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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洋:中世纪晚期英国商栈构建与治理的法治进程
2022-11-28 10:07  

中世纪晚期英国商栈构建与治理的法治进程

于振洋(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

摘 要:商栈是中世纪晚期英国政府管制商业的产物。商栈的建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人贸易地点的安全问题,还使得国家得以集中贸易活动并进行管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在商栈的构建过程中,英国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文件,从而使法治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在商栈治理方面也秉承法治原则,不仅凭借法令明确了商栈管理者与商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还对走私贸易问题进行严格管制,有助于英国经济的长期良性发展。

关键词:英国;商栈;商业;法治化


商栈是中世纪晚期英国政府在特定城市设立的商业管理中心,所有的进出口商品都需要运抵商栈,在缴纳关税后再进行销售。商栈的构建与繁荣的海外贸易紧密相连。中世纪晚期,呢绒成品布逐步取代羊毛原材料,成为出口的大宗商品。这意味着英国政府可获得税收的空间大幅度增加。然而,治安与司法领域却出现了不利于海外贸易与税收征缴的问题。因此,如何保障商业的稳定发展并从中获得可观税收,成为英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20世纪初以来,英国经济社会史家将商栈纳入研究视域,主要聚焦于商栈的建立过程、商栈的贸易活动等问题。[1]近十余年来,学者们开始注重商栈的司法程序等问题。尽管国外学界对商栈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研究视角也比较多元,但从法治的视域下审视商栈的管理机制与具体运作,尚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相较而言,国内学界对商栈问题还未形成专题研究,仅有部分学术著作涉及这一问题,如徐浩在《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2]一书中简要提及商栈法庭的建立。基于此,本文以相关的王国法令为基础,并结合特许状等其他原始文献,从法治的视角入手,在分析商栈建立动因的基础上,探析商栈的管理机制,以及法治因素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商栈建立与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构建商栈城市的动因

自14世纪以来,英国商业获得显著发展,突出体现为以城市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结构渐趋形成,消费者对中高层次商品的需求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国内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但社会治安与司法保障方面的缺陷却时刻困扰着商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英国政府有必要对影响商业的既存问题进行有效治理,这成为建立商栈的现实动因。

不良的社会治安问题同时存在于英国本土和英吉利海峡,使商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就英国本土而言,中世纪晚期的王国法令频频提及商人被杀及货物遭遇抢劫的现象。在1319年于约克(York)召开的会议上,人们在讨论构建商栈的事宜时就强调了商人从商面临的治安问题:“在这一时期,无以数计的死亡、抢劫以及其他伤害都频繁发生……各种侵犯、抢掠、杀人等罪恶行为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或公正惩罚。”[3]这种说法可能有夸张之处,但却反映了政府对治安的担忧。1326年,爱德华二世颁发了一份公函特许状(Patent Roll),被命名为《商栈法令》(Ordinances of the Staple)。该特许状规定:“所有外商来到王国都会安全地停留并返回,我们会将他们的人身及货物安全置于王国的保护之下。外商在来到王国以及返回之时,严禁任何人对他们的人身及货物做出伤害之举,违者没收其财产。”[4]1353年,英国议会发布的《商栈法令》(Ordinance of the Staples),成为构建商栈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该法令明文指出,英国政府鼓励外商带着货物到王国进行贸易,他们和本土商人都会得到国王的保护,在英国各商栈安全且自由地进行贸易。[5]治安问题也存在于英国与欧陆之间的海上通道。长期以来,英国与欧陆之间的商船深受劫掠的困扰。[6]为了尽可能保证安全,英国商船在穿行于英吉利海峡时多采用结伴航行的方式。政府在其中常常起到指挥与监督的作用。这种集体航行在保障商船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7]然而,商人前往的贸易地点过于分散,不利于结伴航行以及官方监管,这就增加了海上航行的风险,而后期英国将商栈固定在欧洲大陆的加莱一处,从而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换言之,单一的商栈贸易地点与官方指导下的集体护航措施相结合,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降低商船在海上遭遇劫掠的风险。商栈的构建成为保障商人及其货物安全的重要方式,使商人不必分散收货以及携带大批商品四处售卖。

