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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文明研究  
侯建新主编,顾銮斋等著《欧洲文明进程·赋税卷》
2024-09-05 10:05  

顾銮斋 于民 滕淑娜 著

2024年6月出版

ISBN:978-7-100-23991-2

【内容简介】《欧洲文明进程·赋税卷》以世界文明为参照系,将欧洲财税史置于欧洲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予以考察。作者以突出体现欧洲文明特色的议会为轴心,对以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为核心的赋税基本理论的学理演进,以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等为基础的税收宪制及其在现代的发展演变,以税收主权、税收契约、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赋税原则的更替变化,以税收管理机构和税收秩序为重点的税制文明的演化进路等做了各有侧重的探析,揭示了欧洲财税史发展演进过程中的主要理论和实践的继承、调整、发展与创新,力求使欧洲文明在文明群体中的税收财政特征得到清晰的表达、阐释和概括,以利于认识欧洲文明的特性。

【作者简介】顾銮斋,山东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等专著多种,主编《西方宪政史》(五卷本),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中国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等多项。

于民,历史学博士,潍坊学院政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英国财政史、英国政治思想史等研究。出版专著、译著三部,在《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文史哲》《史学月刊》等杂志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教育部和省社科课题四项。

滕淑娜,历史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是英国近现代赋税史。在《史学理论研究》《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主持国家和教育部课题四项。

精彩试读

从国家概念来说,征税是国家治理的常务。就纳税人而言,纳税也几乎是生活的常态。在欧洲文明史上,日耳曼人从原始社会甫一走出,就开始了关于这些事务的梳理、概括过程,以至于早在12、13世纪,封建割据严重、王权软弱无力、文字功能还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就已对包含多种社会关系的繁杂的赋税征纳事务进行了概括,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这在《大宪章》中也得到了反映,从而证明了赋税基本理论与欧洲文明高层次特征的吻合。而对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的赋税征纳事务概括的结果,也就反映了赋税基本理论与欧洲文明理论性的切合,无须赘言。关于欧洲文明的逻辑性特征,赋税基本理论的反映也是显而易见的。赋税基本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纳税人的财产,而且,这种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很高。而国家要征税,即是将民众或纳税人的财产按比例收归国有。而要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征收目的就必须反映纳税人的利益要求。于是便有了共同利益的规定。如果国王的征税要求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利益,不能满足纳税人的即时需要,纳税人就会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渠道否决国王的要求,于是又有了共同同意的规定。这样,由共同利益,经共同需要,到共同同意,其中的逻辑关系也就清晰可见了。欧洲文明赋予的理论和逻辑特性,使赋税基本理论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具有了突出的现代性,跨越多个时代而不衰,以至于西方国家的税制迄今仍在沿用这一理论。只是随着文明的进步与提升,理论内涵已在民众中得到广泛深入的普及,进而常识化、观念化了;而历代学者又对理论本体进行了充实、修饰和扩展;历代政府也在本体之外贴附了一些包装。在这种情况下,理论本身的展示与表现也就不会像中古时代那样频繁、活跃与有力。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西方现代税制基本理论的内核仍然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钱袋子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议会之手 ,议会成员仍然是纳税人代表,赋税的征收与支用仍不过是基本理论的实践和体现,这在学术界应该不会有争议。正因为赋税基本理论反映了欧洲文明的理论特性、逻辑特性,所以我们将之作为本卷的重要内容予以论述。——摘自本书前言

转自“碎金书坊”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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