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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李东琪:西方“文明标准”演化与新的大国博弈
2023-02-08 11:10  

内容提要:所谓西方的“文明标准”是19世纪欧洲列强强加给非欧洲世界的国际规范,也是它们为海外殖民扩张制造的合法性依据,对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的历史进程产生过重大影响。西方的“文明标准”并没有因为20世纪大批新兴国家走上国际舞台而销声匿迹,而是在一战、二战和冷战的持续冲击之下发生嬗变,并在冷战结束之后“卷土重来”,有关“新文明标准”的争论正在成为美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大国博弈的焦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持续展开,新的“文明标准”是导向西方与非西方的对立,还是指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将对大变局的走向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文明标准;新文明标准;美西方国家;大国博弈;人类命运共同体

世界正在经历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仅正在改变世界经济与政治力量对比,也在改变不同文明的现状与未来,给予学界有关文明问题的讨论以新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自塞缪尔·亨廷顿1993年在美国《外交》杂志上发表《文明的冲突》以来,有关文明冲突的讨论在学术界和新闻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但冷战后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却很难用“文明的冲突”来解释,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将西方和非西方世界更为直接、密切和结构性地联结在一起,人类社会已经被置于一个命运共同体的航船之上。不过,面对非西方国家的崛起,面对近代以来西方和非西方之间力量对比向着一种“更为均衡”状态的“回归”,西方大国特别是美国与非西方大国的矛盾和摩擦日趋加剧。美国冷战结束之初那种“现代罗马”的志得意满早已烟消云散,随之而来的是“历史的回归与理想的终结”和“重回丛林世界”这样一种对世界前景非常悲观的判定。1这种矛盾和摩擦表现在许多方面,但归根结底是围绕着近代以来曾经主导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发展变化的西方“文明标准”展开的。所谓的西方“文明标准”是近代以来崛起的西方国家主导地位的产物,是西方世界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制”非西方世界的“标准”,对19世纪和20世纪的世界历史进程产生过重大影响。进入21世纪,随着冷战的终结,西方有学者预言了“文明标准的回归”。2但随着非西方世界的崛起,“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展开,美西方国家按照自己的意愿“规制”世界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更大了。系统梳理西方“文明标准”的由来与嬗变,揭示其演进过程中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对于我们认清当今世界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关系的实质,应对大变局的根本挑战,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西方“文明标准”的缘起

所谓“文明标准”是一个追溯性概念,是20世纪50年代西方学者概括和定义出来的。它形成于19世纪的欧洲,是欧洲列强为非欧洲和非西方国家进入“文明”社会所设定的“标准”;但在一战结束后国际联盟成立之《国际联盟盟约》及相关文件中又植入进了美国总统威尔逊的主张,由此形成更为系统的法律规定。这些文件规定了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国的资格与责任,并对殖民地的前途做出了相应的安排。一般认为,盟约体现了威尔逊主义色彩,强调“民族自决”和自由主义,但实际上也可以说,盟约把17世纪以来构建欧洲国家之间关系的威斯特伐利亚精神全球化了。

“文明标准”最早被法学家格奥尔格·施瓦曾伯格(Georg Schwarzenberger)总结为一套国际法中“弹性的但相对客观的对待外国国民的标准”,即一个“文明国家”至少要做到政府足够稳定,能够并愿意充分保护外国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3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国际关系学界开始了内容更为广泛的“文明标准”讨论,江文汉(Gerrit W.Gong)有关西方“文明标准”的概括成为学界多数人讨论的共识和起点。江文汉将西方“文明标准”的内涵概括成这样五个方面:(1)“文明的”国家要保障生命、尊严和财产等基本权利;旅行、商业和宗教的自由,尤指外国公民(foreign nationals)的自由。(2)“文明的”国家是以有组织的政治官僚机构形式存在的,在运行国家机器方面具有一定效率,具有组织自卫的能力。(3)“文明的”国家遵守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包括战争法;它还维持国内法院、法典和已颁布法律的体系,这些法律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外国人(foreigners)还是本国公民(native citizens),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4)“文明的”国家通过维护适当的和持久的外交渠道,来履行国际体系的义务。(5)“文明的”国家大体上是符合“文明的”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和实践,例如,殉夫自焚、一夫多妻和奴隶制被认为是“不文明的”(uncivilized),因此是不可接受的。4