不健全的司法环境指的是商人的商业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英国商人过去常通过他国领土的商栈进行贸易活动。以1353年为界限,在此之前,英国政府长期默许本国商人使用他国领土上的商栈,例如布鲁日(Bruges)、多德雷特(Dordrecht)、安特卫普(Antwerp)等。这种情况使得英国商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以布鲁日商栈为例,在1353年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布鲁日都是英国商人常用的商栈城市。布鲁日商栈建立的目的是保障其与佛兰德斯(Flanders)间的羊毛贸易,但布鲁日人企图垄断这一贸易,阻碍其他国家商人的正常贸易活动,同时也禁止布鲁日周边乡村的人前来购买羊毛。[8]对这些问题,由于英国政府在他国领土不具备管辖权,也就无法对其加以解决,更难以从商业中获取稳定可观的税收。直至1353年,英国议会颁布《商栈法令》,使商栈地点逐渐从他国转移到英国管辖的领土之内,才使得英国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时至中世纪晚期,商业成为国家获取税收的重要渠道,如何确保商业领域税收的稳定是英国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成为商栈建立的根本动因。英国政府在维护商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考量自身的利益。从涉及商栈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到英国在关税方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由于对进出口货物管控不严格,以及商人在王国各地随意收售货物,对国家征税产生了不利影响。《商栈的构建》这份特许状对此就有提及,这是爱德华二世于1313年5月20日在坎特伯雷颁布的一份重要的特许状,是构建商栈的首个法律文件,至亨利六世时期成为一部正式的议会法案。[9]该特许状指出:“王国遭受到了损失,因为外国商人和本土商人一样可以在王国各地收货,然后将其运往布拉班特(Brabant)、佛兰德斯以及阿图瓦(Artois)售卖。”[10]该法令表明商人们能够随意在英国本土进行交易,并将货物自行运往欧陆各地,这种情况不利于政府对商人征税。鉴于此,英国于1353年颁布的《商栈法令》试图以构建本土商栈的方式给“王国及其子民带来丰厚的利益”。[11]对于国家而言,此处的利益即为关税、补助金等收入。事实上,国家在构建商栈时对税收的考量不仅在建立商栈的法令中反映出来,还可以从日后与此相关的王国法令中得到明显体现。例如,1397年的法令指出商人随意将货物运往欧陆城市而不交关税,给国王带来了损失。[12]1439年的法令也谈及一些商人的违法贸易行为“令国王的关税和补助金蒙受损失”。[13] 1441年的法令更是明确指出所有出境的货物必须缴税。[14]因此,指定进出口贸易的地点是征收关税、补助金的关键措施,“商栈会为严格监管关税的收缴提供必要机制”。[15]值得一提的是,与税收不稳定相伴随的是国王对资金需求的与日俱增。从爱德华一世以来,英国对外战争日益频繁,这意味着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巨大,而商业领域的税收正是国王对外频繁进行战争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例如,14世纪三四十年代,爱德华三世需要大量的资金去支付对法战争的费用。议会于1341年就为国王批准了关于羊毛的首批补助金。[16]税收征缴的不稳定与资金需求的稳步增加之间存在矛盾,化解该矛盾的关键便是保障税收的稳定。

概而言之,解决治安与税收的问题是英国政府构建商栈的动因所在。一方面,商栈的构建反映了英国政府对商业发展面临的不良治安状况的担忧,以期解决影响商业发展的治安混乱等问题;另一方面,建立商栈更是国家为增加税收而实行的重要商业举措,以此尝试获取稳定且可观的关税、补助金等收入。在上述动因的驱使下,政府开始对商栈的选址进行考量并建立商栈。

