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世纪西欧“迫害型社会”溯源于古典晚期基督教国教化初始阶段,“正当迫害”正式成为教理规范性范畴。异端是中世纪中期教俗两界对付不服从者或臆想的不服从者的“口袋罪”,罪名弹性极大,罪状模糊性显著。中世纪中期,面对西欧社会层出不穷的所谓“异端”,西欧各级教会借鉴自罗马法的“纠问式”(inquisitio),秉持“有罪推定”原则,积极主动地追查异端。教会兼具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集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罗伯特·伊恩·摩尔教授以“迫害型社会”为“元话语”,创新性地突破了西方学术界成说陈规的重围。
1987年,英语学术界著名中世纪学家罗伯特·伊恩·摩尔教授(Robert Ian Moore)的《迫害型社会的形成:950—1250年西欧的正统与离经叛道》(The Formation of a Persecuting Society: Authority and Deviance in Western Europe950—1250)第一版问世,分析中世纪西欧以异端(Heretics)为主、兼及犹太人(Jews)、麻风病人(Lepers)所受迫害,肇制“迫害型社会”论,旋即引起西方学术界持续不断的关注。谷歌学术检索显示,截至2023年8月1日,该书被引用1921次,是国际中世纪学领域的高引用率著作。2007年,该书第二版面世。围绕西欧中世纪异端问题,摩尔教授先后出版了《民间异端的肇始》(The Birth of Popular Heresy, 1975年)《欧洲异端的缘起》(The Origin of European Dissent,1977年初版,1985年修订再版)《向异端宣战:中世纪欧洲的信仰与权力》(The War on Heresy:Faith and Power in Medieval Europe, 2012年)。摩尔教授著作等身,是《布莱克威尔世界历史丛书》(Blackwell History of the World,series)的主编,还是《布莱克威尔历史新视域丛书》(Blackwell New Perspectives on the Past,series)的创意编辑、《菲利普世界历史地图》(Philip`s Atlas of World History)的编者。2000年,作为雅克·勒高夫(Jacques Le Goff)主编的《制造欧洲丛书》(The Making of Europe,series)扛鼎之作,摩尔教授出版了《970—1215年欧洲第一次革命》(The First European Revolution,c. 970_1215)。摩尔教授以中世纪西欧“迫害型社会”论,驰名于当代西方学术界。2011年,时任明尼苏达大学历史学副教授的J. K. 迪思在《中世纪异端与裁判史》(A Historyof Medieval Heresy and Inquisition)中说:“二十多年前,罗伯特·伊恩·摩尔力证了自己提出的‘迫害型社会形成论’”。同年,沃尔特·库里契博士(Walter Kudrycz)在《历史的在场:中世纪学与现代性》(The Historical Present: Medievalism and Modernity)中说:“1987年,罗伯特·伊恩·摩尔的《迫害型社会的形成:950—1250年西欧的正统与离经叛道》终于将中世纪异端这一研究领域直接带入‘理论视域’。这一书名是纯福柯式的,原创出影响深远的中世纪‘迫害型社会兴起’理念。这一书名不是赶时髦的,而是与后结构主义关注社会结构及其阐释紧密相连的”。摩尔教授中世纪西欧“迫害型社会”论,既是一家之言,也是20世纪后半叶后现代学术汹涌大潮中灿烂夺目的中世纪学浪花,既有史实支撑,更有史料支承,其学术机理可析解为教理构拟(reconstruct of canon)的迫害判准,迫害异端的世俗法“口袋罪”构式,迫害异端的教会法“纠问式”构置。
一、“正当迫害”异端的教理构拟
中世纪西欧“迫害型社会”溯源于古典晚期基督教国教化初始阶段,国教就意味着帝国只能有一种宗教,这种宗教只能有一个教理,这个教理只能有一种信条。在古典晚期,这个信条就是尼西亚信纲。凡不信仰基督耶稣者,皆为异教徒;凡不信奉尼西亚信纲者,皆为异端。到了中世纪更是如此,“中世纪的历史只知道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此即为“正当迫害”(just persecution)的发生学教理构拟。