追根溯源,西方世界的“文明标准”源于中世纪末期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逐渐形成的“行为准则”,到了19世纪,由包括国际法学家在内的欧洲知识分子塑造成“文明标准”。5构成西方“文明标准”的主要文献是19世纪欧洲与非欧洲国家签订的条约和当时欧洲一流国际律师(the leading international lawyers)撰写的国际法律文本。6换言之,欧洲列强的外交官和律师一起为殖民扩张制造了理由和合法性依据。因此,有关“文明标准”的讨论最早也是在西方的国际法史领域开始的,后来才成为国际关系学界的一个重要话题,且不断地有非西方学者加入进来,相关讨论的影响也随之扩大。学界通常把19世纪欧洲产生的“文明标准”视为“旧文明标准”(old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并认为这种“文明标准”在二战期间和二战之后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被抛弃,人权标准(the standard of human rights)和现代性标准(the standard of modernity)成为“旧文明标准”的继承者,7而把冷战后“人权”的重要性提升到“新文明标准”的水平。8旧“文明标准”把当时欧洲列强海外贸易和殖民扩张过程中处理欧洲国家间关系的地方性“行为规范”,变成判定非欧洲国家是否具备国际社会成员国资格的“文明标准”,从而构建了一个等级制的由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秩序。

显而易见,西方“文明标准”是以认定非西方国家的“野蛮”为前提的。在19世纪的欧洲,“志得意满”的欧洲人将世界划分为“文明的”(civilized)和“野蛮的”(barbarous),甚至“未开化的”(savage)以及更为细致的等级划分。9这套文明等级的标准源自“大发现”以来欧洲对世界上其他地区“观感”的变化,起初并不严格,但在19世纪形成了一套经典化的论述,被编入国际法原理,被写进政治地理教科书,被嵌入欧洲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最后形成欧洲和美国等国家认识世界的基础。10尽管近代以来欧洲列强之间的合纵连横从未停止过,尽管英法等西欧国家和中东欧的德意志帝国、奥地利帝国和沙皇俄国等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它们在构建所谓的“文明标准”并将其强加给非欧洲国家的问题上,却能够达成“共识”,形成“默契”。实际上,这种视“我者”为“文明的”、“他者”为“野蛮的”的分野,在世界历史上各大文明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几乎都曾经存在过,但只有欧洲列强凭借其率先发展起来的现代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得以将它们的“文明标准”推广到全世界。这些列强以非欧洲或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缺少人权保护法律、无法实现国际交往中的“互惠”承诺和不能履行国际义务为由,通过领事裁判制度和不平等条约等手段强迫非西方国家和地区接受治外法权,开放国内市场,建立欧式法庭和外交机构,在体制上与西方国家“接轨”,至少在表面上要“改造”成“威斯特伐利亚式”国家。对那些历史上没有国家组织的经历,仍然以部落为主要行为体的地区,如撒哈拉以南非洲,欧洲列强则争相划分势力范围,以传播“文明”的名义掠夺当地的资源、财富和劳动力。

在欧洲列强的船坚炮利之下,大部分非欧洲国家和地区相继沦为欧洲列强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大部分半殖民地国家都被迫与西方列强签署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并按照西方的“文明标准”对国家体制进行改革,“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也有非西方国家全面接受欧洲“文明”与“野蛮”的价值观,按照“文明标准”进行彻底的“西化”改革,并由此迅速跻身于“文明”国家行列。日本即是按照西方“文明标准”改弦更张的典型例子。在“佩里叩关”之后,日本人的观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迅速走上“脱亚入欧”之路,11通过明治维新实现“华丽转身”,一跃而为东亚和世界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并以1895年日清甲午战争和1905年日俄战争的胜利,证明日本的“文明”可以战胜中国的“野蛮”,亚洲的黄种人可以战胜欧洲的白种人,实现了国际地位的空前提升。日本学者冈仓天心曾经发出不无讽刺的感慨:“当日本人沉浸在优雅平和的艺术中时,西方人却视之为野蛮之邦;当日本在战场上荼毒无辜生灵时,西方人却又把日本划归为文明国家。”12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终结了欧洲的“辉煌时代”,“文明的”国家之间进行了最“野蛮的”厮杀,死伤空前惨烈,有关“文明”与“野蛮”的说教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也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施宾格勒《西方的没落》一书在欧洲和全世界知识界都引起了强烈反响。但一战的惨剧并没有改变西方列强主导世界的决心,“文明标准”被与战后秩序的制度化建设联系在一起,并在《国际联盟盟约》中得到集中体现。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是“大战”(the Great War)之后为了防止战端再起,以构建世界和平秩序为目的而建立的国际制度体系,具有“世界政府”的色彩,规定其构成的法律文件和结构设计包括了成员国资格的认定、国家主权、人权和国际行为规范等内容。《国际联盟盟约》是在美国总统威尔逊的主导下制定的,虽然后来未获美国国会批准,美国退出了联盟,但威尔逊政府的主张却被写进了盟约,其中包括民族自决,国家平等,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承诺不从事战争之义务,并为战败国前殖民地、前奥斯曼帝国各民族和非洲等“其居民尚不克自立”的地区,以“此等人民福利及发展为文明之神圣任务”,设置了“委任统治”(Mandate)制度。13应该说,《国际联盟盟约》的缔结既是英法等欧洲列强所推行的“文明标准”的一个“阶段性胜利”,也是一个“挫折”,因为一直避免卷入旧大陆纷争的美国在“摆平”欧洲战事之后,开始按照自己的意志构建欧洲和世界秩序了。《国际联盟盟约》和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有关民族“自决”的安排虽然给予英法以特殊地位,委任统治制度延续了欧洲列强对非欧洲地区“文明教化”的使命,但也为二战之后英法殖民帝国的解体埋下了伏笔。

