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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琦葳、蔺志强:“伦敦特殊论”视野下的中古英格兰地方自治与王权
2023-11-20 10:46  

提 要:早在12世纪,伦敦就已在英格兰享有突出的经济优势、政治影响力和自治权利。一种可称为“伦敦特殊论”的政治观念就是对伦敦这种不同于其他城市的优越地位的认识。这种观念经历了从伦敦的自我认知和追求到获得王权认可和维护的转变。转变的背后,是王权与伦敦乃至整个地方自治体系之间关系的演变。在13世纪和14世纪初期,伦敦为了维护其特殊地位,多次与王权发生冲突。不断的冲突致使双方均利益受损,伦敦的自治地位也被严重损害。爱德华三世即位后,通过颁发特许状厘清了王权与伦敦自治权的边界。双方关系缓和,合作日趋紧密,伦敦在王权运行中扮演特殊的重要角色,“伦敦特殊论”也转而更为强调伦敦与王权间的紧密关系。“伦敦特殊论”和伦敦与王权关系的发展表明中世纪王权与地方特权之间并非简单的零和博弈,维护地方自治权利,灵活有效地实现王权与地方的合作是提高中央王权治理成效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政治文化;中世纪英格兰;伦敦;王权;自治

中世纪伦敦(London)始终是英格兰王国(Kingdom of England)的政治与贸易中心,也是英格兰城市自治的先驱,既享有历史悠久的高度自治权利,又常在王国政治中扮演关键的角色。这种独特的优势地位体现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经济政治生活中,也被时人深刻感知,体现为一种可称为“伦敦特殊论”的观念。12世纪的作家威廉·菲茨-斯蒂芬(William FitzStephen)赞颂伦敦因城市的声望、财富与往来货物而高于其他名城,伦敦与罗马同为特洛伊人后裔所建,二者制度相似,伦敦的历史甚至更为悠久。14世纪的佚名编年史家在描述爱德华二世(Edward II,1307—1327年在位)的婚礼时将伦敦称为“新耶路撒冷”(nova Jerusalem)。而到14世纪末,伦敦诗人麦德斯通(Maidstone)则将伦敦称为“新郎(指国王)的婚房/宫室”(thalamum sponsus)。文人们对伦敦的描述尽管有着浓烈的文学色彩,但也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伦敦在中古英国独特的地位与作用。菲茨-斯蒂芬立足于城市的经济实力与悠久历史,赞颂伦敦地位崇高,其他城市难以媲美,佚名史家与麦德斯通则强调伦敦对中央王权的重要性。

现代学者的研究也普遍认可伦敦的特殊地位和相关观念的存在。《剑桥不列颠城市史》(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中世纪后期伦敦一章的作者卡罗琳·巴隆(Caroline Barron)指出伦敦有着与其他城市不同的特性,不仅在城市规模上,也在类型上不同于其他城市。英国学者乔治·戈梅(George Gomme)认为中世纪伦敦在英国的地方政权中占据独特的位置,甚至可以上溯到凯尔特时代。学者弗兰克·斯坦顿(Frank Stenton)指出,诺曼时代人们就认识到伦敦“独居其他城市之上”,在各个方面都极为突出,有别于其他城市。

中世纪伦敦地位独特,可称为“伦敦特殊论”的观念也流传久远。那么,是什么成就了中世纪伦敦的独特性?其自治地位及其与王权的特殊关系显然是两个核心因素。然而反观中世纪伦敦与王权的关系演变,双方实际上围绕伦敦的自治权经历了从摩擦冲突不断最终走向妥协合作的曲折历程。“伦敦特殊论”的内涵,也从以抗拒王权干涉维持自治地位,转向强调与王权的紧密合作和密切联系。因此,中世纪英格兰王权和伦敦城市自治之间关系的变动如何与“伦敦特殊论”相互渗透、影响,无疑是中世纪英格兰政治史研究中值得进一步审视的问题。

中世纪伦敦自治以及其与王权的关系长期以来备受关注,有的学者从伦敦与国王政府之间的相互需求入手,指出二者相互依赖和需要对方,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城市自治形态、政治进程以及伦敦与王权的关系;格温·威廉姆斯(Gwyn Williams)则指出12世纪到14世纪,伦敦经历了从世家豪族控制的“公社”演变为新兴商人行会主导的“首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伦敦与王权一定程度上由对抗走向和解。此外,学者们也从传统的宏观政治叙事转向对微观事件和人物的研究,借此从不同视角讨论王权与伦敦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相比于其他学术领域,对中世纪伦敦政治文化的研究起步较晚,近20年来陆续有学者利用文学作品、印章、纹章、城市空间等材料讨论中古伦敦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观念与情感,但学者们较少注意到这些政治文化观念和伦敦与王权关系转型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近期中世纪英格兰政治文化史的研究者们注意到时人对伦敦特殊性的描述和赞誉,但往往仅对这一情况做简要描述,较少深究这一政治文化观念的发展脉络和具体意涵,也缺乏通过政治文化视角考察王权与伦敦关系的研究成果。

因此,中世纪伦敦的政治史和城市自治研究尚有许多未尽之处。为拓宽现有研究视角,本文拟从政治文化史的视角着手,考察“伦敦特殊论”的形成和发展,讨论12到15世纪间伦敦城市自治特权与王权间关系的演化,并以此揭示中古英格兰王权与地方自治间的互动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伦敦特殊论”的萌生与早期发展