313年2月,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Emperor Constantine, 272—337年,306—337年在位)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合法,基督教由备受迫害的对象,变为罗马帝国唯我独尊的国教。君士坦丁授予基督徒特权,排他性地规定:“帝国的获益者必须仅限于天主的信奉者”。天主的信奉者仅指尼西亚信纲和罗马主教的拥护者,而“异端和分裂教派不仅不配享有这些特权,而且必须做各种强制性公共服务工作”。甫一立为国教,对于所谓的异端和分裂教派,君士坦丁即刻露出迫害的獠牙。从此,虽然罗马帝国江河日下,但却乐此不疲地迫害异端。狄奥多西一世(Theodusius Ⅰ,347—395年,379—392年东罗马皇帝,392—395年全帝国皇帝)把尼西亚信条确立为基督教的正统,严厉打击异端,禁止异端担任公职。395年和408年,罗马帝国两次大规模清除异端。始于381年,罗马帝国定期检查摩尼教徒(Manichees)状况。罗马帝国认定摩尼教徒没有法定行为能力,不得继承,不得到法庭起诉与应诉。383年,阿维拉主教普里西利安(Priscillian of Avila,340—385年)被疑为摩尼教徒,移交当地行政司法官,384年,普里西利安被定为巫术罪,其后,火刑处决。405年以后,北非多纳图派(Donatists)被严禁再次皈依基督教正宗。罗马帝国针对异端的举措,被查士丁尼皇帝(Emperor Justinian, 482—565年,527—565年在位)收入《法典》。查士丁尼禁止异端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剥夺异端继承权和学习法学,从事法务工作的权利,剥夺异端在法庭上指证基督徒的权利。查士丁尼宣称:“关闭所有通向错误的道路,将信仰置于一元论的坚实基础上。”古典晚期和中世纪早期,一旦被认定为异端,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被清除殆尽。5世纪,作为异端的阿里乌斯教派(Arians)在日耳曼尼亚消失;6世纪初,随着克洛维征服法兰西亚,阿里乌斯教派在法兰西亚消失;随着查士丁尼战争中东哥特王国崩溃,阿里乌斯教派在意大利消失。西罗马帝国从风烛残年到寿终正寝,基督教会对立其为国教的帝国毫无流连之情,一方面不遗余力地向日耳曼“蛮族”传教,另一方面对所谓“异端”斩草除根。
不服从作为异端判准的要件之一,升位为法律化强制性教理——教会法规章,以避免由不服从演化为分裂教会,试图无死角地管控基督徒。因为,“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教会为了巩固自身的神圣合法性,“将不服从等同于异端的思想激发了格列高利时期教会法汇编的重大创新:创建对付异端和教会分裂的措施。在11世纪70年代晚期,《七十四名称集》添加了一个名为《论逐出教会》(De excommuicatione)的附录(可能是由康斯坦斯的贝诺尔德撰写),在接下来的十年里,格列高利时期的教会法典学家在他们的汇编中加入了一个名为《论迫害权》(De iusta persecutione)的章节。从奥古斯丁对抗多纳图派信徒的著述,以及格列高利对抗伦巴第·安塞伦的著述中,得出了‘正当迫害’是合理的这一结论。教会拥有高压强权,用以矫正邪恶并使分裂者重新服从。教会‘可以迫害其敌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以求助于世俗的权力”。由此,“正当迫害”正式成为教理规范性范畴。
“正当迫害”异端的要件之一就是不服从。这种不服从,指两个方面的不服从,一方面是不服从教会组织体系与正统神学思想,另一方面是教俗两界对清除异端消极怠惰,亦是不服从。也就是说,“每一种异端都是不认同于神圣的、正统的基督教信仰”。世俗封建政权必须配合教会剿灭不服从的异端,“(世俗权力)必须公开宣示,维护纯正的信仰,尽其所能消除领地内被教会判定的异端”。如果哪个封建领主对清除异端的神圣使命置之不理,附庸即可废除对他的效忠,教皇将其封地转授虔诚的基督徒领主,“清除异端的领主将不受妨碍地、为了信仰的纯洁性,保有领地”。为了充分调动世俗封建领主的反异端积极性,教俗两界都被赋予“正当迫害”异端的权利与责任。那些为被认定的异端者提供庇护的人,包括消极应付清除异端使命的世俗执法官(magistrates),都被扣上异端嫌疑的帽子。