国际联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欧洲战祸再起,但它失败了,欧洲列强在“二十年危机”中迅速滑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不同,世界上更多的非欧洲国家和地区的人民被卷入到这场反法西斯战争中来了。最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促成了欧洲列强世界主导地位的终结和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地位的形成,美苏冷战成为战后世界的主旋律,而且还进一步促进了殖民地觉醒,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兴起,欧洲的殖民帝国体系彻底崩塌,“第三世界”横空出世,中国在经历了百年屈辱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重新“站起来”了。如果说一战之后的世界依然是一个西方列强可以主宰的世界,那么二战之后的世界就变得“面目全非”了。西方国家的“文明标准”遭遇了新的现实。

战后“文明标准”的嬗变

许多学者认为,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或法律术语,随着二战之后国际社会向所有殖民地人民打开大门,西方的“文明标准”已经“瓦解了”,被“放弃了”,14但实质上并非如此,而是在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拓展的过程中发生嬗变。这一方面表现为新兴国家的诉求越来越多地在联合国体系中反映出来,使联合国更多地表达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呼声,与英美西方国家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诉求形成了竞争和对抗;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西方国家在冷战期间和冷战后对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出更高标准的政治诉求。冷战终结之后,“文明标准的回归”也就自然而然了。

联合国是在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形式上与国联有连续性,但不是国联的“复活”,而是在汲取一战和二战教训的基础上,在国际体系制度化方面实现了创新和发展。对比国际联盟,虽然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发起成立联合国的过程中依然发挥重要作用,但苏联和中国等一批参加反法西斯战争的非西方国家也加入联合国的创建过程中来了。联合国的基本精神和制度建设在促进民族独立、主权平等、人权保障和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都大大前进了一步。15一般把1941年6月英国与几个英联邦国家和欧洲流亡政府及法国戴高乐将军的代表在伦敦签署《圣詹姆斯宫宣言》作为联合国创立的开端,同年8月美英两国领导人在大西洋北部两国的军舰上签署《大西洋宪章》,对建立联合国的宗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1942年1月,美、英、苏、中等26个正在与轴心国作战的代表在美国华盛顿会面,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之后又经过莫斯科、德黑兰、华盛顿、雅尔塔等几次会议讨论和决议,最后在1945年4-6月的旧金山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宪章》;10月,在多数签字国批准《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在《联合国宪章》上第一个签字的国家。

联合国建立起来及其以后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和国际行为规范,既体现了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价值追求,又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西方“文明标准”,并且越来越与广大非西方国家争取国家独立和平等的诉求紧密地联系起来。特别是随着战后非殖民化运动的不断高涨,越来越多获得独立的新兴国家加入进来,改变了联合国成员国中西方与非西方国家的数量对比,从而使联合国在某种程度和某些重大议题上能够摆脱超级大国控制,自身演变成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超级大国霸权主义斗争的舞台。这在非殖民化、人权保障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方面都有明显的体现。在非殖民化方面,1960年,在非西方国家的大力推动下,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又称《非殖民化宣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被写入该宣言,宣言明确反对西方大国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准备不足”作为推迟非西方国家独立的借口。16次年,联合国设立“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致力于加快殖民地的非殖民进程。在《非殖民化宣言》通过三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宣布1990-2000年为铲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目前正处于第四个铲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2021-2030年)的进程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联合国大大扩展了国际联盟所规定的人权相关内容,关于“人权”标准的公约与宣言多达116个,涵盖公民权利的方方面面。17而非西方国家占据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47个席位中的40个位置。在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过程中,非西方国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4年,在非西方国家要求改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系中长期存在的严重经济不平衡状态的背景下,联合国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提出了改善不平等经济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20条原则。正是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中国1971年重返联合国。对于美西方国家来说,联合国这个它们率先倡议成立的“世界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身外之物”。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非西方国家等于站在了美西方国家的对立面。这是美西方国家在国际社会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现实。