“伦敦特殊论”的形成演化源自于城市共同体的社会经济状况、政治现实与历史经验。伦敦始终是中世纪英格兰的经济中心和贸易枢纽,长期享有丰富特权,在全国性政治事务中也有着重要地位。这些因素影响和塑造着伦敦人对于自身政治地位的观念,为“伦敦特殊论”这一政治观念提供了土壤和养分。

伦敦商业条件的便利早在罗马时代(Roman Britain,43-410)便为伦敦财富的聚集和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塔西佗(Tacitus,约56-约120)在描述公元61年罗马人和布狄卡女王(Boudica,60-61年在位)的战争中就提及伦敦因商旅货物云集而闻名。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Anglo-Saxon,约410-1066),伦敦还因在贸易上的优势地位主导了威塞克斯王国商业法律的制定。而到了1300年前后,伦敦人口达到中世纪期间的顶峰,学者们普遍估算伦敦人口在8—10万左右,是第二大城市诺里奇(Norwich)的四倍之多。

在社会经济中的显要地位也赋予了伦敦显赫的政治话语权,自11世纪起,伦敦在英格兰国内重大政治事务中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1016年国王埃塞尔雷德(Æthelred,1014—1016年在位)去世,埃德蒙二世(Edmund II,1016年在位)被英格兰的贤人(witan)和伦敦市民(burhwaru)拥戴为王;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年在位)在兄长威廉二世(William II,1087—1100年在位)去世后试图迅速夺权,并在加冕前两天到访伦敦,以自治特权换取伦敦的支持;在斯蒂芬王(Stephen,1135—1154年在位)和玛蒂尔达(Matilda,1102-1167)的内战中,伦敦公社的代表们也被邀请参与斯蒂芬王被俘后的王国会议以商国是。在英格兰中世纪议会制度尚未定型之际,商议英格兰政治要务的“大会议”“小会议”或“贤人会议”一般仅有国内主要僧俗贵族参与,伦敦能够参与王位继承等重要话题的讨论表明伦敦已经成为颇具影响力的政治力量,有资格参与国内政治事务的咨议与决策。

伦敦的政治作用在1191年权臣朗香(Longchamp,?-1197)与王弟约翰(John,1199—1216年在位)的政治对抗中更为明显。理查一世(Richard I,1189—1199年在位)继位后长期在东方征战,国内事务委托于朗香。1191年,王弟约翰利用贵族们对朗香的不信任,借助他和朗香之间围绕林肯(Lincoln)城堡的纠纷,在伦敦郊外的审判中攫夺了朗香的权力,迫使他离开英格兰。就在审判之前,朗香曾带兵进入伦敦,试图通过控制城市取得对约翰的优势,但伦敦市民拒绝服从朗香,不愿关闭城门以拒约翰,朗香不得不逃往其控制下的伦敦塔要塞。伦敦市民旋即倒向了随后赶到的约翰,还封锁伦敦塔外的水陆交通以阻止朗香逃走。伦敦市民的作为加速了朗香垮台,为约翰掌权立下殊勋,作为回报,约翰承认了伦敦公社(Commune)的合法性。

源自王权许可和授予的特权是伦敦城市政治地位与身份的法律凭据,也是“伦敦特殊论”形成的另一重背景。在11世纪伦敦频繁参与国内政治要务之际,自治权利逐渐成文化和制度化。从征服者威廉(William I,1066—1087年在位)时期起,特许状成为伦敦获得和确保自治权利的主要方式,通过特许状,伦敦不断从君主手中获得新的自治特权,其既有权利也被一再重申。

伦敦的自治权利初步成型于亨利一世统治时期。亨利一世取消伦敦承担的多种赋税,如丹麦金(Danegeld)、货物通行税(toll)、过桥税(Brudtol)、酒税(Scotale)等税收,伦敦此后只需缴纳每年300英镑的包税即可。亨利一世还允许伦敦人自行审理市民之间的案件(涉及伦敦之外的土地保有权案件除外),郡长(sheriff)这一要职也改为伦敦选举产生,不再像其他各郡的郡长那样由国王政府任命。郡长在诺曼征服后逐渐成为了英王控制地方、制约贵族势力的重要工具,肩负召开地方法庭、征收赋税、转达王命等一系列职能。在伦敦之前,尚未有城市获得这一权利,其他各郡中也只有达勒姆(Durham)和切斯特(Chester)郡长是由达勒姆主教与切斯特伯爵而非国王政府钦命。英王将这一要职交由市民自行选出,是伦敦城市自治权利的重大突破,更从制度上表明伦敦在全国各郡和城市中的独特优越地位。另一方面,伦敦郡长由伦敦市民每年选举产生,都由伦敦市民充任,且必须对英王的财政署负责,对其宣誓,并向其缴纳税款,伦敦与王权也由此建立起了直接、常规的联系。与之类似的是,12世纪末伦敦出现了市长一职,伦敦市长也要向国王或财政署宣誓效忠后才能履职,市长骑马或乘船前往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效忠的做法还成为城市固定仪式的一部分。这样的制度设计为伦敦所独有,同样的宣誓效忠礼仪在数百年间年复一年地重复,塑造并不断强化着伦敦居民对于王权与伦敦间特殊纽带和伦敦在国内优越地位的政治想象。