二、以法立商的构建机制

构建商栈并非一日之功,而是经历了曲折的过程。英国政府先是多次尝试建立本土商栈,但成效并不明显,最终随着加莱商栈的建立,英国的商栈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商栈地点的选择呈现出从非官方转向官方、从分散转向集中的显著特征。而这些官方指定商栈的构建无不体现以法立商的原则,即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建立商栈的条件与具体的选址进行说明与规定。

就商栈的选址这一问题,目前已知最早的讨论是在1319年在约克召开的会议上。人们在会上就本土商栈的建立展开讨论,较为细致地探讨了商栈选址的条件。[17]此次讨论形成了法律文件《关于本土商栈建立的讨论》(Argu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Home Staple Towns)。经过讨论,人们认为地点的选择要着重考虑商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且方便外国商人前来经商。从日后的法令来看,后者是针对外商必须在商栈进行贸易来考虑的,从而方便了政府对外商的管控。因此,英国政府从治安和贸易本身考虑商栈的选定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栈的功用。

在明确构建商栈的条件之后,需要确定具体的商栈地点。尽管组建本土商栈的法律文件在1313年和1319年就已颁布,但其内容分别侧重商栈建立的理由和商栈选址的条件,直至1326年的《商栈法令》才明确公布具体的商栈地点。根据该法令,英格兰选定了8座城市作为商栈,分别是泰恩河畔的纽卡斯尔(Newcastle upon Tyne)、约克、林肯、诺维奇、伦敦、温彻斯特、埃克塞特(Exeter)和布里斯托(Bristol)。与此同时,虽然爱尔兰和威尔士在中世纪晚期并未与英国合并,但却长期作为英王征服的领地。由此,商栈的选址也涵盖这两个地方。其中,爱尔兰的商栈城市分别是都柏林、德罗赫达(Drogheda)和科克;威尔士商栈城市则为什鲁斯伯里(Shrewsbury)、喀麦登(Carmarthen)和加迪夫(Cardiff)。从地理位置来看,商栈的选择与分布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商栈城市毗邻水域,拥有良好的港口,且地域分布涵盖了英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的重要地区,以此方便与欧洲大陆的贸易往来;二是商栈大多是各区域的中心级城市,能够吸引周围城乡的商业资源。

通过梳理商栈的相关文献可知,英国本土商栈城市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其间经历了数次调整。本土商栈被废弃之时,非官方的商栈被商人们重新使用。但官方商栈逐渐取代民间商栈是大势所趋。1353年,议会颁布《商栈法令》,决定在本土保留15座商栈,其中英格兰10座、爱尔兰4座、威尔士1座。与1326年选定的商栈相比,英格兰新增了威斯敏斯特、坎特伯雷以及奇切斯特(Chichester)三处商栈,取消了伦敦的商栈。威尔士只保留喀麦登一处,爱尔兰则在原有三座商栈的基础上新增了沃特福德(Waterford)。[18]1369年的法令在维持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商栈城市的同时,对英格兰的商栈城市再次调整,取消了约克、坎特伯雷、诺维奇和林肯的商栈,替换为赫尔河畔的金斯顿(Kingston upon Hull)、圣博托尔夫(St Botolph)、雅茅斯(Yarmouth)以及昆伯勒(Queenborough)。[19]