美苏冷战,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文明标准”之战。第一,联合国也是美苏冷战的“战场”。面对联合国“失控”的新现实,以美国为首的“新西方”一方面“固守阵地”,在联合国体制内与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争夺第三世界国家,争夺联合国体系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同时利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把世界经济运行规则的制定权控制在自己手里;另一方面,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美西方国家撇开联合国,甚至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把它们的意志强加在当事国头上。作为冷战的另一方,苏联也有过置《联合国宪章》于不顾,公然践踏国际法的记录,如1979年入侵阿富汗。联合国之所以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冷战的大环境有直接关系,超级大国经常把自己的意愿凌驾于联合国多数成员国的意愿之上。

第二,美苏冷战实际上也被美国和西方视为“文明”与“野蛮”之争。这样一种判断可以从几个视角的观察得到印证:首先,冷战结束之后,西方学界和舆论界一直把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终结视为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继对封建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斗争取得胜利之后的第三次胜利(尽管苏联为击败法西斯做出了巨大贡献,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是西方核心价值观的胜利;18其次,虽然苏联所奉行的社会主义也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是19世纪推进欧洲进程的四种进步主义意识形态之一,19但它是在欧洲“大门口的野蛮人”的国度里付诸实践的。虽然俄罗斯一直自诩为欧洲国家,甚至以拜占庭帝国陷落之后的“第三罗马”自居,是直接面对伊斯兰世界的“欧洲的堡垒”,为维护欧洲秩序立下过汗马功劳,但却一直被西欧国家视为“异类”,这种观念并没有因为俄罗斯发生十月革命而改变。1947年,冷战开始之际,美国外交官乔治·F.凯南(George Kennan)发表的《苏联行为的根源》为冷战期间美国的“遏制”战略奠定了思想基础。这篇文章的出发点,就是把当时的苏联视为沙皇俄国的延续,继承了沙皇俄国的不安全感和在持续的扩张中寻求安全保障的安全战略,认为只要美国和西方把苏联的扩张“遏制”住了,同时不断增强美国和西方国家社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经过一段时间,苏联的体制就会瓦解。20历史地看,俄罗斯一直在努力学习西方,融入欧洲,希望成为欧洲和西方的一部分,但它一直没能如愿;再次,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之后,北约和欧盟持续东扩,先后将多数中东欧国家纳入其中,但却一直拒绝俄罗斯“融入”的要求。苏联解体之际及其以后,从戈尔巴乔夫、叶利钦到普京等苏联和俄罗斯前后几位领导人都提出过加入北约的要求,但不仅被拒绝了,而且依然像苏联一样被视为北约的主要对手和防御对象。很显然,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既没有被视为欧洲的一部分,也没有被接纳为西方的一部分。欧盟和北约对俄罗斯何以如此“残酷”,既有其地缘政治考量的因素,也有“文明标准”衡量的原因:俄罗斯作为苏联的继承者,虽然早已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在自由、民主和人权等方面还没有达到西方的“文明标准”,并且不断因其“破坏”西方国家倡导的国际行为准则而遭受制裁。俄乌冲突战争爆发之后,美国率领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发起了历史上“最严酷”的制裁,甚至称俄罗斯为国际社会的“贱民”(pariah)。21这些事实表明美苏冷战实际上是西方国家与俄罗斯关系的延续,西方国家与俄罗斯关系的实质并没有因为苏联的建立和解体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俄罗斯依然是西方人心目中的“野蛮人”。

第三,冷战结束之后,美西方国家立刻以胜利者的姿态,把它们在冷战中推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特别是“民主”和“人权”要求,推向全世界,实际上提出了西方的“新文明标准”;与此同时,美西方国家还策动了一系列“颜色革命”,使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之后也出现了类似于苏东国家政权颠覆和经济转轨的变化,有的国家甚至因此而长期陷入内乱和内战的泥潭不能自拔,对世界局势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实际上,所谓的“转轨国家”不仅包括苏联和中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相当一批发展中国家或第三世界国家。英国华裔学者张勇进认为“旧文明标准”体现的“威斯特伐利亚文明”是极为简化了的欧洲文明模式的要求;二战后国际社会见证了经改革后反映非西方国家自决权要求的“威斯特伐利亚文明”的普遍化和现代主权秩序的全球化;冷战后“文明标准”卷土重来,以“民主”和“人权”为标志的“新文明标准”,面临着纳入全球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争议与挑战。22