伦敦在英格兰国内特殊的经济作用、突出的政治影响力和优厚的自治特权共同塑造了伦敦其他城市难以企及的独特地位,也是“伦敦特殊论”观念得以萌生的源泉。

与“伦敦特殊论”有关的表达最初出现于12世纪英格兰作家的笔下。圣托马斯·贝克特(St. Thomas Becket,1119/1120-1170)的传记作者菲茨-斯蒂芬详细描绘了贝克特的出生地伦敦。他写道:

正如编年史家所说,伦敦远比罗马古老。这是因为它们的先祖都是特洛伊人,而在罗慕路斯(Romulus)与雷穆斯(Remus)建立罗马之前,布鲁图斯(Brutus)就已经建立了伦敦。也正因此它们都还实行着古代法律和相近的制度……我不认为有其他城市会因勤于圣事,荣耀上帝之法,遵守斋日,慷慨施舍……而获得(比伦敦)更多的赞许。

这一说法似乎在12世纪的伦敦广泛传播,编年史家布拉克兰的约瑟林(Jocelin of Brakelond,?—约1205)曾提及伦敦商人拒绝向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 Edmunds)修道院缴纳商品通行费,辩称伦敦和罗马同时建城,从那时起就在英格兰的每个角落免缴通行费。除了宣扬伦敦的古老,编年史家也赞颂伦敦在英格兰国内的显赫地位,如无名作者的《斯蒂芬王行迹》(Gesta Stephani)称赞伦敦是英格兰的“王后都市”(queen metropolis)与“整个王国之首”。

菲茨-斯蒂芬、约瑟林和《斯蒂芬王行迹》的作者等12世纪作家笔下的伦敦已经在英格兰的城市之中脱颖而出,得到其他城市难以匹配的赞誉。据此可以大致推断,至12世纪,基于经济优势地位、政治话语权与自治特权,“伦敦特殊论”这一观念已经初步产生。

二、伦敦的“贵族”身份

11、12世纪,伦敦获得广泛、全面的自治权利,并多次参与英格兰因王位继承问题而引发的纷争。这些事件证明伦敦益发成为王国政治结构中不可忽视的一员,1215年约翰王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arta)则首次在成文法中明确表明伦敦在全国政局中所占据的地位与身份。1191年,约翰作为王弟而夺权有赖于伦敦的帮助。1215年,叛乱贵族与约翰王的博弈中,伦敦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1215年5月,伦敦倒向贵族一方,贵族得以兵不血刃地控制了伦敦。这一事件后数日,约翰王放弃抵抗,向贵族妥协。双方随之讨论了贵族们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在此基础上生成了《大宪章》文本。相较于1215年初贵族们提出的另一份宪政文件《未知特许状》(Unknown Charter of Liberties),《男爵法案》和《大宪章》的不同之处之一是二者将伦敦及其特权加入了文本之中。在1215年版的《大宪章》中,第12、13条两次单独提及伦敦,第12条规定:“……在我国……只能征收合理的协助金;伦敦城的协助金应按相同方式收取。”第13条则称:“伦敦城应当享有其所有古老特权与自由习惯……朕亦愿意并准许所有其他城市、自治市、村庄和港口保留其所有特权和自由习惯。”前一条款仅仅存在于《大宪章》1215年的最初版本之中,而第13条的内容则被之后各版《大宪章》所继承,至今依然有效。1215年版本的《大宪章》除了第59条涉及苏格兰国王,其余条款所针对的对象往往是“英国教会”“全体自由人”或“任何人”,属于“泛指”。伦敦则是《大宪章》中罕有的“特指”,其权利被单独列出,并在《大宪章》一次又一次的重新刊布中被国王确认。其他“城市、自治市、村庄和港口”及其“所有特权和自由习惯”则作为整体共同列出,其名称并不被举出,有别于伦敦。此外,在《大宪章》签订后,伦敦市长塞尔洛(Serlo,1214—1221)还被国王与贵族双方共同选为保证《大宪章》得以实行的25人委员会之一员,他也是委员会中唯一的非贵族成员。25人委员会的设立很可能也是受到伦敦政制的启发。《大宪章》文本的生成与执行都深受伦敦影响,文本中则单独强调伦敦的权益,伦敦的特殊性再次显现。伦敦的特权与自由习惯在《大宪章》中被单独列出,并随着《大宪章》在中世纪的重复颁行和宣读而在伦敦和英格兰国内被反复感知与认可。作为制度文件的《大宪章》不断重申伦敦相对于其他城镇的特殊地位,伦敦显然“有别于”或“高于”其他城镇,那么一个顺理成章的问题便是:伦敦究竟具有怎样的政治地位?