然而,英国在本土商栈的尝试因地点过于分散等因素并未取得明显成效,直至海外加莱商栈建立,商栈政策才逐渐获得成功。需要说明的是,在1347年至1558年之间,加莱属于英国实际控制的领土,拥有司法管辖权。[20]罗伯特·贝克(Robert Baker)简明扼要地总结了商栈重心在本土与加莱之间的反复调整:1362年至1365年间,英国宣布以加莱商栈取代本土商栈;1365年,英国本土商栈的地位得以恢复,加莱商栈与其并存;1369年6月,加莱商栈被短暂废止。[21]加莱商栈的短暂废止是凭借1369年议会发布的一部法令实现的。是年,该法令规定完全取消加莱的商栈地位,重建本土商栈。[22]但这一规定仅仅生效一年,1370年8月,加莱的商栈地位再次被恢复。自此以后,本土商栈始终处于次要地位。英国史学家布兰德(A.Bland)据此认为这一现象意味着本土商栈的失败。[23]但需要提及的是,本土商栈自1326年以来,地点几经调整。其调整的过程与加莱商栈的启用相伴随。最终,随着1370年加莱商栈地位的重新恢复,本土商栈最终被取消,但“这些本土商栈仅仅是不再具有名分,仍保留着商栈固有的管理机制”,[24]充当本土贸易的集散地。此外,海外商栈也逐渐向加莱集中。除加莱以外,米德尔伯格(Middleburge)是英国商人此前贸易的常用商栈之一。与加莱商栈不同的是,米德尔伯格商栈是商人们自发选择的,并没有得到官方的支持,随着加莱地位的上升,后者逐渐被废弃。[25]1388年的王国法令明确规定商栈要从米德尔伯格迁移到加莱。[26]

自此之后,加莱商栈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7]这突出表现在英国的出口贸易上,加莱享有绝对优势地位。1397年、1414年、1423年议会颁布的法令都规定英国的货物必须全部运抵加莱。[28]1429年的法令重申了所有先前颁布的有关加莱的商栈法令,并强调商栈只有加莱一处,所有从英国本土出口的货物必须先运抵加莱。[29]然而,加莱商栈的重要作用并不止于此,它还肩负铸币和管控货币之责,1421年的法令为了给予商人便利,同时也为了增加货币供应,宣布在加莱设立一处铸币厂,仿效伦敦铸币厂铸造硬币。[30]在加莱铸造的硬币会被运回英国国内。正如1463年法令指出,加莱商栈的铸币厂会将收来的金银块和金属盘具铸成硬币,然后运回王国。[31]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伪币、劣币,加莱商栈需要对其进行处理。1400年的法令明确规定:所有在加莱的商人,如果持有佛兰德斯或者其他国家的劣币,都必须交由商栈处理,不得将其带入英国本土。[32]较之于本土商栈,加莱商栈不仅需要对贸易进行治理,同时也肩负着对货币进行管控的职责。

总之,英国在14世纪前期建立的本土商栈逐渐被置于次要地位,从英国出口的所有货物都要先到加莱,然后再分销到欧洲各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土商栈的彻底没落,商栈城市的管理机制依旧正常运行,尤其是商栈法庭的使用及商人法的实施。商栈的构建与不断调整体现了英国政府以法律手段对商业进行治理的动态过程。然而,商栈的建立是政府对商业贸易进行管控的基础,而对商栈实施有效治理才是对商业成功管制的关键。

三、以法治商的治理机制

自14世纪末以来,英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对商栈的管理。据统计,议会共通过了至少30部与商栈相关的法案。通过议会立法或王室敕令的形式,政府明确规定了商栈执法者的权力、贸易的地点与内容等,规范商人的贸易行为,取缔非法贸易活动,进而维护商栈的商业秩序和保障税收的稳定。商栈的治理机制可从治理主体与客体两方面进行理解,通过明确双方的权责来使商栈有条不紊地运行。

