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首页  研究院概况  学术研究  研究院刊物  欧洲文明研究  学界动态  人才培养  资料中心 

 

站内搜索          
 
  研究动态  
徐浩:14-16世纪英国社会的过度消费问题与禁奢法令的实施
2022-09-13 11:43  

内容提要:14世纪以来,英国传统社会结构逐渐式微,从教俗贵族和劳动者中分化出乡绅和城乡中产阶级,后两者在新的社会结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贵族的铺张浪费和新兴阶层在衣食消费上模仿攀比更高等级,引起同时代人所说的过度消费问题。过度消费不仅带来奢靡之风盛行和等级界限模糊不清,还引起物价腾贵,造成贵族入不敷出,乡绅和中产阶级陷于贫困,导致国家税收和再生产资源日趋枯竭,乃至政府财政面临危机等严重社会经济问题,促使统治者立法进行干预。14-16世纪,英国议会制订了11部禁奢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14世纪30年代和60年代的三部禁奢法令,详细规定了全国各阶层的饮食标准,以及各等级尤其是乡绅和城乡中产阶级的服饰消费标准,对15-16世纪的禁奢法令产生了重要影响。禁奢法令的实施促使英国贵族和新兴阶层减少了铺张浪费或攀比消费,英国社会初步形成了较为理性的消费习惯。这不仅为早期现代形成的理性资本主义奠定了重要历史基础,还成为当今英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英国禁奢法令社会结构等级分化新兴阶层过度消费

当代大多数英国人乃至其他西方人的衣食消费相对理性,正餐通常是包括头盘、主菜和甜点三道菜的个人餐,服饰也不刻意追求奢侈品。不过,这些勤俭节约的消费习惯并非自然形成,它在一定程度上是14-16世纪英国议会通过立法方式制止过度消费的结果。这个时期的英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处于新旧交替之中,传统的祈祷者、打仗者(以上两者构成教俗贵族)和劳动者三个等级逐渐分化,以乡绅和中产阶级为代表的新兴阶层悄然崛起。在此期间,贵族的奢侈浪费依然故我,新兴阶层在饮食和服饰上模仿攀比更高等级,因而如何禁止贵族奢侈浪费和新兴阶层攀比模仿更高等级成为英国统治者面临的重要挑战。为此,该时期的英国议会制定了11部制止奢侈浪费和攀比消费的禁奢法令(sumptuary statute),成为中世纪西欧制定全国性禁奢法令的典型代表。上述法令从一个特定角度反映和影响了英国的历史进程,因而长期为学者们所关注。20世纪早期以来,W.霍珀、弗朗西斯·鲍德温根据立法和司法档案对转型时期英国禁奢法令进行了系统梳理,但对立法背景的分析不详细,有关饮食禁奢法令的研究相对薄弱,对实施效果则持完全否定的态度。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克里斯丁·伯克霍尔德和M.海沃德利用遗嘱和遗嘱认证的财产清单在服饰禁奢法令的研究上有所推进,特别是对实施效果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解释,但有关立法背景的研究仍有不足。截至目前,国内中世纪史学界还没有禁奢法令的系统专题论著问世。有鉴于此,笔者拟探讨转型时期英国禁奢立法的主要背景、重要内容及实施效果,希望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英国是如何通过立法方式制止过度消费,促使英国社会的中上阶层形成较为理性的消费习惯的。

一、传统社会等级的分化与过度消费

转型时期禁止过度消费的内容主要指饮食和服饰。然而,饮食和服饰都属于个人生活消费,在普通法、封建法、城市法、庄园习惯法和商人法中没有明文限制。有鉴于此,转型时期英国议会在以往主要针对公共事务进行立法(1197年的《呢布法令》和1266年的《面包和麦酒法令》等)的同时开辟新领域,介入了饮食和服饰等私人生活领域,其重要标志就是禁奢法令。J. K. 英格拉姆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禁奢法(Sumptuary Law,包括议会制定的禁奢法令和国王或其他机构制定的禁奢法律)定义为“旨在限制或规范共同体居民私人支出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能是出于政治、经济或道德考虑。”从字面上看,禁奢法令旨在制止奢侈,后一概念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含义。转型时期“奢侈”的含义主要包括贵族铺张浪费(extravagance)和乡绅或中产阶级攀比模仿(imitation),当时的人统称为毫无节制(excess),也就是本文所谓的“过度消费”(excessive consumption)。过度消费不仅带来社会上奢靡之风盛行和等级界限模糊不清,还引起物价腾贵,造成贵族入不敷出,乡绅和中产阶级陷于贫困,导致国家税收和再生产资源日趋枯竭,乃至政府财政面临危机。那么,过度消费为什么出现在转型时期,以至于迫使英国议会进行全国性立法予以制止,无疑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尽管转型时期过度消费的背景颇为复杂,但教俗贵族和劳动者这些传统等级的分化致使过度消费广为蔓延,构成了议会制定禁奢法令的主要背景。中世纪中期以来,英国以城市化、货币化和劳动专业化为主要内容的商业化快速发展,直接经营庄园自营地的贵族收入倍增,缴纳盾牌钱后大量承担骑士役和侍君役的地产主逐渐演变为乡绅,城市革命推动了市民阶级的成长壮大,黑死病后人口与资源的矛盾大幅改善,农奴制的瓦解和庄园自营地的出租产生大量富裕农民等等,不一而足。上述变化导致传统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难以为继,新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在14世纪陆续产生。莫里斯·基恩主张,1300年左右甚至稍晚,三等级的社会关系仍存在于现实之中。大约一个半世纪以后,即15世纪结束,三个等级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那时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在1350-1500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正是这些岁月在英格兰的社会历史中变得如此重要。应该说,英国三个等级的分化和过度消费大约始于14世纪上半叶,并在14世纪下半叶加快了变化步伐。新社会结构在第二次人头税报告中早已得到真实全面的反映。14世纪后期,为了解决百年战争的巨额开支,1377年、1379年和1380年英国共征收过3次人头税。其中1377年、1380年的第一次和第三次人头税按照统一税率征收,除乞丐外所有年满14岁和15岁者每人分别缴纳4便士、12便士。1379年的第二次人头税则按收入征收,除收入低于纳税标准者每人缴纳4便士外,所有达到和超过纳税标准的年满16岁者,都需要按照等级和职业纳税,因而纳税者的税率差距极大。在第二次人头税的世俗纳税者中,贵族和乡绅按照等级纳税。纳税最多的是冈特的约翰和布列塔尼的约翰两名公爵,每人缴纳10马克(1马克相当于13先令4便士,10马克等于6英镑13先令4便士)。纳税额名列第二的伯爵需要缴纳4英镑,男爵(barons)和方旗骑士(knights banneret)缴纳40先令,下级勋位骑士(knights bachelor),以及那些年收入达到授予骑士标准的人(即土地或地租的年均收入不低于40英镑的人)缴纳20先令。14世纪以来产生的候补骑士(esquire)缴纳6先令8便士(即半马克),无地的候补骑士(landless esquire,大多数可能是显赫家庭中能够当兵打仗的幼子)缴纳3先令4便士(1/4马克)。