13世纪初的一方伦敦城市之印(图一)或许可以提供一种答案。此印制作于1219年或1220年前后,即圣托马斯·贝克特殉难五十年之际。其正面和背面分别是圣保罗(St. Paul)和圣托马斯·贝克特的形象或立或坐于伦敦的地标性建筑之间。而在此印的正面(即图一左图),“SIGILLUM BARONUM LONDONIARUM”(伦敦权贵之印)字样顺时针环绕着圣保罗。“Barons/Barones”一词,在中世纪英格兰语境中狭义上可指伯爵之下的贵族品级,即“男爵”,也可泛指王国中的国王总封臣(tenant-in-chief)。而对于伦敦来说,在国王授予的特许状和城市大印中的“Barons”原意所指称的是伦敦城内掌握政权的政治精英群体。他们的身份并无明确的财产界限,大体上包括曾经担任过民政官职务者,在伦敦市长选举制成熟以后也包括被召集到市政厅参与市长选举的其他受召者。后者是由伦敦各区(ward)选出的代表,人数在2—8人间不等,他们有时也被称为正直之人(Probi Homines),被认为是伦敦市政会议(Common Council)的前身。这些政治精英们构成了伦敦的“Barons”,这一群体有别于前述狭义和广义上的两种贵族,或可被译为“伦敦权贵”。选举市长和其他主要官员的权力在这一时期被牢牢掌握在伦敦权贵手中,市长和郡长需从曾担任过民政官职务者中选出,城市主要政务也由其讨论议决。市长法庭和哈斯汀法庭(Husting)的法官也由市长和民政官出任,伦敦权贵由此也掌控了城市司法权力。伦敦的政治精英垄断行使多种政治权力,也是伦敦自治市和政治权力的代表。城市大印上的“baronum”不但指代这一群体,更暗示伦敦权贵及其所代表的伦敦自治市具有类似英格兰封建贵族群体或总封臣的独特特权和地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其他英格兰城市的特权既不在《大宪章》中被单独列出,城市权贵也不以“Barons”自称。斯蒂芬王与玛蒂尔达的内战期间,伦敦第一次被描述为“贵族”。斯蒂芬王被俘后,时任教廷特使的红衣主教阿尔贝里克(Alberic,1080—1148)召集英格兰贵族和伦敦代表解决王位争端,他对此专门表示:“因为城市的伟大,伦敦人实际上也是贵族,我们已经派信使召集他们。”阿尔贝里克的话语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感性的认识,但仍表明时人对伦敦这一特殊都市的看法。将伦敦和城市共同体视为“权贵”或“贵族”的观念潜滋暗长,最终在1215年,伦敦“权贵”第一次出现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在《大宪章》签订前,为避免伦敦倒向反对派贵族,约翰王曾颁布特许状拉拢伦敦,允许伦敦的“权贵”选举市长,其子亨利三世(HenryIII,1216—1272)也在1227年赐予伦敦的特许状中重复了这一内容。

“Baron”这一称呼出现于约翰王和亨利三世的特许状中,蕴含在这一称谓中的是王权对于伦敦特殊地位的暗示。“伦敦特殊论”不仅是一种伦敦的自我认知,也逐渐为王权所认可,甚至可以说王权的认可也是“伦敦特殊论”流播的助力。

三、伦敦的困境(1239—1327)