就治理主体而言,商栈市长与治安法官是商栈的治理主体,即实际的管理者。政府以法令的形式赋予他们以行政与司法权限,以司法权为重。就这一点而言,1313年颁布的特许状《商栈的构建》曾提及市长的司法权限,它初步赋予商栈市长以惩戒违反商栈规定者的权力。[33]然而,对于权限的具体范畴,该特许状并未言明。1353年颁布的《商栈法令》是关于“本土商栈最为详细的规定说明”,[34]该法令明确规定了商栈市长与治安法官的司法职责:“他们对所辖商栈里的人与货物享有司法管辖权,有权在商栈内维护和平秩序,扣押因债务、非法侵入以及其他事务而违规的人。”[35]为了避免外部职权的干预,法令还规定王座法庭、巡回法庭不得审理与商栈有关的案件。[36]与此同时,商栈适用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到商栈进行贸易的商人及其货物都归商人法管辖,而非普通法。”[37]这是由商人贸易的特点来决定的,正如法令所述,“由于商人不会在一处停留过久,因此要给予执法者便捷审判的权力”,[38]这正是商人法的最大优势,因为“这种法律是一种适用于商业要求的实践性法律”,[39]不过多关注程序,以证据为重迅速做出判决。此外,商人法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性。里奇(E.Rich)认为“商人法是一种国际上认可的习惯法,为各国商人所普遍使用”,[40]而“普通法则是仅仅适用于一国范围的法律”。[41]概而言之,商栈市长以商人法为依据,行司法之权,对商栈事务进行治理。

权力的赋予必然伴随着对权力的监督。在管理商栈的商业活动中,渎职和不作为的执法者会令商栈正常的商业秩序受到破坏。为敦促商栈市长与治安法官勤勉履职、秉公执法,防止营私舞弊,英国政府不断对他们职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依照1353年的《商栈法令》,“如果任何商栈或其他人对市长与治安法官的判决存有异议,此事将由大法官裁决”。[42]此规定虽然具有监督意味,但言辞过于笼统,并未指出执法者的不当行为。在实际的商栈管理中,商栈市长与治安法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不法行为。这从1357年颁布的一则法令中得以体现,“一些市长和治安法官歪曲商栈法令,在债务、非法侵占以及其他诉讼中做出错误的,乃至不公正的审理……给人们带来了惨重的损失”。[43]为此,该法令规定取消其司法权限。然而,权力的完全废除同样不利于商栈的正常运行,因此1362年的一部法令对商栈市长和治安法官的原有司法权进行调整,明确规定:“市长和治安法官仅有关于债务、契约的司法权,重罪、非法侵占、故意伤害以及商人之间货物担保的事务转入普通诉讼法的管辖之下。”[44]1391年的法令对市长的债券司法权进行限制:“他有权拟定债券,但对违反法令的债券,任何市长都不得拟定并盖章,违者将交纳与该债券金额对等的罚金。”[45]总之,政府以法律方式赋予商栈市长与治安法官管理商栈事务的权力,但同时也对其权力进行监督与调整,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商栈治理的客体对象可以分为商人群体等有形客体,以及贸易行为等无形客体,详细阐述如下:

其一,贸易地点的管理。为了对商栈进行有效治理,英国政府明确规定商人及其货物必须运抵指定商栈。英国政府在1319年、1326年和1353年努力构建本土商栈,试图将进出口贸易固定在特定的城市。1326年的《商栈的构建》规定,外国商人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英国本土商栈进行贸易。[46]为了更好地执行本土商栈的贸易政策,1353年的法令规定商栈三英里范围内不得售卖羊毛。[47]当商栈的重心转移到海外的加莱商栈后,英国政府仍对商人的贸易地点进行管理。从14世纪后期至16世纪初期,英国频繁地重申加莱商栈的贸易地位,明确规定“所有英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的货物必须全部运抵加莱”。[48]