从三等级中的劳动者分化而来的中产阶级包括富裕市民和富裕农民,他们不再按照劳动者这一传统等级纳税,而是依据各自职业参照贵族和乡绅各等级的纳税标准缴税。税率最高的法官(justices of the bench)缴纳5英镑,纳税额超过了伯爵。高级律师(sergeants of law)与男爵和方旗骑士一样缴纳40先令,初级出庭律师(junior barrister)与低级授勋骑士同样缴纳20先令。伦敦市长与伯爵一样缴纳4英镑。伦敦市政官(aldermen)和大城市的市长缴纳40先令,大商人(greater merchant)缴纳20先令(与低级授勋骑士相同),小城镇的市镇长的纳税额与大商人相同,或者依据自治市的地位予以减少。小商人(lesser merchant)、富裕工匠(well-off artificer)和富兰克林的纳税额与候补骑士一样为6先令8便士。如果省略中间一些较小阶层,最后一个纳税群体为普通劳动者,已婚夫妇(如果是单身汉则按个人)每人征收1格罗特(groat,4便士银币),即每人缴纳4便士。

第二次人头税实行按收入征税,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英国社会结构的真实状况。它清楚表明,骑士和候补骑士等乡绅阶层已经成为贵族之下独立的纳税等级;此外,中产阶级按照职业与贵族和乡绅的各个等级对等纳税。从税率上看,中产阶级上层对应于伯爵、男爵和方旗骑士,其中下层则对等于低等授勋骑士和候补骑士。应该说,第二次人头税报告是14世纪以来英国社会结构开始从传统的三等级向多等级和多职业的方向快速发展的重要证据。

新的社会结构产生新的生活方式。乔叟(1340-1400)直接目睹了转型时期传统等级分化和过度消费蔓延,并将这一时代变化记录在其代表作《坎特伯雷故事》中。此书是乔叟在其生命的最后十余年创作的,旨在通过一群身份各异的坎特伯雷朝圣者揭示英国社会结构的剧烈变革。在“总引”中,他介绍了自己的写作缘起:在春暖花开的时节,“有一天,我正停憩在伦敦南岸萨得克的泰巴客店,虔心诚意,准备去坎特伯雷朝圣,到了晚上,客店中来了二十九位形形色色的朝圣者,凑巧结成了旅伴,他们都不约而同,要赴坎特伯雷的盛会;到了夕阳西沉的时分,我已同每人相识交谈,约定了一齐早起出发。可是,在我开讲这故事之前,我想暂抽一部分时间,先谈一下每人的个别情况,由我的角度看去,他们是何种人物,属于哪一个社会阶层,穿着怎样。”

这29位朝圣者来自英国各个社会阶层,囊括了贵族、乡绅、中产阶级和普通人,例如,武士(骑士)、侍从(squier,候补骑士)、乡士(yoeman,约曼,骑士的仆从)、女修道院长及副手和三个教士、修道僧(男修道院长)、游乞僧、商人、学者、律师、自由农(frankelein,富兰克林)、帽商、木匠、织工、染工和家具商、厨师、船手、医生、巴斯妇(巴斯城的女织工)、穷牧师(神父)、自耕农(plowmen,农夫),管家、磨坊主、教会法庭差役、赦罪僧和伙食经理。应该说,上述由坎特伯雷朝圣者组成的英国社会阶层正处于新旧交替之中。传统的教士、武士和农夫三个等级依然存在,但从他们之中又分化出乡绅和中产阶级为主的新兴阶层。女修道院长和修道僧等高级教士之下产生神父、游乞僧和赦罪僧等中下层教士;骑士之下出现了候补骑士和乡士并由此组成早期的乡绅(gentry);劳动者中分化出市民,后者包括律师、医生和学者等专业人士,以及城市商人和工匠等。此外,劳动者中的传统农夫也发生分化,兴起了富兰克林和约曼(租地农场主)等富裕农民阶层,他们与富裕市民共同组成了中产阶级。14世纪英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如此之大,以至于生活于那个时代的乔叟都无法准确把握,并为此在“总引”中向他书中提到的各位朝圣者表示歉意:“我还要请大家饶恕,如果我在这里未能给予每个人物以应有的地位。我的能力有限,你们是很了解的。”