与冷战后“文明标准的回归”相一致,美西方国家看待世界的角度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变化。尽管美西方学界和政界对“后冷战时代”世界的走向有多种推测和判定,但核心内容是相通的,这就是判定“第三世界”概念已经失去意义,冷战后的世界是一个“二元”世界,即所谓的“西方和非西方”(the West and the Rest)构成的世界、“和平区与动乱区”(Zones of Peace and Turmoil)构成的世界,实质上也是一个“中心国家与外围国家”(the core and periphery nations)构成的世界等。对于美西方国家来说,这个世界似乎又恢复到了“我者”与“他者”的世界、“文明”与“野蛮”的世界,当然也是“我者”应该支配“他者”的世界。但是,经过一战、二战和冷战的洗礼,经过非殖民化运动的冲击,经过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改变,世界已经变了,但美西方国家依然想要按照自己的愿望来“规制”这个世界,23依然想要按照西方推崇的价值观塑造冷战后的国际规范。但美西方国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似乎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文明标准的回归”与大国博弈的变化

冷战后美西方国家重新开始按照自己的愿望规制这个世界的过程实际上在冷战结束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例如20世纪70年代后期卡特政府积极拓展的“人权外交”,以及美西方国家在拉丁美洲强推的新自由主义改革。但冷战的终结无疑大大提高了美西方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世界的信心和勇气。然而,冷战结束之后世界历史进程似乎进入了一个加速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出人意料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尽管与美国和西方对抗的苏东阵营解体了,但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冷战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乘势而起,加快了全球产业链重组,成为维持世界经济增长和更新换代不可或缺的驱动力量,并推动全球财富向新兴经济体的转移。与此同时,美西方国家却在持续吞食经济全球化红利的同时出现了产业空心化现象,贫富分化加剧,中产阶级萎缩,族群冲突频繁,民粹主义兴起,资本主义制度陷入新的危机。这样一种形势是冷战结束之初人们未曾预料到的。尽管美西方国家凭借其经济、军事和科技优势依然在世界体系中心占据着重要位置,但其自身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一方面,“文明标准”在冷战后重新引发学界的探讨,出现了“文明标准的回归”这样的观点;另一方面,美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大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趋加剧,世界舞台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大国博弈。

关于“文明标准”的学术讨论出现在世纪之交,美国学者大卫·费德勒(David P.Fidler)2001年发表《文明标准的回归》(The Return of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认为冷战后“文明标准”施与对象和水平都发生了变化,即从西方国家向非西方国家单方面的输出与强制,到向西方和非西方国家共同约束的过渡和标准的提升。他对新旧文明标准做了比较详细的对比,认为旧的“文明标准”更侧重保护西方人的基本人权,新的“文明标准”侧重载入条约中的普遍的公民权和政治权;旧的“文明标准”强调对外国商人开放国内市场,新的“文明标准”强调商品、服务和投资资本的贸易市场自由化;旧的“文明标准”衡量一个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指标是组织有效的政府官僚机构,新的标准则强调“善治”和反腐措施;旧的标准要求按照西方标准建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新的标准则是强调“法治”,并把民主与合法性相联系;旧的标准要求国家具备参与国际关系和遵守国际法的能力,新的标准强调国家参与全球化进程和遵循相关法规的能力;旧的标准要求非西方国家遵守西方的风俗习惯,新的标准则驱使接受西方个人主义、消费主义和世俗主义。24

中国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也参加到了有关“文明标准”的讨论中。如潘亚玲认为,19世纪的“文明标准”与当前的“文明标准”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但西方道德霸权的持久延续依然对当今世界产生影响。25毛维准认为,伴随着时代发展和国际形势变迁,“文明标准”呈现出若干新的特征,国际责任履行行为及其潜在的规范可能塑造一种替代性的承认工具,并成为国际社会中的“组织原则”之一。26韩逸畴认为,冷战后,“文明标准”在国际政治中强势回归,人权、自由市场和民主代议制经常被提及;国家必须遵守人权、环境和国际贸易方面某些积极的标准,以便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文明的”。27张小明从“文明标准”到“新文明标准”的角度,系统阐释了国际社会、国际规范与文明标准的关系,认为所谓的“新文明标准”包含着主权的重新界定、人权规范、民主规范和环境主义规范等几方面。他认为主权规范本身是不断变化的,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再到冷战后从绝对主权到相对主权,并在概念定义上产生了“有限主权”“负责任主权”和“保护的责任”等新观点,指出冷战结束以来“负责任主权”和“保护的责任”的流行,对近代以来主权至上的传统观念提出了重大挑战;人权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国内政治规范演进成国际政治规范或国际规范,对主权规范形成一定限制,与“负责任主权”和“保护的责任”概念密切相关,冷战后被认为是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民主概念同主权和人权一样,也是从国内政治规范演变而来,但以其作为合法的统治形式或新文明标准,将把世界分裂成两大阵营并形成意识形态对抗;环境主义规范出现较晚,意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也有人将其纳入“负责任主权”范畴。28很显然,尽管“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的概念经常被混用,但今天看来,所谓“旧文明标准”更多地界定的是“国际体系”的成员资格,而“新文明标准”则提升成了“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要求。29