其二,对商人群体的治理。国家通过法令规定了商栈货物的出口商资格。羊毛、羊皮是英国向欧洲出口的大宗货物。[49]1353年的《商栈法令》严令禁止本土商人私自出口羊毛等货物:“所有英国商人都不得将羊毛等商品运往境外,违者处死,没收其土地和财产。……不得授予本土商人以任何特权出口羊毛等货物。”[50]此举源于政府对本土商人与外国商人实行了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按照该法令,对本土商人每袋羊毛、每300张羊皮和1拉斯特(Last)[51]皮革分别征税0.5马克、[52]0.5马克、1马克,而外国商人则分别征收10先令、10先令、20先令。[53]由此,将出口特权赋予外商有利于税收的增加。尽管1360年的法令规定本土商人也被允许运送羊毛等货物出海,[54]但这一规定只得到短暂实施,1363年的法令再次确定1353年《商栈法令》的有效性。[55]这一规定的实施一直持续到14世纪70年代加莱商栈取代本土商栈的地位。

最后,对非法贸易行为的治理。14世纪后期以来,英国政府利用加莱商栈掌控贸易的行为激起了部分民众的不满。1397年的一则法令提及:“一些民众抱怨海外商栈仅局限在加莱,所有的货物都必须运抵此处。”[56]许多英国商人无视商栈法令,不仅将货物绕开商栈带出英国,而且还私自将货物运往加莱以外的其他欧陆城市。15世纪时期颁布的法令对此曾频繁记载。例如1423年的法令提及“兰开夏郡(Lancashire)的一艘新船将大量羊毛运送到西兰岛及其他欧洲大陆地区”。[57] 1435年的法令更是谈及民众将货物运送欧洲诸多城市,“一些人公然不惧法律,以不正当的方式将价值较高的羊毛、羊皮以及商栈的其他货物运往佛兰德斯、荷兰、西兰岛、布拉班特以及诺曼底”。[58]1464年的法令详细记载了人们偷运货物出境的时间和手法,“一些人习惯于将羊毛和羊皮运出王国,其中的一部分人是在夜幕下偷偷地将货物运出去,还有人公然地采取武力方式运货”。[59]总之,“直到14世纪下半叶和15世纪,将货物运到加莱以外欧陆城市的违法现象十分常见”。[60]

政府对商人违反商栈法令的贸易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根据法令规定,商栈市长和治安法官有义务严格管控商栈内的违法乱纪行为,对违法的商人课以罚金,乃至没收货物和监禁。特许状中便记录了打击商人违法贸易的行为,例如1320年6月10日的一份特许状记录道:“商栈的市长约翰·查尔顿(John de Charleton)接到国王命令:对于所有与羊毛、羊皮有关的出口和收购,若有违背相关法令者,一律处以罚金。”[61]王国法令中更是频频提及对违法贸易的惩罚。按照1353年《商栈法令》的规定,私自将羊毛、皮革、羊皮带出海的英国商人会受到严惩,包括褫夺生命,没收房屋、货物、牲畜等财产及取消商栈商人的成员资格,但1363年的法令取消了剥夺生命和取消成员资格两项措施。[62]15世纪以来,违法贸易的现象频频出现,法令对其进行遏制的声明也从未间断。惩罚措施除没收财产之外,还包括监禁等。1423年的法令明文规定对于未将货物运往加莱商栈的人,没收其货物并监禁所有参与者,直至交纳罚金和赎金。[63]1427 年的法令亦强调了对违法者处以监禁和没收货物的处罚措施。[64]1429年的法令更是明确记载了监禁的时间,“对于违法贸易行为,处以货物两倍价值的罚金,并监禁两年”。[65]政府在打击违法贸易行为的同时,也鼓励所有合法的商业贸易活动。1320年4月28日的一份特许状记录道:“詹姆斯(James)将佛兰德斯的商人斯科特莱尔(Scotelars)及其仆人带到王国,进行货物贸易,并按照规定进行缴税,并未违反国王针对布拉班特、佛兰德斯以及阿图瓦的特许状。”[66]政府依法对违法的贸易行为进行惩戒,在保障国家商业领域税收稳定的同时,也保护了商人群体的利益。