与坎特伯雷朝圣者属于哪些社会阶层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他们的服饰消费,《坎特伯雷故事》采用写实主义的方法描绘了朝圣者中的教俗贵族、乡绅、中产阶级和农夫等各阶层的服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真实性。贵族毫无疑问地处在服饰消费金字塔的顶层(国王位于顶尖)。武士、女修道院长和修道僧分别是教俗贵族的代表,他们通常服饰华丽,穿金戴银,享用高档皮草、丝绸、宝石和绣品等,否则必定事出有因。例如,“(武士)是一个高贵的人物,但他身上的衣着却不华丽。一件斜纹布衣全部都给他的甲胄擦脏了,原来他刚刚出征归来,随即参加了朝圣的行列。”“女修道院长的外衣十分雅洁。臂膀上套着一串珊瑚念珠,夹着绿色的大颗珠子,串珠上挂有一枚金质的饰针。”“(修道僧)身材魁梧,是乡间一个善骑的人,最爱打猎,煞有丈夫气概,当得起一个僧院院长。马厩中有的是血一般红的马匹,他骑马时,人们可以听见他马缰上的铃在呼啸的风中叮当作响,那清晰嘹亮的声响像他当住持的教堂的钟声一样。……衣袖口所镶的细软黑皮是国内最讲究的货色,一根金铸的饰针扣住兜颈;宽的一端还有一个情人结。”

新兴的乡绅和中产阶级在服饰上模仿攀比更高阶层的消费,导致等级界限模糊不清。这里的乡绅包括侍从和乡士等。年轻侍从(候补骑士)是武士的儿子,“他的衣服上绣着许多红白花饰,好像一片开满鲜花的园地。……他所穿的短袍,张着两只袖子,又长又宽大。”作为武士的仆从,“乡士所穿的外衣和帽兜是绿色的,手中一张大弓,皮带下一束明亮尖利的箭,上插孔雀羽毛。”乔叟重点描写了中产阶级中各色职业的富裕市民的服饰,看起来与乡绅乃至贵族十分接近。商人“留的是八字胡须,穿的是花色衣服。高高骑在马背上,头戴一顶法兰德斯的獭皮帽,一双整洁的鞋子用华贵的扣子扣起”。律师“是一个杰出的人物……他当过巡回法庭的审判官,受到皇家的委任,特准裁判所有性质不同的案件;由于他的学识和名望,他领受过许多酬金和赠予的衣物。……他骑马出行,装束平凡,衣服的布料是杂色的,腰围一根丝带,上有金质小扣”。“另外有帽商、木匠、织工、染工和家具商,都同我们一起,穿的是同样的服饰,属于一个声名赫赫的互助协会(fraternite)。他们的配饰都很鲜明。他们所带的刀并非铜质,而是细刻的银质,腰带、挂袋莫不整洁精巧。每一个人看起来都配做个好市民,可以在议事厅(即行会大厅)坐上高位。每一个人都是能干的人,不愧当个互助协会会长。他们的收入丰裕,我想他们的妻子们也一定会赞同的!除非他们有所差缺,否则,那应是一桩称心的事。他们的妻子被称为夫人,斋戒祈祷的日子好走在旁人前面,还穿着外套,显耀地被人抬着做前导。”朝圣者中还有一位医生,“全世界没有人敌得过他在医药外科上的才能。……他自己的饮食是有节制的,决不过度,但有营养,且易于消化。他《圣经》读得不算多。穿的衣裳是红色和淡蓝色,绫绸做里子。可是他并不挥霍,在大瘟疫中所赚的钱至今还积蓄着。在医药上,黄金是一种兴奋剂,难怪他爱黄金比爱什么都厉害。”“(巴斯妇)善织布,简直超过了伊普雷和根特的工匠的技能。……她的巾帕是细料的;我敢发誓,她在礼拜天所戴的头帕称起来倒有十磅重呢。她脚上的袜子是鲜红色的,绑得很紧,鞋子又软又新。”

与其他阶层不同,乔叟对中产阶级在农村的代表人物富兰克林的服饰的描写不多,主要侧重于描写饮食方面,其饮食与以往的以黑面包为主食,很少食肉的传统农民大相径庭:“他胡子泛白,像雏菊一样,脸色是红的,为人是热情的。他早餐时最爱吃酒泡面包。他一生寻乐,因为他是伊壁鸠鲁的信徒,认为只有快乐中才有幸福。他的家总是公开的,在乡间,他简直是个款待宾客的圣徒,像圣求列恩一样。他的面包和酒都是最上等的,谁也没有他藏酒丰富。家中进餐时总有大盘的鱼面糊。酒肴在他家里像雪一样纷飞,凡是人所能想到的美味他都吃尽了。他的饮食跟着时季变换。他在笼里喂了许多肥鹧鸪,鱼塘里养了很多鲷鲈之类的鱼。如果他的厨师做出的汤不够辛辣,这个厨师就倒了霉!他厅堂里的大餐桌是整天铺好的。裁判官员们在审案的时候,就是他主持会议,很有威严。他多次当过当地的议员。他腰带边挂一把短刀,一个绸囊,白得像清晨的牛奶一样。他当过地方官和辩护律师,哪里也找不出这样一个漂亮的小地主。”乔叟的判断是准确的,富兰克林无论在饮食用度还是政治地位上都更接近于乡绅阶层,早已令作为三等级中劳动者代表的农夫望尘莫及。此外,乔叟对富兰克林以下农民服饰的描写则极为简单,例如:“自耕农(农夫)穿的是一件农民的斗篷,骑的是一匹牝马”;“磨坊主穿一件白色上衣和一件蓝色兜颈”;“管家穿一件蓝色长袍,身上带一把锈刀。”乔叟对许多其他朝圣者的服饰未置一词,他们很可能与普通农民的服饰较为接近,这表明教俗贵族、乡绅、中产阶级的服饰与普通劳动者存在明显差距。