然而,伦敦的“Baron”地位是对其在政治事务中特殊地位的形容,伦敦始终不是封建贵族之一员。作为“封建主义汪洋大海”中的自治市,伦敦的权利与自治地位依赖于王权,在面临王权的挑战时,伦敦仍是脆弱的。13世纪中期到14世纪前期,伦敦的自治权利多次遭遇王权的威胁,这也是“伦敦特殊论”的危机时代。1239年是伦敦与国王政府间关系走向恶化的起点。在这一年伦敦郡长选举之际,亨利三世写信要求伦敦任命其亲信菲茨-玛丽(Fitz-Mary,1233—1234、1246—1247年任伦敦郡长)为伦敦郡长,被伦敦拒绝。在此事件后,亨利三世屡次迁怒于伦敦,动辄中止伦敦特权,以此迫使伦敦满足其各种要求。在亨利三世统治期间,伦敦的自治特权十次被其中止,陷入国王政府的直接统治之下。此外,伦敦多次希望一次性赎买塔利税(Tallage),或请求亨利三世减免税额,但屡遭拒绝。亨利三世执政后期,贵族群体对其统治的厌憎不断累积,最终演化为西蒙·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约1208—1264)领导的反叛。1264年,英格兰内战全面爆发,伦敦很快倒向以孟福尔为首的叛乱贵族阵营,在罗切斯特(Rochester)和刘易斯(Lewes)两场战役的叛军队伍中都包含伦敦派遣的市民武装。随着孟福尔的失败,伦敦为参与叛乱付出了高昂代价。而在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和爱德华二世(Edward II,1307—1327年在位)父子统治期间,伦敦的权利仍缺乏保障,又数次面临自治特权被中止的境地。1285年到1298年间,爱德华一世派遣数位王室总督(Royal Warden)直接统治伦敦。1321年,爱德华二世派出的巡回法庭调查了伦敦官员在一起旧案中的失职行为。这次法庭长达24周,导致伦敦特权被中止并受到审查,4位民政官被撤职,王室总督肯达尔(Kendale,约1275—1330)取代伦敦市长理政。这一事件也在伦敦引起了反对国王和权臣德斯潘塞(父:Hughle Despenser the elder,1261—1326;子:Hughle Despenser the younger,约1287—1326)的情绪。此后,肯特伯爵埃德蒙(Edmund)在1323年要求伦敦提供50名弓箭手帮助其夺取叛军控制的沃林福德(Wallingford)城堡,遭其拒绝。爱德华二世一怒之下撤换了伦敦市长奇格韦尔(Chigwell,?—1332),并任命自己信赖的伦敦商人法恩顿(Farndone,?—1334)为市长。不久后,被关入伦敦塔的反叛贵族领袖罗杰·莫蒂默(Roger Mortimer,1287—1330)在前任市长吉索斯(Gisors,约1279—1351)和伦敦塔官吏的帮助下越狱逃往法国。爱德华二世迁怒于伦敦市政府,再次撤换伦敦市长。爱德华二世频繁插手伦敦事务,干预伦敦自治的做法无疑更进一步加深了伦敦市民对其统治的恶感。1326年,莫蒂默和王后伊莎贝拉(Isabella,约1295—1358)率叛军重回英格兰,伦敦也重演了亨利三世晚期的局势。大量伦敦人走上街头武装游行,伦敦市长也被游行者抓住,被迫宣誓效忠伊莎贝拉和莫蒂默。埃克塞特主教斯塔普莱顿(Stapledon,1261—1326)作为德斯潘塞的盟友,一进入伦敦就被暴怒的民众逮捕杀害。伦敦的失控加速了爱德华二世政权的倒台,伊莎贝拉和莫蒂默很快夺权,罢黜爱德华二世,拥立爱德华二世之子为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1327—1377年在位)。从1239年亨利三世干涉伦敦郡长的选举到1326年内战爆发,英格兰国王希望在伦敦推行其独断意志,伦敦的城市自治屡遭王权干涉,城市的自我治理多次中止。这同样是“伦敦特殊论”最为困窘的时刻,伦敦市民群体所标榜的独特且悠久的自治权利与贵族式的政治身份在政治现实中无从体现.据笔者所见,无论在编年史还是伦敦政府的各种档案记录中都难以寻觅到类似12世纪和13世纪前期赞颂伦敦政治身份与地位独特性的语句。编年史家马修·巴黎(Matthew Paris,约1200—1259)论及伦敦屡次希望买断带有农奴色彩的塔利税而不得时说道:“伦敦本应享有极大的特权,却像最卑微的农奴一样被征敛。”这正是对这一时期“伦敦特殊论”与政治现实巨大落差的形象刻画。另一方面,1264年与1326年的内战也表明,国王政府虽然能够在或长或短的时间段内控制伦敦,但最终也无助于王权的稳定与利益。正因如此,到1327年爱德华三世继位时,王权与伦敦间的关系已经处在转向与革新的路口。