在面对商人抱怨加莱垄断地位及其存在的违法行为时,政府选择对违法商人进行严厉惩戒。然而,政府也会考虑商人的一些合理请求。各部商栈法令都明确规定所有货物都必须先运抵加莱,然后再分销至其他城市,代表性货物包括羊毛、羊皮、铅、锡、皮革等。这些物品易于保存,能够长期存放,但易腐的物品则无法长时间停留。1425年的法令就记载了销售黄油和奶酪的商人因货物不易保存,无法长时间在加莱停放。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政府以法令的形式规定,“黄油和奶酪属于易坏的食物,不能停放过久,以往的做法给这些商人带来了巨大损失。由此,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商人可以将黄油和奶酪运往欧陆的其他地区”。[67]

概而论之,纵观中世纪晚期政府对商栈管理的立法演变,英国建立了一整套管理商栈的法律体系。商栈市长与治安法官掌司法之职,有权对不遵守商栈法令的从商者予以惩戒,有权对进出口货物例行检查并课以税款,成为管理与贯彻商栈法令实施的权力主体。商栈管理立法明确规定了商栈市长、治安法官、商人等相关各方的权责,其目的并非简单地规范商栈的贸易活动,而是强调商栈的商业秩序,从而确保国家的税收。这套管理商栈的法律体系在整个中世纪晚期并未有大的变化,一直延续至近代早期。

结 语 

商栈是在英国商业日益活跃、对外活动频繁的背景下出现的,是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政府广泛使用的一种管控贸易的工具。[68]就英国而言,商栈的建立成为英国对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的一种方式,[69]以求为贸易提供安全的商业环境并为国家税收提供稳定来源。在实际运行中,尽管商栈的管理并未完美地实现上述目的,但也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效。

英国政府成为商栈构建与治理的主导力量,而商栈市长、治安法官及法警等执法人员则是商栈运行的实际执行者。商栈市长由商人们推选出的领袖担任,但商人要获得商栈市长的职位,并使其职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则需要政府的支持,这就要求政府与以商栈市长为权力主体的商栈管理阶层相互合作,而法治则是双方实现合作的桥梁。

中世纪晚期英国对商栈构建与管理的法治进程也反映出政府加强税收的努力与尝试。14—15世纪是英国商业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这个国家由“农本”社会向“重商”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之一,商业的活跃使得商栈成为政府扩大税收的重要手段。此外,作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管制商栈的法令通过商栈市长和治安法官执行,使得法律得以在商业领域广泛运用。商栈作为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经济载体,凭借着英国政府通过法治方式加以构建与管理,在政府与商人之间确立一种合作关系,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英国进出口商业贸易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商栈也可以视为英国在近代民族国家尚未形成、中央专制政府尚未出现的背景下,国家与商业进行互动的一种重要尝试。

作者简介:于振洋,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后,合作导师为向荣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英国经济社会史文献学专题研究”(17ZDA225)的阶段性成果。

[1] 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其中詹克斯对商栈问题的探讨较早,他的博士论文梳理了商栈的起源、具体的运行框架及地点的变迁等问题,参见Adaline L. Jenckes,The Origin,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Location of the Staple of England,PhD 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08.此后,关于商栈问题的探讨多集中于英国内地商栈的发展变革,以及个别商栈尤其是中世纪晚期对英国贸易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加莱商栈的建立、发展等问题。参见A.E.Bland,“The Establishment of Home Staples,1319,”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29,No.113 (Jan.1914),pp.94-97; Robert L. Baker,“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nglish Wool Staple in 1313,” Speculum,Vol.31,No.3 (Jul.1956),pp.444-453; Gwilym Dodd,“The Calais Staple and the Parliament of May 1382,”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117,No.470 (Feb.2002),pp.94-103; Susan Rose,Calais: An English Town in France13471558,Woodbridge: the Boydell Press,2008.

[2]徐浩:《中世纪西欧工商业研究》,三联书店2018年版。

[3]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19, p.181.

[4]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p.184.

[5]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London: Dawsons of Pall Mall, 1963, p.334.