15世纪以来,乡绅和中产阶级继续成长壮大。如上所述,14世纪乡绅主要由骑士、候补骑士和乡士组成。在此基础上,15世纪早期出现当时的人所称的“绅士”(gentlemen),他们与骑士和候补骑士一起共同组成贵族以下的乡绅阶层。据估计,骑士、候补骑士和绅士有记录的最低年收入分别为20英镑、5英镑和2英镑,最高年收入为1655英镑、618英镑和160英镑,平均年收入为120-200英镑、50-80英镑、10-20英镑。在大约1500年,英国约有六千五百人属于乡绅阶层,本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占总人口不足2%。某些城市绅士在市镇管理和法律方面获得了地位,并世代生活在城镇之中。到15世纪,一些职业律师和次要行政官员也被归类为绅士等级。不过,大多数乡绅阶层仍像贵族一样生活在农村。除乡绅外,15世纪中产阶级的构成也有所改变。在农村,14世纪的富兰克林在15世纪以来为约曼(yeomen)所取代,后者大多是从事商业化农业生产、年净收入为2-10英镑的农场主,在收入上与绅士有所重叠。鉴于15世纪乡绅和中产阶级的成长壮大,他们的数量早已大大超过教俗贵族。15世纪,年收入300英镑或以上的教俗贵族(伯爵、男爵、主教和修道院长)只有200户,而年收入在10-300英镑的教士和乡绅家庭则为12,000户(其中大约两千人属于年收入为40英镑或以上的骑士),正好是贵族的60倍。

可以说,14世纪上半叶以来正是英国贵族、乡绅和中产阶级共同发展的时期,这种城市和乡村上中层社会阶层齐头并进的现象为其他西欧国家所罕见,同时也带来比其他西欧国家更普遍和更严重的过度消费问题。在此基础上,贵族的奢侈浪费和新兴阶层的模仿攀比构成了英国议会制订禁奢法令的最主要背景。

二、禁奢法令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转型时期三等级的分化,贵族的铺张浪费,乡绅和中产阶级的模仿攀比等过度消费引起英国统治阶级的高度警觉,他们通过立法方式制止这种愈演愈烈的非理性消费。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1377年),英国议会颁布了第一部饮食禁奢法令、第一部服饰禁奢法令,以及第一部饮食和服饰禁奢法令,为转型时期的禁奢法令奠定了重要基础。

禁奢法令首先选择饮食消费作为监管对象,主要目的是杜绝贵族的大吃大喝。杜绝贵族大吃大喝的必要性可以从转型时期举行的大型宴会的菜单中得到证明,这些菜单显示,“饮食支出和日常进食都是无节制的”。为此,在爱德华二世统治期间(1307-1327年),英国曾发布了一份王室通告(proclamation),反对“王国的大人物们在他们的城堡里曾经消费、现在仍然消费骇人听闻的和过多的肉类和菜肴”。但贵族的大吃大喝仍有增无已,并向其他阶层蔓延,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制止饮食上的过度支出,提倡勤俭节约便成为爱德华三世时期议会立法的当务之急。正如1336年的饮食禁奢法令(当时称为爱德华三世10年《第三法令》)的序言所称,“鉴于迄今为止,由于本国人与外国人相比使用了数量过大且种类繁多的昂贵肉类,因而在吾国人身上发生了许多不幸之事:由于这些过分的行为使大人物感到痛心,而那些试图在这类食物上攀比大人物的小人物则变得更加贫穷;因此,他们既不能帮助自己,也不能在国王陛下需要之时像他们应该做的那样施以援手;还有许多其他的罪恶发生在这些灵魂和肉体上;上述问题和怨愤是在爱德华三世10年(1336年)的使徒圣马太节(the Feast of St. Matthew the Apostle,9月2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诺丁汉举行的大会议上提出和呈交国王陛下的。应在那里出席国王召集的此次会议的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下议院的请求,国王陛下将为公共福祉制定一个可行的补救办法。”

很显然,该法令的出台并非由于饥荒导致的食物短缺;相反,这部英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禁奢法令是在贸易和经济日益繁荣,百年战争前英国与法国的冲突日益激化的时期颁布的一项简短的饮食法令。尽管它在形式上适用于所有人,但其目标无疑是地产主阶级(landed classes)。1336年的饮食禁奢法令中关于平时和宗教节日期间每餐用量的具体规定如下:

“任何人,无论其处于何种地位或身份,都不得在家中或其他地方,在正餐、晚餐或任何其他时间享用超过两道菜;每道菜最多两种食物,无论是肉还是鱼,配上不加酱汁或任何其他食物的普通浓汤。如果有人选择为他的食物添加酱汁,他必须不付出昂贵花费就可以得到:如果要在其中掺入肉或鱼,则最多只能是两种,无论是肉还是鱼,应保持原来形状而不是融合在一起;只有在一年的主要节日,即圣诞节、圣史蒂芬节和复活节等节日中除外。在上述节日中,每人可以按照上述方式最多享用三道菜。”