四、“伦敦特殊论”的延续与转型

莫蒂默扶持爱德华三世登基取代爱德华二世之后,重新梳理中央政权与伦敦自治市的关系,重建二者间的良好关系是莫蒂默当局和伦敦城市共同体的当务之急。1327年1月,基本掌控国内局势的莫蒂默与大批僧俗贵族、五港同盟代表、各郡骑士和自治市代表前往伦敦市政厅,在伦敦市长、民政官和市政会议的见证下宣誓保护王后和王太子,给予他们有益建议,保护伦敦特权。新王爱德华三世加冕后不到两个月就向伦敦颁发了《1327年特许状》,这一特许状反映了伦敦与国王政府厘清权力边界的需求,国王政府承诺保障伦敦自治权利不受王权侵犯,并进一步向伦敦让渡了多项权力。由此,这一特许状奠定了中世纪后期伦敦与国王间关系调整和“伦敦特殊论”转型的制度基础。这一特许状明确申明“伦敦的特权不应当因为任何个人的罪责,或任何官员个人受到的判决而被控制于国王手中;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任命王室总督”。就使得过去几任国王利用伦敦官员的过失而剥夺自治权的做法不再可行。另一方面,《1327年特许状》也赋予伦敦内盗管辖权和外盗管辖权,并将伦敦复归地产管理官(Escheator)和伦敦新门监狱清监提审法官(Justiciars for the Delivery)这两个原由国王任命的职位交给伦敦市长。同时,这一特许状也规定“军事总长的属吏或集市的理事不能逗留于伦敦城内,其他的官员也不能在伦敦行使权力”,且“在伦敦城内,不论有无令状,国王之官吏不得召唤、扣押犯人或行刑,只能经由伦敦官吏(执法)”。《1327年特许状》无疑是中世纪后期伦敦自治权利发展历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份文件。在这一特许状中,国王政府在伦敦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多项权力让予伦敦,其干涉伦敦自治的“行动自由”也在制度上被束缚,在伦敦行使司法和行政权力需要伦敦市政府的合作。虽然《1327年特许状》颁发时幼王爱德华三世并未亲政,很难说特许状是出自国王本意,但是在此之后,包括爱德华三世在内的国王们大都谨守这一特许状的原则。除了理查二世(Richard II,1377—1399年在位)在1392年曾短暂剥夺伦敦自治权利之外,伦敦稳定地保有自治权利,免于英格兰君主的过度干涉。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起,伦敦与王权间关系趋于稳定,互信得以建立,在此基础上,伦敦在英格兰国内政治事务中的角色也悄然变化。伦敦城市政府和市民共同体在财政和行政事务中与国王政府深度合作,以城市自身资源服务于王权。百年战争对爱德华三世政府的财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随着向英格兰王室放贷的意大利银行在1340年代纷纷破产,伦敦遂成为王室主要的贷款来源。王室则通常利用税收作为担保,或指定某笔税款专门用于归还所欠伦敦的债务。相比于此前屡次拖欠意大利银行家贷款的行径,国王政府通常能如数如期归还伦敦借款。英国学者罗杰·阿克斯沃西(RogerAxworthy)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表明,伦敦在爱德华三世时期向王室提供的借贷数额,在不少年份中都高达王室所获借贷总量的一半以上。同时,伦敦的富商与自治市官吏也在这一时期受到王权重用,成为王室的财政官员,部分人还能进入国王政府的核心圈。这些伦敦人中包括爱德华三世时期被委以财政重任的理查德·里昂斯(Richard Lyons,1310—1381)、亚当·德·伯里(Adam de Bury,?—约1380)和约翰·佩切(John Pecche,1332—1380)等人。此外,爱德华三世在百年战争中夺取法国重镇加莱(Calais)后,当地民政、防务和商业事务往往交由各个城市参与组建集中地(staple)公司的富裕商人负责管理,伦敦商人的作用在其中尤为突出,最初的两位共治市长之一便由伦敦富商罗思(Wroth)担任。而伦敦市长理查·惠廷顿(Richard Whittington)既是爱德华三世继承人理查二世的密友,为其提供巨额贷款,在兰开斯特(Lancaster Dynasty,1399—1461,1470—1471)一朝也颇受重用,担任王室法官和加莱市长。在1404年亨利四世为战争开征收新税,任命4名战争财务官(Guerrarum Thesaurarii)掌管,其中就有3人曾担任伦敦市政府的高级官职。中世纪后期,商业和财政经验丰富的伦敦商人中还有不少被国王政府任命担任税务官员乃至各郡郡长职务。而除了派遣议员参与议会,在海军、贸易等事务中,伦敦上层市民和官员还往往被邀请参与紧急讨论和决策。由此,自爱德华三世时期起,伦敦不仅在空间上是英格兰王国的政治首都,更成为中央政权的财政支柱和重要参与者。新的政治身份催生“伦敦特殊论”的转向,伦敦城市共同体的政治文化观念更着重强调伦敦与王权的密切关系以及城市在英格兰中央政权运行中的职能和地位。在1392年的政治危机中,“伦敦特殊论”的转向体现得尤为明显。当年,因拒绝向理查二世国王贷款,伦敦在半个多世纪后再次被废黜自治特权,经历了国王政府的短暂直接统治,这也是伦敦最后一次经历类似事件。为了走出困境,伦敦不但向理查二世提供贷款和罚金,还在城内安排了一场盛大的国王入城庆典以取悦国王。在这场庆典中,伦敦人利用宗教符号,将国王入城比附神化为耶稣进入耶路撒冷。很可能亲历此事的理查·麦德斯通的诗歌《和谐》(Concordia)则以诗人的浪漫口吻描绘了这一事件:“当欢乐的消息传来,新特洛伊/当八月二十一日的黎明照亮世界/一个流言,伦敦,在你的城界内传播/现在,你又得到了你的国王,你的伴侣,你的主上/他被邪恶的言辞,以毒计从你身边夺走/他嫉妒的侍从点燃他的怒火/新郎放弃了他的婚房(宫室)。”类似将伦敦比喻为国王的新娘与婚房/宫室的修辞贯穿诗歌始终。麦德斯通是曾经在伦敦生活过较长时间的加尔默罗会(Carmelites)修士,但并无较高的神品,他对于伦敦人的政治想象和观念应当颇为熟悉。他的这一比喻或许是对伦敦市民中常见观念的文学性表达,即伦敦和国王之间应当存在着一种紧密的、个人性的和谐联系,也表明伦敦对于王权的积极作用。“宫室”的表达很可能最早出自1328年莫蒂默致伦敦的信中,他希望以此信获取伦敦市民的支持,帮助其反对政敌兰开斯特伯爵亨利(Henry。Earl of Lancaster,约1281—1345)。这封信件在伦敦当众朗读,或许这个比喻因此为伦敦人所普遍接受和使用。此外,亨利六世(Henry VI,1422—1461、1471—1472年在位)也曾将伦敦称之为“国王的宫室”和“王国其他部分的榜样”。这些言辞表明时人将伦敦与王权之间独特而紧密的联系视为伦敦的突出特征之一,也是“伦敦特殊论”最为醒目的表现。14世纪中后期和15世纪,伦敦和国王间密切的私人联系与城市在全国性政治事务中的作用益发卓著,“伦敦特殊论”还通过一系列仪式显现和外化。在国王的加冕式、婚礼乃至凯旋式之中,伦敦都承担了颇为重要而独特的角色。作为一个政治主体,中世纪后期的伦敦自治市政府宣称依据惯例其有权在国王的加冕式上和国王的王庭总管(Butler)一起筹办宴席。在理查二世加冕礼上,普通诉讼法庭(Chief Justice of the Common Pleas)的大法官罗伯特·贝尔克纳普(Robert Belknap,约1330—1401)曾拒绝让伦敦参与其中。愤怒的伦敦人在通往威斯敏斯特的道路上贴出了侮辱贝尔克纳普的画像,不过伦敦最终还是获得了共同操办宴席的特权。而在其他国王的加冕式上,伦敦一般不必经过这种波折,其在加冕式上的荣誉职务始终是被王室所默认的传统。

