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讲一个具体题目。从英国也好,从西欧也好,其实都是从农村发展的,这个基础、这个传统的形成,实际上在那里已经确定了,以后改变都是很难的,谁改变都很难。当然,我觉得英国还是一个脊梁式的国家,在西方整个文明里头它还是起这样一个作用的。它算一个文明圈、文明区域,整个来讲,它在中世纪农村还是形成了一种传统。这与它的农民是有关系的,和它的“出身”是有关系的。我们今天的中国人往上一辈两辈三辈,好像到三辈的时候,一般很难说你还是在城市,而是与农村是有密切关系的。英国实际上也是这样,比如我们说莎士比亚是大文豪,是世界级的人物,其实莎士比亚父亲这一辈就是纯粹的农民。他的故居现在是一个景点。他父亲是干什么的呢?是个兼业户,是农民,也做生意,还织毛线手套,亦工亦农亦商,就是这样的。培根也是个大人物,培根往前两代,可能一样也是来自乡村。培根本人就是一个绅,绅就是一个农民中的上层,其实他跟贵族没有关系。怎么样理解中世纪的农民?这是一个题目。实际上它是几百年传统延续下来的,而不是创造了一种新文化,一直到近现代,其实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它的文明的身影,就是原来既定文明的身影。
具体说来,大家都知道中世纪的庄园,我们一讲庄园就是领主和佃奴,这是一个主要矛盾。这个主要矛盾是不错的,问题是佃奴的身份远不是那么简单的。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发现他不仅是领主的佃户,同时他还是他的村庄共同体的成员,这个身份是个隐身份,以至于我们到现在教科书中讲得也不多。教科书一般把他说成是村社的残余,其实远远不是一个残余问题,而是一个正式的身份问题。达到一个什么程度呢?实际上领主是不敢轻易惹一个村民的,不是说村民怎么样,而是他身后站着 “别人”,站着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是有行动能力的,是有集体行动能力的,能够集体起作用、集体发声,以至于在他的村庄管理环节里,没有这个村庄的参与,就很难运作下去,能达到这样一个水平。你能说他就是一个领主的佃户,领主的农奴?远不是那么简单。严格说起来,中世纪的一个农民,实际上有三种身份,随着封建化,这是一个新兴起的东西,庄园的佃户,这是他第一个身份,同时他还是共同体的成员,还是教会的教民。他还有教民身份,教民在中世纪不是一个名义,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说教,每个村庄都有教堂。这个传统文化一直到现在都这样。现在我们到英国、法国任何一个乡村,它的标志中一定有一个教堂,这个教堂就意味着村庄的存在,实体的存在。教民要交什一税的,要参加礼拜,他们的各种活动是跟教堂连在一起的,何况教堂还有一个教会法庭,这也真不是完全虚有的,教民是可以直接参与其中的。中世纪教会的力量太强大了,超过了它的精神领域了,所以后来不得不改革,打击教会的力量。怎么理解中世纪的这种乡村呢?我觉得还是应当承认它的领主和佃户这种关系,这种关系是实实在在的。不要像西方一些学者一样,觉得庄园现在不是一个重点,不起主要作用。我觉得不能不承认,这是实实在在存在几百年的一个事情。它的封建化从8世纪中叶就确立了,英国晚一些,那也是几百年了,这个东西还是实实在在的。但是应该看到还有另外一股力量,理解了另外一股力量就能从这个复杂的画面中多少得到一些线索,能够理解为什么中世纪会发生那样的事情。这股力量就是村庄的力量。
中世纪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中世纪的农民可以拒绝交付更多的地租。他可以抵制庄园主加租。中国历史上一直到 “一条鞭法” 实施,要限制统治者的这种额外的盘剥,都是很难的。多少高官想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如张居正的 “一条鞭法” 就是想解决这种事情。但英国人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农民的抵制。农民有一套办法来抵制地主,加租是很难的,不是说没有地租上涨的情况,但是在中世纪的时候这种情况是很少的。