如果一年后仍未清除异端,世俗执法官将被解除职务,同时剥夺其继承的选任权。任何人胆敢继续与异端藕断丝连,将被革除教籍。教士被禁止为异端与异端疑似者举行礼拜、葬礼并接受其贡奉,违者革除教职。第四次拉特兰会议规定:“每一位大主教或主教,每年两次、至少一次巡视本教区报告有异端居住的区域,强制性地要求(异端的)三个以上整个邻居,发誓一旦发现有人参加异端或其他人召集的秘密集会,或出现违反法律与道德的行为,立刻告知主教。”如果主教对清除异端的使命敷衍塞责,会如同不得力的世俗执法官一样被免职,代之以“有意愿、有能力坚决清除异端的主教”。教理界定异端,清除异端中世纪西欧教俗两界共同的权利与责任,如有不力,必遭处罚。
甄别异端是一项将教理界定可操作化的实施性步骤,格拉提安《教令集》(Gratian Decretum)规定,异端观点“是由人类感知选择的,与《圣经》背道而驰的,公开承认且顽固坚守”。这实际上赋权主教可以对于异端自由裁量,主教可以根据个人好恶,将出言悖谬自己或拒绝主教差使的信徒,裁定为异端。异端拒绝遵从教义,不承认教会制定的教规——没有教规,就没有异端。异端是教规制造出来的,其生成语境是悖谬正统的论断。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历史,在不同时段和不同地域,非正统的信仰观念(heterodox belief)各行其道,但到了中世纪盛期,教会对非正统的信仰观念不再宽容,某些非正统的信仰观念就被裁定为异端。贝居安就是典型例证。
何谓贝居安?贝居安一名,来自于法语Béguines,即“不发愿的修女”,指西欧大陆北部特别是弗兰德斯(Flanders)和莱茵河流域追求不同于基督教会的宗教生活方式的女性信众。1200年,人口统计学显示,战争、十字军和入修道院修行导致男人大量流失,西欧出现了“剩女”(a surplus of women)。独身成年女性在中世纪西欧不被社会接纳,这些妇女举步维艰。城市敞开的社区生活环境,为这些妇女提供了新的选择——进或不进修道院,都可以过安贫、守贞、奉献的生活。修道院日益增长的敌意,阻碍着这些妇女组织自己的教团。被主要修会拒之门外,加之没有进入传统修道院必需的资质,这些妇女开始自己组织修会。
虽然贝居安运动没有正式的创始人,但在推广这一新的修行生活方式方面,初期的庇护人——维特里的雅克(Jacques of Vitry)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1215—1216年间,维特里的雅克撰写了《瓦尼的玛丽传》(Marie d`Oignies)。瓦尼的玛丽传死于1213年,她被描绘为抵御法兰西南部异端盛行的女圣徒之一。尽管瓦尼的玛丽传生活于另类的女教徒之中,但不能确定她就是贝居安。事实上,当时列日(Liège)教区大多数圣徒般行止的女教徒是西多修会(Cistercians)的成员,难以确定是纯粹的贝居安修行或神秘主义。
1230年后,“贝居安”(Béguine)一词才出现。这一词汇的缘起模糊不清。有些学者认为,这一词汇源于以法兰西南部城市阿尔比(Albi)赋名的清洁派异端(Cathar heresy)——“阿尔比派信徒”(Albigensian)的变体。另一些学者认为,“贝居安”源于佛兰德语(Flemish)“beggen”(谈论过多)或“bag”(乞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词汇来源于贝居安的米黄色服装(the beige color of the beguines`s garments),或12世纪列日教士兰伯特·勒·贝居(Lambert le Bègue,1131—1177年)之名。13世纪编年史家马修·帕里斯(Matthew Paris)也困惑于这一词汇的词源。最终,贝居安团体被命名为“贝居安修会”(beguinage),来自于法语béguinage。贝居安修会是隐修会,特别之处在于适应城市生活的妇女聚集在一起“不发愿但守贞,靠自己的劳作为生”。这表明,贝居安修会具有城市特征,尽管很多妇女来自农村。这些妇女都有自己的生计——织布、纺线、刺绣和救死扶病等。这些妇女过着贫困和守贞的生活,也可以不受限制地退出贝居安修会去结婚。贝居安修会的规模从两人到数百人不等。13世纪下半叶,最大的贝居安修会之一是巴黎的圣路易(Saint Louis in Paris)资助的,据称庇护了800名妇女,形成了“城中之城”。但是,也存在另外的可能性:一个贝居安生活在家里,白天工作在贝居安修会。还有很多证据显示,一些贝居安沿门托钵为生。这些失意妇女特别脆弱,易受到教会和讽刺诗人的攻讦。