[6] W. Cunningham, 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0, p.389.

[7]杜平:《17世纪—19世纪初英国海上商船保护政策调整》, 《学术前沿》, 2021年第1期, 第101-102页。

[8] W. Cunningham, 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 pp.289-290.

[9]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Select Documents, p.178.

[10] Calendar of Patent Rolls, 13071313,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893, p.591;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p.179.

[11]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32.

[1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108.

[13]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312.

[14]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p.318-319.

[15] Adaline L. Jenckes, The Origi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Location of the Staple of England, PhD Dissertation, p.36.

[16] A. M.Chambers,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09, p.152.

[17]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pp.180-181.

[18]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181.

[19]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90.

[20]加莱位于今法国大西洋沿岸, 是英国与欧洲大陆距离最近的大陆城市之一。1346年, 英王爱德华三世兵围加莱, 经过一年的围困, 1347年最终夺取了加莱。自此之后, 加莱作为英国实际控制领土的一部分, 直至1558年。参见Susan Rose, Calais: An English Town in France, 13471558, Chippenham: the Boydell Press, 2008, pp.7-22.

[21] Robert L. Bak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nglish Wool Staple in 1313, ” pp.444-453.

[2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 390.

[23]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p.181.

[24] Richard Goddard, Credit and Trade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 13531532, London: Macmillan, 2016, p.5.

[25] F. Miller, “The Middleburgh Staple, 1383-1388, ” The Cambridge Historical Journal, Vol.2, No.1(1926), pp.63-65.

[26]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60.

[27] David Grummitt, “The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of Calais during the Reign of Henry IV, 1399-1413, ”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113, No.451(Apr.1998), p.299.

[28]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189.

[29]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p.253-254.

[30]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206, 210.

[31]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394.

[3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122.

[33]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p.179.

[34] Adaline L. Jenckes, The Origi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Location of the Staple of England, PhD Dissertation, p.32.

[35]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p.336, 341.

[36]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35.

[37] E. E.Rich, “The Mayors of the Staples, ” Cambridge Historical Journal, Volume 4, No.2(1933), p.123; W. Cunningham, 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 p.291.

[38]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40.

[39] W. Mitchell, An Essay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Law Mercha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4, pp.10-12.

[40] E. E.Rich, ed., The Staple Court Books of Bristol, Bristol: Bristol Record Society, 1934, pp.32-38.

[41] John Hudson, The 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Law and Society in England from King Alfred to Magna Carta, London: Routledge, 2018, p.2

[4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41.

[43]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60.

[44]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73.

[45]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81.

[46] A. E.Bland, P.A.Brown and R. H.Tawney, eds.,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 p.182.

[47]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48.

[48]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p.189, 218, 253-254, 292, 347, 407, 437.

[49] Sir William Ashley,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England, London: Longmans, 1922, p.68.

[50]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34.

[51]拉斯特为英国重量单位之一, 1拉斯特大约相当于1981.3千克。

[52]按照中世纪晚期的货币单位换算, 1马克=13先令4便士, 故0.5马克=6先令8便士。

[53]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33.

[54]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68.

[55]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84.

[56]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108.

[57]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219.

[58]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292.

[59]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407.

[60] Adaline L. Jenckes, The Origi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Location of the Staple of England, PhD Dissertation, p.36.

[61] Calendar of Patent Rolls, 13171321,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903, p.489.

[6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1, p.384.

[63]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219.

[64]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437.

[65]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p.253-254.

[66] Calendar of Patent Rolls, 13171321, p.445.

[67]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 p.228.

[68] Susan Rose, The Wealth of England: The Medieval Wool Trade and its Political Importance, 11001600, Oxford: Oxbow, 2018, p.71.

[69] Edward Miller and John Hathcer, Medieval England: Towns, Commerce, and Crafts, 10861348, London: Routledge, 2014, p.248.

原载《史学集刊》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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