习惯地租,就是习惯法规定的地租,几乎是固定地租的一个代名词。甚至出现这样的谚语,“想涨租就像拔着头发离开土地一样难”,的确是很难的事情。这个力量在哪里?我认为,村庄共同体起了很大作用,这样结合起来理解之后,就不是一个领主和佃户这样的简单的关系。那么怎么理解它呢?封建化意味着出现了领主。领主意味着什么?领主意味着他保护你的安全。同时你要为他效忠,为他服务,为他提供劳役。这就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劳役地租,即大家到领主的土地上去干活,一周去两天。之后商品经济发展了,农民交钱,领主把地租收上来就行了。但是我们看看中世纪的乡村,如果仅仅是那么简单的话,我们就无法理解它的田制,它的田制是极其复杂的。我们一般说的也就是敞田制( open - field system)。敞田制是很复杂的,我们一般不容易理解。首先你会发现它是一个真正的共同体。这块土地是谁的?这块土地今天是你的,下个季度就是别人的,再下一个季度就是公共牧场,这就是敞田。所以,有两条是敞田制的铁规矩:第一条就是轮耕,春耕、秋耕、休闲来回轮;第二点就是集体放牧,它的集体协作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我们几千年的农民是一家一户,几亩土地一头牛,就这样过来的,男耕女织,而像这种英国的敞田协作,我们没有这样的历史。我说的意思是什么呢?这意思就是说它的条田,比如一英亩算一个条田,这是一个农民一天的工作单位,他们习惯上称为一个条田。一个农民,可能他的条田分散在村庄几十个地方,是很分散的,这就需要巨大的组织工作。一个中世纪的大学者曾说,这是一种精妙设计的结果,不会随便就这样出来的。我也同意,这是个精妙的设计,但设计者不是领主,领主不管这些事情,领主只要把他那份拿走就行了。但是为什么要搞这么复杂的田制?我们现在讲圈地这个东西很难讲清楚,就跟它的田制有关系。如果没有村庄的存在,我们无法理解它的田制,这种田制是极其复杂的。这个意思简单说,中世纪是两种东西的嵌合,一个是封建领主的权利,一个是村庄共同体的存在,领主并没有完全吞噬村庄工作,他接纳了它,但是他也达到了他的目的。村庄共同体同样也容忍了领主,但是它保存了它最基本的功能。
从中世纪敞田制的图片可以看出,西欧最初实行的是二圃制,那阵它的农业更落后,即使到近代早期的时候,它仍然是一个三圃制,有轮耕的,但是它的轮耕不是简单的,我的土地一半种一半歇,它不是,它是集体的,而条田是属于不同人的地。条田分散在各个地方,这是因为村庄具有平均主义色彩,好地不能让一家都占了,要远的、近的,肥的、瘦的均着来。这就是村庄共同体的特色,领主怎么会关注这些事情。另外,在轮耕的时候,这块地原来是他的,后来又变成另外一个人的了。轮耕要计算下一块地是谁的,这是很复杂的,需要村民的配合。为什么共同体有一种自律呢?就是在这里要有一种长期的训练。再就是村庄共同体的组织工作。它的工作还远远不止那么简单,村庄周围还有荒地、林地,荒地、林地也是属于村庄的,村民都有权利享受,但是外村庄的人是不可以用的。所以我们看到有时候圈地的时候,打工的没有土地,因为他不属于这个村庄共同体,
当然不能用。村庄共同体的人可以使用这些外头的地,外头的地使用也是有规律的,也是根据各种情况来决定你有多少权利。比如说有的人可以放10头猪,有的人只能放5头猪,另外的人可以放50只羊,这些情况都有。它根据你持有地的大小来决定你享有荒地的权利。这些东西其实跟领主的利益都没有关系。跟谁有关系呢?跟村民的利益有关系。所以我们想想,如果没有一个村庄共同体的存在,你不可想象领主能做这件事情。
所以,为什么圈地的时候很复杂呢?我把这块地圈下来,这块地中张三李四的都在这里,你怎么圈呢?所以 “圈地运动” 首先是调换条田。在生产发展起来之后,农民不愿意这么来种地,首先是有生产能力的富裕农民,愿意把自己土地集中起来搞经营,所以他一定要把土地进行置换,或者置换或者租进或者买进,然后逐渐把这块地变成一个人的地,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圈地了。所以圈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情,一定有农民深度参与,绝不是某个领主或某个强者圈起来就了事了的,远不是那样的。否则 “圈地运动” 也不会持续几百年,它之所以能够持续下来,一定有它内部的逻辑和根据在里面。