1216年,维特里的雅克成功地使获得教皇批准列日教区组建妇女修会即后来的贝居安修会。1233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Pope Gregory Ⅸ)在教皇诏书《处女的荣耀》(Gloriam virginalem)中确认了对这些妇女的庇护。同年,在美因茨(Mainz)举行的教会会议通过法令,禁止贝居安离家游方托钵,或公开传播错误的神学思想。贝居安人数持续增长,她们的虔诚受到大众赞许,导致教会对她们敌意日增。1311—1312年,维埃纳(Vienne)会议颁布限制贝居安的法令,1317年,作为简称“我们自己”(Ad nostrum)和“特定女性”(Cum de quibusdam mulieribus)的教会法令公开实施。这些法令未能解散大多数贝居安修会。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 ⅩⅩⅡ)在《正确的理性》(Racio recta)教皇诏令中,区分了“好的贝居安”(闭门隐修)和“坏的贝居安”(游方传教)。《好爱人的规则》(La Règle des fins amants)赞誉巴黎著名神学家敌视的贝居安灵修。另一个叫做《天堂之梦》(Songe du Paradis)的文本,区分好的与坏的贝居安,好的贝居安是唯命是从的,坏的贝居安则是伪善、放荡的。圣徒传记男性作者肯定的贝居安,仅限于“自律与自控”自己以符合正统规范的贝居安。讽刺诗作者是否定贝居安的始作俑者。圣梅达本笃修道院院长(Benedictine prior of St. Médard)宽西的戈蒂埃(Gautier de Coincy)是最早的贝居安修会攻讦者之一,也是卷帙浩繁的贞女奇迹辑作者。他怒指贝居安伪善,怒斥贝居安集体生活是邪恶、淫荡的。宽西的戈蒂埃对贝居安的敌意,被指为错误和过分紧张的,但却是教会保守氛围的典型性状。默恩的让(Jean de Meun)和吕特伯夫(Rutebeuf)等大学诗人攻讦贝居安。13世纪60—70年代,他们指责贝居安眈于逸乐。默恩的让创作的《玫瑰传奇》(Roman de la Rose)第二部分,用隐喻的笔法描述了伪装者(Faux Semblant)与贝居安被迫禁欲者(Atenance Contrainte)的暧昧关系。1260—1280年,吕特伯夫创作很多诗篇,描绘贝居安与托钵教士的密切且令人生疑的关系,伪称的神秘体验,夸张到催人泪下的奉献。吕特伯夫认为,贝居安的伪善是显而易见的,她们不发愿并轻易放弃灵修生活。贝居安还被指责用方言阅读《圣经》,在公共场所上传教,行止与异端无异,容留男性教士。分析这些攻讦贝居安文本的语境,就会发现其实是大学教士对托钵教士僭夺了法兰西国王的支持的敌意,由于国王也支持贝居安,故而贝居安难逃生天。与托钵教士捆绑,贝居安在劫难逃。
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对受洗后基督教信众群体,做出决议称:“达到解事责任年龄(the age of discretion)的善男信女,每年至少一次向自己的告解神父忏悔自己的罪愆,尽其所能地修和圣事,最起码地将在复活节、圣餐仪式上虔敬地得到救赎;或者基于告解神父的忠告,由于良善的缘由,在某一时刻,得到救赎。否则,他们终身将被教会弃绝,死也得不到基督教葬礼”。据《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解事责任年龄一词英文(the age of discretion)出现于14世纪,指能够承担行为与行使权利的责任,亦指青春期(puberty)。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于13世纪前期举行,且所使用语言为中世纪拉丁语,毋庸置疑的是,拉丁语“解事责任年龄”一词早于英语。落实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决议,世俗封建主的配合至关重要。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决议引入“解事责任年龄”,即明确了判定“异端”的年龄底限。1226年,路易八世(Louis Ⅷ,1187—1226年,1223—1226年在位)禁止异端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并没收其土地。