除此之外,伦敦的另一角色是英格兰王室重大仪式和庆典中的核心地理空间。在国王和王后的加冕式前,英格兰国王通常要穿过伦敦城区,到达威斯敏斯特。战争中凯旋的英格兰君主,也往往会在伦敦举行入城仪式。在1415年阿金库尔(Agincourt)战役取胜后,亨利五世(Henry V,1413—1422年在位)带着俘虏的一批法国贵族进入伦敦,接受伦敦市民致敬,还与主教与修道院长的陪同下前往伦敦的圣保罗教堂祈祷。1431年亨利六世在巴黎加冕为法国国王归国之后,据称伦敦市政官员率领12000名市民迎接国王入城。利用入城仪式以及时常伴生的表演或宗教仪式,国王能够在伦敦展现王室威仪,将国王与王权的形象传递给首都臣民。在塑造君主形象的同时,这些仪式也强调着伦敦对于王室和英格兰国家的作用,伦敦王国政治首都的身份在一系列仪式和庆典中愈发醒目。伦敦政府是国王加冕礼宴席的承办者,作为地域的伦敦则是国王加冕或凯旋时展现王权威严,接受臣民欢迎的场所。无论是作为政治主体与共同体的伦敦,还是作为地域的伦敦,其在王国中的独特地位也都在其中不断被重申。由此,这些仪式也反映、更新并强化了伦敦居民的“伦敦特殊论”观念。对于伦敦人而言,伦敦在王国重大仪式上的地位是其政治作用和政治首都身份地位的象征。伦敦与王权的紧密联系,在英格兰国内政治格局中的显要地位,和伦敦的自治权利共同构成了“伦敦特殊论”的基石。“伦敦特殊论”的演化影响着伦敦共同体的认知与行为,使得伦敦人尤为关注伦敦的荣誉地位。对伦敦人而言,这种独特地位理所当然,但也需要伦敦人的维护,前述对贝尔克纳普的攻击便是其中一例。1463年国王和显贵们在伦敦的一处私人宅邸召开宴会,伦敦市长马修·菲利佩(Matthew Philippe,约1395—1470)和其他城市高官也被邀请,宴会东道主同意市长于宴会上坐在国王身边。然而市长出席时却发现这个位置被财政大臣占据便愤而离席。东道主向伦敦市长道歉,并再度邀请伦敦官员出席第二天的宴席,情况却依然如此,于是伦敦市长再度离席,并在自家设宴宴请伦敦民政官和其他上层市民。宴会主办者派出使者带着肉食和葡萄酒等礼物向市长致歉,反而因见到其携带的礼物不如市长家宴上的食物精美更深感羞愧。之前曾担任市长的威廉·格里高利(William Gregory,约1400—1467)可能亲眼见证此事,他在其撰写的编年史中写道:“如此城市的尊严就得以保持,也不因他(指市长菲利佩)而失去了。”伦敦市长向宴会东道主索取国王身边的席位,以匹配伦敦的高贵地位,在其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感到受辱,选择离席以维护伦敦的尊严。格里高利的评价表明城市上层理解和支持这一做法,对于伦敦的政治地位和形象,他们与市长有着一致的认识。对于他们而言,伦敦是国王政府的重要支柱,与国王本人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其他城市,甚至高级官员和大贵族都无法比拟的,理应享有与这一政治身份相符的特殊待遇。上述“贝尔克纳普事件”与“马修·菲利佩事件”在中世纪后期并不多见,国王本人与国王政府认可“伦敦特殊论”,赞同伦敦在英格兰国内政治生活中应当拥有特殊地位,与国王间存在独特的联系。“伦敦特殊论”成为王权和伦敦的政治共识。因此,除了入城仪式或加冕宴席外,伦敦在其他重大仪式场合中也享受特殊待遇,如在亨利五世出征法国前在伦敦市政厅举办宴席,伦敦市长被安排落座于中心位置,身边是坎特伯雷(Canterbury)大主教、温切斯特(Winchester)主教、约克(York)公爵等权贵以及诸位王弟。在亨利七世(Henry VII,1485—1509年在位)去世后,伦敦的代表官员被安排在嘉德骑士团(Order of the Garter)之后第二个献祭。这一时期“伦敦特殊论”的内容外化于仪式之中,王权是仪式的参与方,也成为“伦敦特殊论”的构建者。因此,承载“伦敦特殊论”的仪式不仅是伦敦政治文化的表达方式,也是国王政府重新规范与定义伦敦政治身份的手段。通过各种形态的仪式,伦敦和王权都不断重申“伦敦特殊论”的新内涵,进而彰显和巩固了伦敦自治市与王权之间的特殊纽带和紧密联系。王权走入“伦敦特殊论”的生成与演进过程当中,不再像亨利三世或爱德华二世那样被视为伦敦天然权利和地位的破坏者。“伦敦特殊论”的变化所折射的是伦敦与王权关系的极大转变,也是国王政府政策长期发展的产物。因此,“伦敦特殊论”的转向更应当放入英格兰王权与地方共同体自治关系发展演化的视角下重新观察。