同时,这里最大的问题就是和它的田制有关系。在田制方面,村庄共同体还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再具体讲起来就很多了,比如说村庄的法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是一个虚设。比如英国陪审团制度,村民是要参加陪审制的。其实一个最早的资料记载,就是全体村民参加仲裁,然后产生了这种陪审制,即选12人当代表,这数字一直到现在都是这样的。其实这起源于村庄农民的法庭这样一个最早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怎么来理解庄园法庭?其实,如果我们理解了马尔克,即日耳曼人的传统,农村的生活就很容易理解。我认为包括敞田制,都是日耳曼人的东西。日耳曼人有一个制度叫马尔克制度,这是他们的一个传承,一直到中世纪之后都被保留下来,在这个基础上又加上了领主的统治,形成这样一种嵌合。敞田制是这样,庄园法庭也是这样。
现在留下的一个最早的记载就是 《日耳曼尼亚志》。我们看看塔西佗记载的日耳曼人的生活,两点是最重要的。第一点就是这种耕作制度,再有一点就是村民大会制度,任何事情都要经过村民大会参与的,现在在英国的法庭上还会有通过发出嘘声表达意见的现象,日耳曼人几百年前甚至上千年前就这样,他们的这种传统一直保持着。村民大会的时候就用撞击武器表示同意,用发出嘘声表示反对。这种传统进入中世纪之后,它并没有结束,而是演变成庄园和领主的利益结合。庄园根据的是习惯法,习惯法中有许多强调领主利益的内容,另外,就是它原来的惯例——村法。这样结合起来成为判案的依据。所以如果这样理解,我们就能理解中世纪的庄园法庭,理解它一系列的东西,甚至它庄园的管理,它的那种管家制度。英国人是很能管理的,庄园也有一套管家制度,但是这套管家制度没有村
民的参与是很难的,村民是谁?村民背后就是这个村庄组织。
我们看到这样一段话,希尔顿是研究这个问题的大学者,他是这样说的,领主庄园体系不可能单轨运行,村社特别是富裕农民代表人物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实际上代表村庄共同体的都是乡村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富裕农民的杰出人物,没有他们的合作,领主就难以进行管理。我们读过许多描写庄园总管等知识人员的著作,但事实上村庄共同体的管理权不在这些领主的代表手里,庄园和领土法庭受富裕农民控制,他们解释惯例、解决争端、制定公共法则、颁布村规。我觉得他说的跟实际情况,跟我们看到的大量的案例、整个的生活过程是相符合的。这背后就是一定要承认一个东西,即不仅是庄园在运作,村庄共同体也在运作。共同体从来没有丧失过集体行为、集体的行动,有许多村庄有自己的旗帜,有自己的标志,logo (标识)这个东西就是从英国人那儿来的,就是他们的一个最基础的东西。如果没有这一层,我们对乡村的理解,对以后西方整个文明发展的理解就缺乏一个前提,缺乏一个根源。他们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如果我们理解了这种观念,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它的城市。城市是什么?城市就是这些人,在农村生活的这些人,到了一个新的地方之后,又按照这种模式建立起来他们的城市,他们实行城市自治,城市有法庭,这个就是一个共同体的概念。包括它的大学,最早的大学,我认为可以理解为一个教师行业。城市的行会也是一个共同体,城市有大小不同的共同体,这种观念散发出去,形成整个社会的一个基本细胞,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基础。很久以后,共同体解散了,不存在了,因为共同体毕竟是一个个体不发展的结果,共同体不存在,仅仅表示的是实际上的共同体不存在,但是共同体的这种精神影响还是很长久的。
本文原载于2022年《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世界史高端论坛:英国历史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