与学界“新文明标准”讨论同时发生的,是美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大国日趋强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随着21世纪以来俄罗斯对西方日趋强硬的外交政策和中国作为新兴大国的迅速崛起而日趋强烈。这种冲突虽然没有被冠以“文明标准”之争,但是在美西方国家试图按照西方的标准重新“规制”冷战后世界的形势下发生的,已经不是简单的利益之争,而是国际行为规范或准则之争。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在许多方面,双方尤其围绕人权与主权关系、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和地区安全形势等方面频繁发生冲突。西方国家尤其喜欢在人权问题上向非西方国家发难,这样既可以借此干涉别国内政,同时又可以将自己置于一个道德制高点上,尽管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自己的人权纪录劣迹斑斑。人权问题已经成为西方和非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和非西方大国在国际舞台上博弈的一个重要“战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逐渐形成了全产业链的制造业布局和在高新技术领域日趋强大的竞争力,从而与美德日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形成了既合作又竞争,竞争成分越来越大的“伙伴”关系。美国改变了1972年以来的对华接触政策,转而采取所谓以“竞争”为主的对抗战略,发起对华贸易战,按照美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对“违反”公平贸易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等行为进行处罚,并且策动其他西方国家也参与其中。实际上,美国和西方国家在对华贸易领域的“制裁”和“脱钩”行为已经与“新文明标准”没有直接关系,但美西方国家愿意把违反“规则”的罪名强加到中国头上,声称他们要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因此就有了“文明标准”之争的含义。美西方国家在北约东扩问题上与俄罗斯持续发生冲突,在中国台湾海峡和南海问题上不断向中国的立场和行为发难,认定俄罗斯、中国以及伊朗等为“修正主义”国家,对地区和全球安全秩序构成威胁。为了孤立和打击“修正主义”国家,美国的特朗普政府和拜登政府都竭力拼凑所谓的“价值观同盟”。2021年6月,美国总统拜登和英国首相约翰逊还在伦敦签署了《新大西洋宪章》,模仿80年前罗斯福总统和丘吉尔首相的“壮举”,重申西方的“文明标准”,要重构西方主导的世界秩序。同年12月,拜登政府还在线上召开了“民主国家峰会”,把一批发展中国家也拉拢进来,试图把这个经济上已经一体化的世界按照西方的“文明标准”重新分裂开来,把与美西方国家所奉行的价值观相悖的国家排除在美国和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之外。

但是,美西方国家的企图能否得逞,不仅取决于它们的主观愿望,更取决于它们所遭遇的客观现实。对比一战、二战、冷战和冷战后,21世纪人类社会似乎正在面对一个新的世界。首先,就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的拓展而言,当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签约的时候,世界上只有50个被西方国家接受为具有主权地位的国家,而现在联合国成员国已经多达193个,其中大部分是二战后获得主权国家地位的前殖民地国家,法理上具有与西方国家平等的主权地位,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难以复制,它们必须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双重压力之下找到符合自身经济与社会发展之路。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它们难以接受美西方按照西方“民主”价值观二分世界的做法,而必须拓展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实际上,亚洲与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经济合作已经与西方国家没有太大关系,以至于出现了“一个没有西方的世界”的说法。30

其次,随着非西方大国的崛起,以“中心—边缘”结构为特征的世界体系出现了“中心”逐渐扩大,边缘愈加分化的趋势,一批非西方国家已经进入到世界经济与政治的中心;而一批西方国家或西方国家的部分地区,正在沦落为世界体系的边缘,当代国际政治的根基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非西方国家的崛起不仅是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增长,而且也带来了文化上的复兴。在摆脱了西方国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命运,按照民族国家的方式组织起来,并且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塑造了自己的比较优势,实现了新的社会整合之后,这些国家开始在文化上反思“我是谁”“我从哪里来”和“我到哪里去”的问题,换言之,在经历了西方现代化的撞击和多种“模式”的尝试之后,相当一部分非西方国家走上了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并重新开始把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西方国家已经失去了“榜样”的光环,现代性呈现出日趋多样性色彩。西方国家所推崇的“文明标准”也失去了往日的吸引力和号召力。