五、王权、地方特权与政治文化

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曾指出,中世纪“欧洲封建生产方式中特有的最高权力的分散化”使得城市能够摆脱领主和君主的直接控制,自治政府得以存续和发展。这实际上是一种较为简化的图景,伦敦与英格兰王权的案例展现了中世纪英格兰地方自治与中央王权之间政治联系的复杂多变,也表明二者间的关系并不存在长期存续的固定模式,而是处于长期的变化过程之中。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分散化的地方自治特权经历了长期的碰撞、斗争与妥协、合作的过程。“伦敦特殊论”在13到15世纪的演化是伦敦城市自治与王权间相互关系在政治文化上的表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地方自治特权间关系演变脉络与其历史逻辑。伦敦在11、12世纪国内重要政治事务中极具话语权,也在这一时期从国王手中获得丰富的自治权利。伦敦的独特政治地位与自治权利促成了“伦敦特殊论”的生成。对于王权而言,伦敦自治权利是现实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正如佩里·安德森所说,源自于“权力分散化”的实际情况。然而中世纪英格兰君主们也不断尝试克服和抵制这一倾向,通过对地方权利的调查、限制和重新规范以削减地方自治特权,甚至将之纳入国王政府直接统治的轨道。12世纪兴起的巡回法庭,亨利二世(Henry II,1154—1189年在位)对郡守制度的改革,爱德华一世的“以何为凭”(Quo Warranto)与百户区调查,及其对布里斯托尔(Bristol)、约克、坎特伯雷等城市特权的限制,无疑都出于或部分出于通过打击分散的地方自治特权以强化中央王权的目的。在这些决策背后,存在着对立看待地方自治特权与王权的观念,即认为国王政府应当干涉、监督甚至取代分散的地方自治权利,以此强化王权。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亨利三世到爱德华二世之间的3位君主都试图削弱伦敦自治的自主性,将伦敦转变为国王意志直接通达,国王政府官吏能够无碍地行使权力之处。然而3位君主的政策损害了伦敦的利益,激起伦敦人的不满,进而采取行动维护其特殊地位。王权在伦敦两次遭致伦敦居民的武装反抗,试图将伦敦纳入国王政府直接统治轨道的做法反而为王权带来了更为险峻的威胁。基于此,1327年后王权的政策也经历了显著的转变,这也明晰地体现在“伦敦特殊论”的转变之中。国王政府明确限定了王权与伦敦自治权利的边界,将免于国王政府的干涉也列入伦敦的特权之中。更为重要的是,自爱德华三世时代起,国王政府开始更为频繁地在日常行政和财政事务中寻求伦敦共同体的合作,伦敦得以系统地参与英格兰中央王权的运作之中,也扮演着国王政府财政支柱的角色。也正因此,伦敦与王权、国王个人的紧密联系成为“伦敦特殊论”中更被突出强调的内容。这些内容流露于诗歌中所采用的修辞,也体现于伦敦在各种仪式中的地位与作用。王权既通过政策转向推动了“伦敦特殊论”的转型,实际上也认同并且参与了这一政治文化观念的迭代发展。亨利六世效仿伦敦人的说法,将伦敦称为“国王的宫室”,而伦敦主办国王加冕礼的宴席,以及在各种重大仪式上占据重要位置,无疑也都需要国王政府的认可。“伦敦特殊论”的发展转向也折射出国王政府对伦敦理念与政策的变化。中央王权承认伦敦的政治地位与身份的独特,国王政府不再试图通过控制伦敦而使其服务于王权,而是在保障伦敦特权,承认伦敦特殊政治地位的基础之上利用伦敦的政治与财政资源。这是国王政府长期政治实践的结果,也表明地方自治权利与王权间关系形态的复杂多样。自治权利与王权并非完全兼容,但冲突也绝非不可避免。二者之间相互关系发展变动的历史可以视作地方与中央王权间互相适应与调整的动态过程。因此,对王权与地方自治权利的认识,应当在更长的时段内以动态的视角观察。中世纪的英格兰有着较为集中和强大的中央王权,在规制地方自治权利上也不乏成功案例。然而要抛开自治传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由王权直接控制、行之有效的地方行政系统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王权与地方自治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中世纪英格兰王权既不断限制和削除分散的地方特权,也始终利用享有自治特权的区域和共同体服务于王权和王国治理。达勒姆和威尔士边区等自治领地享有包括自主征募军队等诸多特权,国王也受益于这些自治领地共同体军人的凝聚力。在14、15世纪,伦敦式的自治特权在英格兰国内益发普遍,许多城市得以推选市长,也成为能够选举本城“郡长”(Sheriff)及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的“郡级市”。地方自治政府在王权支持下成长,同时得以更为有效地为王权统驭地方,压制平民运动和维护统治秩序。这表明,维持地方自治权利与强化中央王权可以并行不悖。构建自治领地的特殊地位,涵盖自治区域自治权强化和与王权关系密切化两个方面,这有利于王权与地方双方面的发展。与伦敦相似,中世纪英格兰还有不少自治区域的政治文化中存在对本区域特殊身份特性的认知。王权与这些区域关系的演变,也清晰地反映于相应区域“特殊论”内涵的发展演变之中。

原文载《古代文明》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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