同一时期,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1194—1250年,1212—1250年在位)在全境严酷打击异端。1233年,阿拉贡国王詹姆斯一世(Jaime Ⅰ of Aragon,1208—1276年,1213—1276年在位)在全境实施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关于清除异端的决议。如何甄别与认定异端,是教俗两界面临的紧迫课题,宗教裁判所应运而生。1229年,路易八世的王后、卡斯蒂利亚的布朗歇(Blanche of Castile,1188—1252年)建立法兰西第一个宗教裁判所,裁判官由王室官员充任。1233年,图卢兹伯爵雷蒙德七世(Raymond Ⅶ of Toulouse,1197—1249年)迫于压力,建立宗教裁判所。同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Gregory Ⅸ,1227—1241年在位)绕过主教体系,指示多明我会(Dominican friars)接受教皇代表的直接领导,在郎格多克(Languedoc)履行宗教裁判所职能。教皇格里高利九世还命令马尔堡的康拉德(Conrad of Marburg)在德意志兰搜捕异端。教理构拟的围猎异端和疑似异端的罗网,降临中世纪西欧大地,迫害型社会日渐成熟。
二、迫害异端的教会法“纠问式”构置
中世纪中期,面对西欧社会层出不穷的所谓“异端”,西欧各级教会借鉴自罗马法的“纠问式”(inquisitio),秉持“有罪推定”原则,积极主动地追查异端。教会兼具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集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纠问式诉讼机制起源于罗马帝国后期,为罗马教会所采纳”,教会发展了罗马法的“纠问式”诉讼机制,由针对行为后果的纠问,升级为针对异端从思想到行为的全面纠问。教会对异端思想异常敏感,10世纪中叶,拉文纳主教彼得(Bishop Peter of Ravenna)谴责拉文纳学校校长(the schoolmaster of Ravenna)维尔格拉德(Vilgard)传播奥维德(Ovid)、维吉尔(Virgil)、贺拉斯(Horace)等古典作家的作品。教会对民间特别是知识阶层重燃古典文化的热情疑虑重重,认为古典著作冲击了《圣经》的独尊地位,造成基督徒思想混乱,甚至信仰颠覆。教会倾向于用司法手段,解决基督徒的异端思想问题。在“有罪推定”思维定式下,针对民间所谓“异端”,教会“纠问式”刑讯大行其道,捕风捉影,随意定罪,草菅人命。马恩河畔沙隆(
)韦尔蒂农民勒塔德(Leutard of Vertus)被控抛弃妻子、毁坏教堂祭坛、反对什一税、笃守《新约》等,主教格拜因(Gebuin)将其定谳为异端,勒塔德投井自尽。1015年,格拜因的继任主教罗杰(Roger,1008—1042年)召集大会,肃清勒塔德影响。罗杰卖力地肃清异端,仍遭到教会同仁的指责。1024年,比邻的教区主教康布雷的杰拉德(Bishop Gerard of Cambrai)致信罗杰,指责他处理异端不积极,敷然了事。1024年新年期间,杰拉德主教逮捕并审问一些异端分子,这些异端分子来自马恩河畔沙隆。为了推卸责任,杰拉德愤怒地指责罗杰打击异端不力。20年后,为了免遭类似的指责,就如何处置秘密集会的农民,主教罗杰第二征求列日主教瓦佐(Bishop Wazo of Liège)的意见。面对所谓“民间异端”(popular heresy),教会防范甚严。但是,以农民为主的民间异端大都是文盲,他们目不识丁,对《圣经》的了解局限于《福音书》和《使徒行传》等《新约》部分叙事性内容,至于其中的神圣理念和与之相关的神学思想则不甚了了。他们对教会的腐败深恶痛绝,追求纯洁朴素的信仰,宣称:“摆脱尘缘,杜绝肉欲,不害邻人,把我们纯粹的信仰传递给所有人。如此,洗礼是不必要的。圣礼并不能使人得到拯救”。对于这些农民来说,教堂的圣洗池并不能给婴儿注入信仰,婴儿受洗时更是完全不会感受到神圣的召唤。这表明,中世纪中期以农民为主题的平信徒,逐渐有了关于信仰的自我意识,对教士的耳提面命,不再言听计从。同时,面对教士中的特立独行者,教会颇费踌躇。