再次,所谓的“西方”在历史上是一个流动性的存在。最早的西方,主要指的是英、法等国,德意志、奥地利和沙皇俄国等属于欧洲国家,但没有被看成严格意义上的西方国家。希特勒德国既要征服欧洲东部被他视为“野蛮人”的斯拉夫人,又要向英法等战胜国“复仇”,取代英法美等在世界上的支配地位,对西方世界的存在造成了致命威胁。直到二战之后德国被一分为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在成为北约和欧共体成员之后,德国才真正成为西方世界的一部分。而美国建国之后一直避免卷入到旧大陆的纷争中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苏事实上成了欧洲命运的主宰,美国才承担起领导西方阵营的责任,才真正成为现代西方的一部分。31无疑,西方的演变还会进行下去。

最后,尤为重要的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全球问题的凸显、全球治理赤字的浮现和全球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产生。与19世纪和20世纪不同,人类社会从没有像今天这样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相互依存结为一个整体,每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现都已不再仅仅取决于自身的努力,都与外部环境直接联系在一起,都取决于所在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取决于世界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取决于其他国家同样致力于和平发展的善意和努力。在当前的形势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危机更是亟需解决的全球问题,需要全球各国特别是大国共同付出努力,而不是制造新的矛盾和分裂,让已经一体化的世界重新陷入分裂状态,硝烟再起。新的“文明标准”应该反映这样的现实。

显而易见,美西方国家难以接受这种“世界已经变了”的现实,依然按照“西方”与“非西方”、“我者”与“他者”,实际上是“文明”与“野蛮”的二元对立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依然以其近代以来经济与军事实力和道德上的优越感来俯视这个世界。换言之,在西方的理想和现实之间一直存在着的差距和张力,这种张力在二战之后演变成美苏冷战,在冷战结束三十年之后又正在演变成新的大国博弈。中美关系的逆转实际上就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发生的。但是,中国的崛起不仅改变了西方和非西方力量的对比,而且通过与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合作而把西方和非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结构性地黏合在一起,有效地推进了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增长和共同体意识的发展。中国是世界上120多个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力已经超过了美国,32中国的崛起为世界经济的增长创造了一个历史性机遇。尤为重要的是,中国在自己经济增长并为其他国家创造机遇的同时,还提出了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在全球问题凸显、全球治理陷入困境的条件下,这样一种理念,这样一种呼声,已经超越历史上的纠葛和东、西方分异,为全球共识基础上的“新文明标准”或“全球文明标准”奠定了基础。

从19世纪的缘起,到一战、二战、冷战和冷战之后的演化,再到21世纪新的大国博弈,西方“文明标准”的内涵发生了嬗变,西方国家观察世界的视角和“文明”与“野蛮”的价值判断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但世界却变了。非西方世界的许多国家已经摆脱了“边缘”的地位,非西方大国已经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西方与非西方在经济结构上已经联结为一个整体,世界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威廉·麦克尼尔因其1963年《西方的崛起:人类共同体史》而声誉鹊起,并从此一直居于西方领军学者的地位,他在1997年《奥比斯》(Orbis)杂志“世界政治中的西方文明”(Western Civ in World Politics)专栏文章中说,西方的崛起只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史中的一个插曲,一个很短的插曲而已。33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新的“文明标准”应该有助于推进全人类的和平发展,西方与非西方大国之间的“文明标准”之争应该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典范的行为标准之争,而不应该将自己都经常违背和践踏的行为标准强加给他人。西方大国依然有引领世界的机会,那就是不再以“导师”的心态看待非西方世界,超越历史上的光荣与梦想,以身作则,为非西方国家做出表率,以此消除近代以来非西方国家和人民对西方国家的“负面”印象。非西方国家更有希望,因为在经历了近代以来的屈辱和沧桑之后,它们终于迎来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时代。非西方国家在20世纪按照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原则组织或重新组织起来了,它们尤为珍惜今日世界大国无战事的局面,它们作为不同于西方的共同体社会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战争和冲突之后,终将成为消弭国家矛盾、凝聚区域共识、构筑新的命运共同体的桥梁和纽带,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和文明标准。

注释:

1.参见[美]罗伯特·卡根:《历史的回归与梦想的终结》,陈小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Robert Kagen,The Jungle Grows Back:America and Our Imperiled World,New York:Alfred A.Knopf,2018.

2.David P.Fidler,"The Return of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No.1,2001,pp.139-157.