应当说,1336年的饮食禁奢法令是英国历史上最严厉的禁奢法令,它规定所有人平时每餐最多可以享用两道菜,只有在宗教节日才能增加到三道菜,国王和贵族也不例外,从法律上充分体现了一视同仁的原则,这在所有禁奢法令中是罕见的。该法令对仆人的饮食没有做出任何其他的特殊规定,但在几十年后进行了调整。爱德华三世37年(1363年)颁布的《饮食和服饰法令》第8款对仆人的饮食做出限制:“男仆(groom)和领主的仆人(servant),像行会和工匠的仆人一样,应根据他们的等级,每天只吃一次肉或鱼,其余各餐可食用牛奶、黄油和奶酪等其他食物。”该条款规定仆人每天只能吃一次肉或鱼,而对其他人并没有这样的限制。不过,由于该规定存在时间极短,因而并未发挥实际作用。1336年的饮食禁奢法令的有效期直到19世纪。鲍德温认为,“1336年的饮食禁奢法令在被遗忘了几百年后,直到维多利亚女王的统治时期(即维多利亚20年)才被废除。”

相对而言,服饰禁奢法令在转型时期占有更重要地位,至少从立法数量上看是如此。最早的服饰禁奢法令是在爱德华三世11年(1337年)的使徒圣马太节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制定的(该法令没有具体编号和名称,本文称为1337年的服饰禁奢法令),因而有学者称之为英国第一部服饰法令。该法令出台的直接原因无疑是百年战争。有学者认为,随着英法紧张关系的加剧,1337年,议会于3月中旬在威斯敏斯特召开。这届议会颁布了一部旨在限制服饰上的铺张浪费和促进英国制造业消费的法律。后世学者认为制定该法令出于多重动机,既有振兴英国毛纺织业的经济目的,也有通过征税进行战争筹款的政治目的,以及限制过度消费的社会目的。

与1336年的饮食禁奢法令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同,1337年的服饰禁奢法令采取了区别对待和等级管理的做法,将王室和贵族(偶有例外)与其他人区别开来,限制对象主要是乡绅和中产阶级,强制他们按照等级和职业着装,旨在制止新兴阶层模仿攀比更高阶层的服饰消费。1337年的服饰禁奢法令共计5款,其中的第1、3款规定未经国王和议会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英国羊毛出口到国外,禁止进口所有外国呢布,体现了特殊时期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第5款准许外国织工进入英国定居兴业,旨在鼓励英国毛纺织业的发展。第2、4款则主要出于禁奢目的,如第2款规定,除了国王、王后及其子女外,包括贵族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使用次年圣米迦勒节(Feast of Saint Michael,9月29日)后购买的进口布料,违者没收该呢布,并听候国王处理。第4款试图将穿戴皮草作为教俗贵族的特权,骑士以下的乡绅阶层、中产阶级和普通人无权使用。为此,特规定,“在本国王的管辖范围内,英格兰、爱尔兰、威尔士或苏格兰的所有人,除了国王或王后及其子女,高级教士,伯爵、男爵、骑士及其夫人,以及圣俸价值每年至少在100英镑以上的教士外,任何等级和地位的人均不得穿戴今年圣米迦勒节后购买的皮草。”1337年的服饰禁奢法令对进口呢布和皮草的使用进行限制,开创了转型时期服饰区别对待和等级管理的先河。由此,“13世纪,所有阶层的人的服饰几乎不能显示社会地位,但14世纪早期,服饰的阶级区分发了”。

然而,由于1337年的服装禁奢法令并未限制进口呢布和皮草以外的其他服饰,因此难以完全达到通过服饰维护等级差别的目的。不仅如此,随着英法百年战争初期英国军事上的胜利,包括服饰在内的大量战利品被带回英国,进一步加剧了各等级的着装混乱,从而促使议会尽快立法,对更多服饰进行等级管理。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法令起源于下议院向议会提交的请愿书,其中明确表达了反对乡绅和中产阶级模仿攀比贵族服饰的做法:“由于王国中许多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大幅上涨,不同地位的人们穿着与他们的等级不符的各种服饰。也就是说,雇工穿着工匠的服饰,工匠穿着侍从(valets)的服饰,侍从穿着候补骑士的服饰,候补骑士穿着骑士的服饰……不幸的女人和其他人穿着贵妇的服饰,不熟练的职员的着装像国王和其他领主一样;因此,上面提到的商品的售价要比人们习惯的价格更高,王国的财富也因此遭到破坏,这对上议院和下议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为此,他们祈求予以补救……”有鉴于此,对进口呢布、皮草与其他服饰同时实行等级管理势在必行。于是国王批准了下议院的请愿,在爱德华37年圣米迦勒节后第八天的星期五(the Friday in the Utas of Saint Michael)议会制定了《饮食和服饰法令》,以纠正“各种人违反其等级和地位的令人吃惊和过度的穿着”。如果说1337年的服饰禁奢法令是英国第一部服饰法令,那么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禁奢法令则是第一部详细规定了英国各阶层服饰标准的法令。

该法令第8-14款为禁奢条款,详细规定了从仆人到年收入1000英镑的骑士等8种社会群体的服饰标准,内容十分繁杂琐碎。大体上说,贵族和乡绅按等级享有各自的着装权利:只有王室和贵族等最高等级可以享用金线织物(cloth of gold),他们选择服饰不受任何限制。富有的骑士可以选择其他想要的布料,他们的夫人可以在头饰上佩戴珍珠刺绣。普通骑士的服装和长筒袜只能使用售价6马克的宽幅呢布,并且禁止使用貂皮来装饰斗篷或长袍。富裕的候补骑士可以穿售价5马克的呢布,普通候补骑士可以穿着售价4马克的呢布:前者可以使用“合理地用银装饰”的腰带或缎带,也可以使用白鼬皮进行装饰。中产阶级上层则依据职业享受与乡绅中的某些阶层对等的着装权利:拥有价值1000英镑或以上动产的伦敦和其他地方的商人、市民和工匠,务必遵守与较富裕的候补骑士相同的着装规定;拥有价值500英镑或以上动产的市民与普通候补骑士和绅士待遇相同。教士的着装权利也有相应的规定:在使用皮草方面,在教堂和大学拥有职位的教士必须遵守特定机构的法令,拥有200马克土地或租金收入的教士必须遵守相同收入的骑士的着装待遇,拥有100英镑租金收入的教士与普通候补骑士遵守相同的着装规则。在这些等级或职业以下的工匠和约曼只能穿售价40先令的呢布,除羔羊皮、兔子皮、猫皮或狐狸皮以外禁止穿戴任何其他种类的皮草。车把式、犁把式、羊倌,以及所有在约曼以下的劳动者只能穿羊毛毯或黄褐色羊毛纺织的呢布,使用麻布腰带。

