有一番景致:这里的土地常常是一小块一小块地拓成,土地分散,极不规则,其外貌完全不合于规范的庄园条田制。起初,这些土地大概一年四季都用来放牧,后来才有一部分土地慢慢地变成可耕地。欧洲其他新垦区也是这样,土地不再以条田为单位分散在敞田上,而是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耕牧单位。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之间的田界越来越清晰,出现了最早的圈地。尤其是种植者们,在耕地上围起永久性的藩篱防止邻居牲畜闯入。欧洲经济史学家奇波拉说,这种与村庄团结精神大异其趣的劳动和居住形式,当时在旧庄园也有表现:人们对森林产品、饲草、葡萄栽培和大面积种植作物日益增长的兴趣引起了13世纪越来越多的土地筑起永久性的樊篱,禁止集体放牧。对于新垦区和旧庄园出现的这类现象,奇波拉评论道:“这种离群独立的做法完全违背乡土的团结精神,可是这种做法似乎在13世纪的头25年以后逐渐普遍。……当时敞地制有可能开始让位给围田制。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用村篱分隔开———这正是新的农业个人主义的证明。”②
新垦地催生了围田制,奇波拉相当明确地将其与两百年后的圈地运动相联系,并认定它为“新的农业个人主义”,完全不同于共同体下的敞田制。敞田制是庄园—村庄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其中所包含的元素相当复杂,有村民的自治,也有领主权力的强制和村庄共同体的均平主义,与之相匹配的是权利的不确定性和土地产权的模糊性。显然,在敞田制中个体权利是一个次要的考量。在一定意义上讲,敞田制保护耕作者,也使耕作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一个持有30英亩土地的农民,他的土地分割为数十块条田,分散在村庄各处,首尾不得相顾。土地的碎化无疑影响耕作效率,一位近代英国学者考察德国保留的部分敞田后得到这样的印象:“在收获季节,我见到了一块敞田:整个庄稼地简直就是一团乱麻!”③他无法确切界定自己的地块,难免为“错搭车”和“白搭车”开方便之门。他持有的条田都夹在邻居的条田之间,有时候,一个农民一不小心就发现弄错了,跑到别人的田地里播种去了。另一种情况是,有意或无意地吃掉别人的土地或收割别人的庄稼。中世纪文学《农夫皮尔斯》中那个农民坦白说:“如果我去犁地,稍微一用力,就会带走邻居的一英尺或一犁沟土地,或者犁掉邻居的半英亩土地;如果我去收割,我会多收点儿(例如进入邻居的地里),或者收割些我从没有种过的作物。”①更为致命的是敞田制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它排距竞争,压抑生产力,在那样的田制下,不论实验新作物品种或实施土壤改良,都几无可能。持续了几百年的垦荒运动表现了耕作者对自由土地的追求,也表现了对旧制度的不满和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垦荒运动是圈地运动的预演,不难推想,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由劳动和产权变革运动具有无限蔓延的趋势,大规模圈地运动的发生只是时间问题。
本文转载自《史学集刊》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