12世纪,西欧大地出现了一种无法纳入异端范畴的教会特立独行者——“游方教士”(wandering preachers)。雷恩主教马博德(Bishop Marbod of Rennes)指责阿尔比塞的罗伯特(Robert of Arbissel)举止行为不当。11世纪90年代,罗伯特云游布列塔尼和安茹,披着兽皮,赤足,目光凝滞,蓬头垢面,“只是想纠集一伙人一起装疯卖傻”,他的追随者衣衫褴褛,有盗贼,有妓女,麇集于乡野。罗伯特指责教士阶层的道德水准低下,“不笃诚传教,所作所为破坏信徒的信仰”。教士批评教会,肯定不受批评对象的待见,但是,教皇却另眼相看。罗伯特及其挚友梯荣的伯纳德(Bernard of Tiron),被教皇任命为十字军神父。1115年,罗伯特去世,作为教会的英雄,哀荣日隆。特立独行群体良莠不齐,其中不乏怙恶不悛者。四旬斋(Lent)之际,罗伯特的朋友、勒芒主教希尔德伯特(Bishop Hildebert of Le Mans)迎来了洛桑的亨利(Henry of Lausanne)带领的一群褴褛狂热的游方教士。此时,正值希尔德伯特动身赴罗马。希尔德伯特回来后,发现自己的教士被罢黜,甚至遭到殴打,在教堂祭坛上,亨利团伙肆意诋毁主教。1135年,阿尔勒的大主教(Archbishop of Arles)逮捕亨利,押送到比萨(Pisa)会审,将其圈禁在一所修道院。到了12世纪40年代前期,亨利的影响遍及法国西南部,在图卢兹(Toulouse)城乡尤甚。1145年,克莱沃的伯纳德(Bernard of Clairvaux)致函图卢兹伯爵,告知他偕教皇使节四人,进入图卢兹,解决洛桑的亨利异端问题。伯纳德的任务是建立重要的程序,既消弭异端,又根绝异端的支持者。伯纳德宣称,进行公正的审判,“异端、异端支持者和所有给予异端帮助的人,无资格在法庭作证,也不得寻求赔偿。所有人不得与其交往或生意往来”。亨利被图卢兹主教逮捕,死于狱中。亨利因为笃行弃绝财富的苦修,批评教会腐化贪婪,赢得底层基督徒的拥护,从者甚众,被教会视为威胁,多次锒铛入狱,定罪,瘐死。教会对付游方教士中,一如洛桑的亨利者,有罪推定,纠问式定罪。
按照纠问式侦讯原则,列日主教瓦佐制定规则,规定被举报为异端者必须逮捕、审讯、革除教籍,其散布的异端邪说必须肃清。但是,教会更倾向于假手世俗封建主解决异端问题。1062年蒙彼利埃(Montpellier)和1119年图卢兹,两次主教会议均决议:异端及其支持者交由世俗当局惩处。异端运动发展,迫使教皇介入司法。1148年,异端分子埃托勒的埃翁(Eon de l`Etoile)团伙洗劫、焚烧布列塔尼多座修道院。这一团伙成员被捕,押送到兰斯(Reims),由教皇尤金三世(Eugenius Ⅲ, ?—1153年,1145—1153年在位)主持会审。埃翁以疯症免死,其大多数追随者被移交世俗法庭,处以火刑。进入12世纪后半叶,教会高度重视异端问题,强化“纠问式”教会司法,试图扑灭异端。1163年,教皇主持的图尔会议(council at Tours),指出图卢兹地区异端秘密蔓延,发展迅猛,被举报的异端和异端庇护者,应从速审判;应断绝与疑似的异端同情者的社交和生意往来,他们的财产应没收。此后,教会迫害异端的举措逐步升级。1178年,克莱沃修道院长(abbot of Clairvaux)亨利·德·玛西(Henry de Marcy)率领教皇使团达到图卢兹。亨利·德·玛西的到来,显示出教皇和教廷对图卢兹伯爵清除异端缓慢乏力十分恼火,要求图卢兹“主教和教士,市政官和未受异端邪说蛊惑的忠贞信徒,把他们所知道的现在的异端和未来可能成为异端的人及其同伙的名字,写下来并交给我们,不要受情亲、爱情与金钱的羁绊”。亨利·德·玛西把“纠问式”教会司法推演成宗教裁判原则,推动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决议——杜绝与异端及其同情者的社交与生意往来,革除教籍,解除其效忠,没收其土地和财产。
进入13世纪,教会法承继罗马法的“纠问式”传统,认同世俗统治者对异端的法律处置,1199年,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年在位)发布教谕(bull)宣称,应用罗马法惩治叛国罪同样的程序与刑罚,处置异端。教皇英诺森三世这一教谕,开启了教会法与世俗法合流惩治异端的教理闸门,并为1208年征伐图卢兹郡(theCounty of Toulouse)的阿尔比十字军(the Albigensian Crusade)铺平了道路。教会法与世俗法合流,导致更加残酷而广泛的清除异端行动。《裁判程序》(Processus inquisitionis, 1248)《异端行为裁判所规则》(Practica officii inquisitions heretice pravitatis, 1320)《裁判指导》(Directorium inquisitionis, 1375)等宗教裁判规章充分贯彻“纠问式”,为在宗教司法实践中全面落实“有罪推定”原则提供法律保障。1231年,为教会开展司法审判异端提供审判机构,教皇格列高利九世(Pope Gregory IX,约1145—1241年,1227—1241年在位)设立宗教裁判所。1233年,西欧大主教区、重要的主教区设立宗教裁判所。