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禁奢法令具有几个重要特点。第一,放弃了贵族垄断皮草的特权,在大多数阶层间分享不同种类的皮草的使用权。第二,根据等级和职业制订服装消费标准,以立法方式杜绝模仿攀比等非理性消费。第三,在法律上承认乡绅和中产阶级崛起的既成事实,将杜绝乡绅和中产阶级的模仿攀比消费作为立法重点。第四,在乡绅和中产阶级之间建立起服饰权利的对等关系。不过,由于百年战争的原因,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法令寿命极短。1364年,一份来自下议院的请愿书被呈递给国王,声称:“由于全国所有的平民、商人和其他人,均遭受上届议会所制定的法令的严重损害,下议院请求:……所有那些使不幸的下议院处于危险和从属地位的法令都应该被废除和宣告无效。”这份请愿书主要针对的是导致垄断这一间接后果的贸易保护法,它“对王国的所有平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请愿书的结尾处,“决定他们饮食和服饰消费的自由”的请求几乎是作为事后想法提出来的,可见它并非请愿书的主要内容。同年,在威斯敏斯特召开的议会上,经与会的高级教士,公爵、伯爵、男爵和下议院的同意,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法令被废除。应该说,国王和议会同意如此快速地废除1363年法令的初衷并非是针对禁奢法令本身,主要与百年战争期间英国的商业和税收的严峻形势有关。对此,有学者指出,废除的原因似乎是由于继续执行该法令可能会对贸易造成潜在的损害,国王对筹集军费的关注可能也是这种急于求变的因素。

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法令被废除后,禁奢立法并未脱离议会的立法议程。1379年、1402年和1406年,议会三次请愿试图恢复禁奢法令,都没有成功,因为导致废除1363年禁奢法令的百年战争仍在进行。在一个世纪之后,爱德华四世(1461-1483年在位)3年即1463年,百年战争早已结束,为了制止等级差别模糊不清,英国又恢复了服饰禁奢立法。应该说,百年战争将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法令的实施推迟了一个世纪,此后重新颁布实施的其他服饰禁奢法令基本上是在复制这项一个世纪前的法令。1463年的法令只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一些细化。例如,上议院贵族和他们的孩子可以继续穿着金线织物,教士、法官、学校和大学中的教师,以及传令官、市政官员、信使和音乐家在穿着制服方面也可以享有“合理例外”的权利。此外,法令还确定了新生阶层或身份所适用的对等原则,如伦敦市长的着装待遇等同于骑士,伦敦市政官、五港市长、自治城市的市长一律等同于候补骑士等等,一百年前的模式在此时似乎开始定型。研究表明,15世纪晚期以后的禁奢法令的对象继续以乡绅和中产阶级上层为重点。如上所述,1363年的饮食和服饰法令将社会阶层划分为8个群体,这种划分方法在1463年、1483年、1510年、1514年、1515年、1533年和1553年的服饰禁奢法令中基本被保留下来。尽管这些法令对各等级包括的阶层及其着装权利有所微调,但1363年饮食和服饰法令所开创的维护等级差别和着重监管中间社会阶层的立法精神得以延续,直到这种建立在等级权利基础上的服饰禁奢法令伴随等级制度的衰落和清教禁欲主义文化的兴起而在1603年停止颁布为止。

三、禁奢法令的实施效果

转型时期英国议会制定了11部全国性的饮食和服饰禁奢法令,它们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无疑值得关注。20世纪以来,学者们通常主张禁奢法令是失败的,断言它们的执行充其量是有限的。有鉴于此,禁奢法令经常被贬为法律史的脚注,被视为可笑的一纸空文(dead letter),或旨在作为保护主义措施的经济法规的补充。克莱尔·斯普勒和玛格丽特·贾斯特是最近一二十年来研究禁奢法的学者,二人都是从法律无效的假设开始的。那么,这种长期流行的禁奢法令无效论是否符合历史实际,笔者拟结合这些法令中的执行条款和晚近研究成果进行探讨。

鉴于禁奢法令承载着官方禁止浪费攀比的重要责任,因此那种认为王国政府缺少执法兴趣的观点并不可信。实际上,正像英国的其他法令一样,立法者总是将立法和执法结合起来,统筹加以考虑。禁奢法令除了序言和禁奢条款外,通常还包括法令何时生效和如何落实等执行条款。1336年的饮食禁奢法令在规定所有人平时每餐最多享受两道菜和宗教节日增加到三道菜后,紧接着提出了该法令的生效时间及对所有人的要求:“国王陛下据此同意,并命令本法令在来年万圣节(10月31日)之后的下一个星期一开始在全国实行;并在每个郡宣布;任何人无论属于哪个等级,均应毫无例外地以上述形式和方式履行并遵守该法令;不得通过欺诈、逃避,或通过文字解释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添加或欺诈……若发现有人违反这些经全体人民同意并为王国带来巨大福祉的规定行事,则他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危险。”

