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口耳相传的原始习惯来维特,并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在当时日耳曼人看来,这些习惯规范就是法律,是从遥远的古代流传下来的,它们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而且,如同一切初民社会一样,早期日耳曼习惯法也与宗教信仰结合一起,正义之神费塞特(Forsete)和法律秩序之神索尔(Thor)是日耳曼初民崇拜的两大主神。在日耳曼人的传说中,费塞特居住在一座城堡中,负责受理人们的争端,索尔则坐在宇宙树下严格执法。在每周星期四即“索尔节”举行的民众大会开始时,人们都必须以索尔的名义宣誓遵守法律。圣刑习俗还未消失,重罪犯有时被杀牲以祭神灵。
执行习惯法的司法机构是规模不等的民众大会,即部族大会、千户区大会或百户区大会。大会由区域内全体自由民男子组成,一般在新月初生或月圆时举行,既议决要事,也处理纠纷。当民众大会处理纠纷时就是一个司法机构。司法大会通常在“法律之丘”山脚下的谷地举行,山丘之巅立一巨大石柱,名曰“法律石”,象征法律的至高无上。会场四周树以木桩,用一根称为“圣围”(holy bands)的长绳圈围起来,圈内为“平和圣地”(sacral peace)。在案件判决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熟知传统习惯的“智者”或“法律发现者”,但他们的意见必须经过与会自由民同意后方能发生效力。司法过程首先从静肃仪式开始,由主持人(即族群首领或长老)庄严宣告:“余要求诸位静听,不听者禁之。”继而由一名或几名熟谙习惯法的“宣法者”或“智者”立于山丘之上发布法律(即背诵诉讼规则),提出判决建议,最后由全体与会者通过撞击武器的表决方式做出判决。可见,裁判权属于大会全体成员,而非少数权势人物。

一幅19世纪画作,描绘了座落于冰岛的法律石
“法律之丘”“圣围”“平和圣地”等词汇说明日耳曼法(Germanic law)还没有与宗教、道德、习俗严格区分开来,也反映出日耳曼人自古就具有较强的规则意识和法制观念。这种规则意识即使在他们的日常娱乐活动中也体现出来。据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记载,古代日耳曼人在赌博时“正经其事地”对待游戏规则,“甚至当赌本输光了的时候,把自己的身体自由拿来作孤注一掷。输家情愿去做奴隶;即使他比对方年轻力壮一些,也甘心被缚着去拍卖”。庞德认为,这种日常习惯体现了一种“严格法的精神”,在此精神下,“以法定形式承担的任何责任都必须得以全面准确的履行”。

塔西佗著《日耳曼尼亚志》
摘编自侯建新主编,程汉大著《欧洲文明进程·司法与法治 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23年,第118-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