教会法“纠问式”构置因言获罪、草菅人命,在玛格丽格·博莱特(Margaret Porette,?— 1310年)一案上体现得淋漓尽致。1310年6月1日,在巴黎格列夫广场(the Place de Grève)上,作为教会法庭判定的怙恶不悛的异端(as a relapsed heretic),玛格丽格·博莱特被处以火刑,当众烧死。玛格丽格·博莱特被裁定为贝居安,也是《挚朴神魄镜见》(The Mirror of Simple Souls)的作者。玛格丽格·博莱特的早年生涯,在文献上几乎是空白。因为她亦被称为“埃诺的玛格丽格”(Margarita de Hannonia),西方学者推测她可能生于埃诺(Hainaut),在佛兰德斯和布拉班特(Flanders and Brabant)南部,今法国与比利时交界地区。在这一地区的瓦朗谢讷(Valenciennes),教会迫令玛格丽格·博莱特在场,目睹《挚朴神魄镜见》被焚烧。西方学者认为,玛格丽格·博莱特是极具魅力的神秘主义贝居安,她的著作《挚朴神魄镜见》虽被指责为异端,但流布甚广。这部著作导致她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她的著作被认为是现存最古老的法语神秘主义著作,也是1300年前由女性完成的为数稀少的书籍。玛格丽格·博莱特的生平鲜见于欧洲中世纪文献,零星见诸宗教裁判所审讯记录和其所著《挚朴神魄镜见》之中。《挚朴神魄镜见》的全名是《仅存在于意志和对爱的渴望中归寂的挚朴神魄镜见》(Le Mirouer des Simples Ames Anienties et qui Seulement Demourent en Vouloir et Desir d'Aomour)。长期以来,西方学术界对于《挚朴神魄镜见》的作者是谁莫衷一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历史语文学家(philologist)罗蒙娜·瓜尼埃里(Romana Guarnieri)首次确认玛格丽格·博莱特为《挚朴神魄镜见》的作者,指出作者一定受过良好的教育,特别是神学造诣比较突出。尽管缺乏翔实的历史文献,但是宗教裁判所涉案记录和《挚朴神魄镜见》勾画出了玛格丽格·博莱特生命史。
玛格丽格·博莱特可能属于瓦朗谢讷贝居安修会。爱伦·巴宾斯基(Ellen Babinsky)推测,玛格丽格·博莱特可能是独行的巡游者,向任何愿意听从她的人布道。《挚朴神魄镜见》展现出她肯定受过良好的教育,并能娴熟地使用自己的方言写作。当时,“像玛格丽格·博莱特等女性对方言载体的文本的形成助益良多,她们勤于笔耕,无需成为修女或男性的指导”。教会将各种非正统信众集团在菲利普四世(Philip the Fair,1268—1314 年,1285— 1314年在位)统治时期受到热烈支持的、关于原罪和灵魂状态的教义作为敌对势力或异端,玛格丽格·博莱特是教会这种日益增长的敌意的牺牲品。玛格丽格·博莱特生平重要事迹史籍鲜载,零星散见于如下:1296—1306年,写作《挚朴神魄镜见》;她的著作得到三位教会权威人士的认可——方丹的戈弗雷(Godffrey of Fontaines,1285—1306年在巴黎)提醒她注意书中某些段落的文字表述;大约在1306年,其他人强烈反对《挚朴神魄镜见》,康布雷主教(bishop of Cambrai)居伊·德·康缪(Guy de Colmieu)将《挚朴神魄镜见》定谳为异端邪说,命令玛格丽格·博莱特到场,当众焚毁《挚朴神魄镜见》。1306或1307年,居伊的继任者、主教马里尼的菲利普(Philip of Marigny)时期,玛格丽格·博莱特又被指控为诱导信众误入歧途的异端。1308年,由于固执己见,玛格丽格·博莱特被捕,监禁18个月。玛格丽格·博莱特拒不悔改且拒绝自证清白,多米尼克宗教检察官(Dominican Inquisitor)先入为主地从《挚朴神魄镜见》中误引一系列冒犯正统教义的文字,递交巴黎大学资深教授组成的教义审查委员会。