此外,这些法令的大部分由地方官员,而不是由王室任命的专门人员来执行。国王将加盖印玺的法令副本寄给英国各地的郡守,以及约克市长和司法官(bailiffs)等,其中寄给约克郡守的法令副本对如何在辖区内执行该法令提出明确要求:“国王向约克郡守致意……我们将加盖印玺的法令寄给你;命令你在全体人员参加的郡法庭和城市、自治市、市镇以及你将到访的管辖区的其他地方,在特权领地像在非特权领地一样,必须解释并公开宣读该法令,务必遵守。”法令的最后还提到“全英国的郡守都以同样的方式接到了这个命令”。与此类似,1337年的服饰禁奢法令对生效日期和郡守如何执法也做出同样的规定:“国王陛下向约克郡守致意……我们在加盖印玺后以开封特许状(letters patent)的形式发送给你;命令你在郡法庭以及管辖下的所有地方,特权领地像你到访的非特权领地一样,一定要解释该法令,并代表我公开宣读,务必遵守,不得省略。”“全英国的郡守都以同样的方式接到了这个命令。”

1336年和1337年的两部禁奢法令并未规定对渎职者或违法者的处罚措施以及罚没物品的用途,后来的法令又增加了相关内容,表明执行程序更加严格。例如1363年的法令在分别规定了8种社会群体的服饰标准后还增加了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兹规定,若有人所穿的或所制作的衣服违背上述任何一点,其违禁衣服一律没收归国王所有。”此外,转型时期英国大部分消费者需要购买而非自己纺织呢布,为了便于消费者按等级和职业着装,国家有义务确保市场为各等级和职业的消费者提供不同价格的呢布。为此该法令第15款要求呢布生产商和销售商依据本法令规定的各种价格生产和销售呢布:“为了在购买和穿戴上毫无瑕疵地维护和遵守禁奢法令,特规定,本王国内所有织工,无论男女,都要确保自己按本法令所规定的价格织布,布商按照相同的价格购买和出售各种呢布。因此,每一个城市、自治市、商业城镇以及国内其他地方都要制造和销售大量各类布料;如缺少某类布料,则使用者不被视为违反该条例;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以国王和大会议认为最好的方式对上述的织工和布商加以约束。新服饰法令将从来年的圣烛节(2月2日)开始实施。”

地方执法责任人也是禁奢法令执行条款关注的重要内容,他们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反映了立法者对实施该法令的重视。如果说14世纪的禁奢法令均以郡守为主要的执法责任人,那么这种做法在15世纪发生了重要变化。1463年的禁奢法令扩大了执法责任人的范围,除了取代郡守职务的治安法官之外还包括市长等各种地方官员乃至王室法院法官:“国王陛下命令和规定,各郡治安法官、全国各城市和自治市的市长均有权调查、审理和决定上述一切违法和罚没……如果涉及上述罪行的任何案件从治安法官或市长那里移送到御前,被指派在国王法庭审理诉讼的法官们有权就这一诉讼和执行做出裁决。国王陛下又命令和确定,所有上述每一项罚没物,都应被征收并用于王室的使用和支出。”尽管执法责任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治安法官在其中仍扮演着主要角色。有学者认为,虽然禁奢法令也将执行责任强加给其他官员,如市长、司法官和其他人,但治安法官代表了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可能性和局限性。15世纪,特别在1461年郡守一职实际消失后,治安法官的管辖权迅速扩大,治安法官获得了正在崛起的社会力量的支持。他们拥有相当大的地方权力,但同时又不属于有封建思想的贵族。治安法官的管辖权涵盖了广泛的简易刑事管辖权,并逐渐包括禁奢管辖权。

从上述禁奢法令文本的执行条款来看,中央政府并不缺乏执行该法令的兴趣和资源。然而,现存司法档案中缺少审理禁奢法令违反者的法庭诉讼案卷,晚近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阿兰·亨特对鲍德温和哈特没有提到的史料的调查也证实,鉴于相关司法案卷的缺失,禁奢法令的历史并不是用官方的墨水撰写的。那么,如何解释法庭案卷中普遍缺乏违反禁奢法令的司法诉讼记录呢?亨特仍从执法角度寻找线索,认为禁奢法令犯罪属于法庭的轻微犯罪,其记录保存很少完整,通常不完整且经常根本不存在。即使考虑到在保存记录方面的意外变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水平也存在显著差异。大体而言,禁奢法令存在三种执行模式,即瑞士系统地执行了禁奢法令,英国只有少量的、不规则的和不可预测的禁奢起诉记录,意大利城市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如德意志、西班牙等介于这两者之间。有鉴于此,英国没有任何记录可以与瑞士稳定甚至冷酷的执法相对照。至于为什么转型时期英国的禁奢法令执法不严,似乎与缺少专门的执法力量,禁奢法令案件的执法优先权滞后,法庭自由裁量权较高和当局对此类案件中的乡绅和中产阶级的起诉较为谨慎等原因有关。