3.Georg Schwarzenberger,"The Standard of Civilis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Current Legal Problems,Vol.8,No.1,1955,pp.212-234; Georg Schwarzenberger,A Ma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Abingdon,Oxon:Professional Books,1976,p.84.

4.Gerrit W.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p.14-15.

5.参见刘文明:《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世界历史》2014年第1期。

6.Gerrit W.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25.

7.Gerrit W.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91-93.

8.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A New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4,No,1,1998,pp.1-24.

9.James Lorimer,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 of Nations:A Treatise of the Jural Relations of Separate Political Communities,Edinburgh and London:W.Blackwood and Sons,1883,p.101.

10.刘禾:《序言:全球史研究的新路径》,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全球史研究的新路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7页。

11.参见[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12.[日]冈仓天心:《茶之书》,柴建华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7页。

13.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17-192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266-276页。

14.如Gerrit W.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86-87和Barry Buzan," The Standard of Civilisation as an English School Concept",Mill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42,No.3,2014,pp.576-594.

15.这些基本精神既体现在《联合国宪章》(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1945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1960年)、《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1963年)和《加强国际安全宣言》等公约和宣言中(参见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index.shtml,2022-03-25),也体现在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国际法院、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等主要机构的设计之中。

16.《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1514(XV).shtml.2022-03-25。

17.参见“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人权’主题”,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bytopic/humanrights.shtml.2022-03-25。

18.Francis Fukuyama,"The End of History?",The National Interest,No.16(Summer,1989),p.3; G.John Ikenberry,"The Myth of Post-Cold War Chaos",Foreign Affairs,Vol.75,No.3(May-Jun.,1996),p.79; Michael W.Doyle,"Ideologies and Polities:Liberal Democracy and National Dictatorship in Peace and War",in Geir Lundestad,Olav Njolstad,eds.,War and Peace in the 20th Century and Beyond,New Jersey & London: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2003,p.41.

19.[英]巴里·布赞、乔治·劳森:《全球转型:历史、现代性与国际关系的形成》,崔顺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99-102页。

20."X"(George F.Kennan),"The Sources of Soviet Conduct",Foreign Affairs,(July,1947).

21.The White House,"Remarks by President Biden on Russia's Unprovoked and Unjustified Attack on Ukraine",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peeches-remarks/2022/02/24/remarks-by-president-biden-on-russias-unprovoked-and-unjustified-attack-on-ukraine/,2022-03-25.

22.Yongjin Zha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Redux:Toward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3.0?",Millenniu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42,No.3,2014,pp.675-696.

23.早在1999年理查德·N.哈斯即认为冷战后美国面对的是一个“失规制”(deregulation)世界,作为这个世界“不情愿的治安官”(reluctant sheriff),美国追求的应该是基于规则理念基础之上的外交政策。参见[美]理查德·N.哈斯:《规制主义:冷战后的美国全球新战略》,陈瑶瑶、荣凌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24.David P.Fidler,"The Return of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No.1,2001,p.150.

25.潘亚玲:《“文明标准”的回归与西方道德霸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3期。

26.毛维准:《国际责任:一种新“文明标准”?》,《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10期。

27.韩逸畴:《从欧洲中心主义到全球文明——国际法中“文明标准”概念的起源、流变与现代性反思》,《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28.张小明:《从“文明标准”到“新文明标准”——中国与国际规范变迁》,九州出版社2018年版,第49-65页。

29.“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经常被混用,按照英国学派经典作家的观点,两者是有差别的。“国际体系”指的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而且一个国家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从而促成某种行为,那么国家体系或国际体系就出现了”。“国际社会”指的是“一组国家(或更一般意义上的一组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不仅构成一个体系,其中每一个国家的行为均为其他国家所考虑的必要因素,而且它们通过对话和一致同意确立起处理彼此间关系的规则和制度,同时承认它们在维系这些安排方面拥有共同利益”。英国学派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对于我们理解当今世界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参见[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英]赫德利·布尔、亚当·沃森:《国际社会的扩展》,周桂银、储召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导论第1页。

30.Naazneen Barma,Giacomo Chiozza,Ely Ratner and Steven Weber,"A World Without the West? Empirical Patterns and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2,No.4(Winter,2009),pp.577-596.

31.刘德斌:《西方的“困局”与“出路”》,《中国国际战略评论》2019年第2期。

32.商务部:“中国是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e/r/202004/20200402952934.shtml,2022-03-25。

33.William H.McNeill,"What We Mean by the West",Obis,Vol.41,No.4(Fall,1997),pp.513-524.


作者简介:刘德斌,吉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东琪,吉林大学世界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于:《江海学刊》(南京)2022年第20223

转载自:《世界史》2022年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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