缺少王室、地方、城市和庄园法庭等机构的执法证据确实是禁奢法令区别于面包和麦酒法令、雇工法令等的一个明显特点,但是否由此可以推定政府没有执法兴趣和资源,致使该法令沦为一纸空文呢?对此,近年来,一些学者另辟蹊径,从研究执法问题转为研究守法问题,通过对转型时期英国乡绅和中产阶级遗嘱和遗嘱认证的财产清单(probate inventories)等间接证据的研究,提出了一种新思路。克里斯丁·伯克霍尔德借助于转型时期英国遗嘱和遗嘱认证的财产清单中记录的服饰,对违反禁奢法令的行为进行了梳理。她检查了1327-1487年主要来自中产阶级的550份遗嘱,可能违反禁奢法令的遗嘱为453份,服饰遗赠219份,而实际违反禁奢法令的大多为零至个位数,从而体现了普遍服从(general compliance)的趋势。与其他阶层相比,识别雇工所穿的服饰可能是最困难的。他们的服饰通常没有在遗嘱或财产清单中列出,伯克霍尔德的研究中只包括了两个雇工遗嘱,没有一个遗嘱人遗赠任何衣物。在工匠留下的160份遗嘱中,伯克霍尔德只发现了一个可能违反禁奢法令的例子,那就是一条丝质腰带。丝绸腰带可能违反了禁奢法令,但是只有当丝绸是从欧洲大陆进口的时候才是非法的,而用英国丝绸做的腰带仍然被允许使用。根据商人留下的178份遗嘱,伯克霍尔德估计,大约0.6%至11.3%的商人可能歪曲或违反了适用的禁奢法令,这个数字很可能更接近于较低的数字。这些很少的潜在违规行为都是无足轻重,包括使用了错误种类的皮草,以及用于风帽的丝绸的产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伯克霍尔德对商人阶层的结论与对工匠的是一样的,即普遍服从似乎已成为一种规范行为。

上述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M.海沃德对早期都铎王朝的农夫、约曼和乡绅的相关研究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在他搜集的1485-1533年的1284份遗嘱、财产清单和肖像画中,农夫和约曼的143份遗嘱只有35份包含了所有形式的服饰遗产。遗嘱中列出的衣物并没有详细描述,但从现有的描述来看,它们似乎符合禁奢法令。海沃德注意到,16世纪早期国王雇佣的两个仆人拥有并遗赠了一件金钱织物的上衣,但这件服装可能是作为工作制服送给他们的,因此这是允许的例外。还有更多的乡绅遗嘱和财产清单可供分析。在413份早期都铎王朝时期的乡绅遗嘱中,海沃德发现了146份遗嘱包括服饰遗赠。乡绅似乎比其他任何阶层都更愿意违反禁奢法令,这个群体包括骑士、候补骑士和绅士,他们在都铎王朝的样本中被发现;在转型时期,乡绅们似乎更愿意购买和穿着超越他们身份的天鹅绒。虽然大多数天鹅绒遗赠都来自教士的法衣,这是一个被允许的例外;但一个候补骑士将一件天鹅绒紧身上衣留给了另一个候补骑士,这对赠予者或受赠者来说都是违法的。海沃德发现了都铎王朝早期更多绕过禁奢法令的证据。在被调查的37份遗嘱和财产清单中,有3份披露了非法或接近非法物品,包括全套服饰和用于保护和装饰长袍的纺织品。候补骑士遗赠的长袍是使用接近许可的布料制成的。绅士的遗嘱中记录了布料类型和颜色,似乎都非常符合法律条文。伯克霍尔德和海沃德的证据都表明,虽然有些人有时拥有一两件违反法令的衣服,而骑士特别喜欢突破时尚的界限,但绝大多数绅士似乎都遵守了禁奢法令。当然,这些史料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遗嘱和遗嘱认证的财产清单对于研究某些社会阶层是有用的史料,但它们并不总是包含足够的细节而将自有物品与违反禁奢法令的物品区别开。尽管如此,这些史料仍然有助于说明缺少禁奢法令诉讼证据的原因,并间接否定了禁奢法令不过是一纸空文的传统观点。

结语

由于商业化影响和黑死病冲击,英国教俗贵族和劳动者为代表的传统等级发生显著分化,遍及全国的以乡绅和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新兴阶层异军突起,社会结构处于新旧交替之中。在转型时期,传统贵族的铺张浪费和新兴阶层的模仿攀比更高阶层构成当时人们所谓的过度消费问题的主要内容。总起来说,贵族的铺张浪费是以往长期存在的问题,而新兴阶层的攀比模仿则主要出现在转型时期,两者叠加交织,对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过度消费造成有限资源大量消耗,物价上涨,消费者负担加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以及奢靡之风盛行,等级界限模糊不清,导致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有鉴于此,英国议会颁布了11部禁奢法令,以立法方式强制规范居住在城乡的所有英国人的饮食和服饰等个人生活消费标准。由此,英国成为西欧唯一通过议会法令在全国范围内制止过度消费的国家,这与西欧其他国家通常流行的城市禁奢法令有很大不同,从一个侧面表明转型时期英国城乡社会结构变革的普遍性和中央政府对全国的依法治理已经走在了西欧国家的前列。英国禁奢法令对城乡各阶层的饮食和服饰按照不同原则进行管理,其中饮食禁奢法令不分等级地统一规定,在平时和节日,每人每餐最多享用2-3道菜,严格禁止餐饮上的挥霍,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贵族的铺张浪费。服饰禁奢法令则按不同等级和职业规定着装权利,禁止乡绅和中产阶级的模仿攀比,要求量入为出,反对透支消费。乡绅和中产阶级的遗嘱和财产清单中缺少违禁服饰的事实表明,新兴阶层对禁奢法令大多采取了服从态度,减少了违法行为,法庭诉讼很少发生。议会颁布的禁奢法令促使当时英国的传统贵族和新兴阶层减少了铺张浪费或攀比消费,全社会初步养成了理性消费的风气。理性消费不仅为早期现代形成的理性资本主义奠定了重要历史基础,其影响还惠及当代,成为如今英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作者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原文载《世界历史》2022年第3期。

转载自:世界历史编辑部公众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