《挚朴神魄镜见》围绕灵魂(l'Ame)指向,爱(Amour)和理性(Raison)展开对话。如同大多数中世纪教化文本,《挚朴神魄镜见》定位为“镜见”,激励读者冥想与仿效。这是一部抽象观念接近新柏拉图主义(玛格丽格·博莱特自称居于真理之地)的神学著作,传达给读者可理解的、有吸引力的典雅之爱(fin`amors)典故,如同13世纪洛里斯的纪尧姆(Guiliaume de Lorris)和默恩的让(Jean de Meum)所著广为流传的抒情诗和经院神哲学著作——《玫瑰传奇》(Roman de la Rose)那样的觅爱的百科全书,《挚朴神魄镜见》运用了充满争议的寓言形象、话语和例证。这种渎神的典雅之爱融入神圣的神秘主义神学的构式,尽管开端不可思议,但的确使每一种更高级的升华模式从其他著述中获得爱的理念连结。这种互补的风格和典雅与神秘模式的信息,呈现如德龙克(Dronke)阐释的玛格丽格·博莱特“抒情时刻”和“准戏剧性章节”不时地插入叙事中。这种书写倾向最值得注意的是她使用诗的格律:开篇结构如同“坎佐纳”(canzone),结尾嵌入“回旋诗”(rondeau)使主题思想结晶。因而,《挚朴神魄镜见》介于诗歌与诗文合璧(prosimetrum)——诗与散文合体,类似于波爱修(Boethius)的《哲学的慰藉》(De consolatione Philosophiae)。运用当时流行的“灵魂为基督的新娘”神秘主题,玛格丽格·博莱特书写了与上帝同在的追求。她倡导以完全、完美的恭顺意志,获得神圣体验,教会的圣仪是多余的,避开了等级制教会,在灵魂臻于完美的阶段,每个信徒等同于天使。这激怒了宗教裁判所。灵肉寂灭(annihilation)是该书的主题。灵魂寂灭于上帝之爱中,既不需要追求美德,也不需要践行外在的奉献,这一理念在书中反复出现。玛格丽格·博莱特所说的“更伟大的教会”(Greater Church),类似于正统教义所谓的“教会救赎者”(the Church Triumphant),即“灵魂教会”(the Church of Spirit)是自由灵魂的理念汇聚,是她渴望归属于和确定能够引导、判定的无形共同体——小教会(the Little Church)——信徒在尘世的汇聚,即正统教义认定的教会激进分子(the Church Militant)。但是,难以判定玛格丽格·博莱特是否属于自由灵魂,尽管她的异端理论属于“自由精神”(the “Free Spirit”)。由于“自由精神”,她被控为泛神论(pantheism)和反律法论(antinomianism)。
玛格丽格·博莱特大胆地公开说出天国与教会的新理念,“提出了一种无须借助德行和其他宗教修行的灵修生活与神学思想,并在自己的著作中用寓言诗体表述”。像希尔德加德(Hildegard),玛格丽格·博莱特严厉抨击拒绝她的独特洞见的等级制教会。不同于希尔德加德,玛格丽格·博莱特仅以“自由灵魂”(Free Souls)之名发声。不同于隐修的希尔德加德等人,玛格丽格·博莱特是一个抛头露面的公众性人物,更易于受到持续迫害的伤害。在宗教裁判所历史上,玛格丽格·博莱特殉难不久,1311—1312年法兰西维埃纳会议(Council of Vienne, France)谴责《挚朴神魄镜见》的一些理念。这些理念源自于反律法主义运动的“自由精神兄弟会”(the Brethren of the Free Spirit),1270年代,德意志奥格斯堡(near Augsburg, Germany)圣大阿尔伯特(St. Albert the Great)首先对其发起攻击。抨击其人与上帝同在就摆脱了道德律和社会规范的束缚的主张。他们在新的语境中传教《圣经》片段,被教会视为威胁。玛格丽格·博莱特被称为“德意志法兰西自由精神兄弟会第一使徒”。维埃纳会议前,《挚朴神魄镜见》只是体现了异端思想倾向的文本,并不能证明就是异端,也难以证明玛格丽格·博莱特是异端的代言人。
15世纪末,西班牙八百年“再征服”运动结束,设立宗教裁判所,罗马教皇授权西班牙国王任命裁判官。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是一个独立机构,疯狂地猎捕异端分子和异教徒。随着西班牙殖民美洲,宗教裁判所也登陆西属美洲,强制美洲土著印第安人和贩卖到美洲的黑奴皈依天主教,残酷迫害拒绝皈依者。1843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废止。16世纪初,宗教改革爆发,阻断了新教地区设立宗教裁判所的可能性。13世纪,与迫害异端的世俗法律和司法相呼应,出台宗教审判规章,设立宗教裁判所,从立法到司法,教会司法审判异端体系日臻完备。从地域性世俗封建法治到所谓“普世基督教世界”教会法施行空间,西欧中世纪“迫害型”社会成形了。
三、迫害异端的世俗法“口袋罪”构式
中世纪中期,面对日益脱离教会体系管控的基督教信众,为了加强基督教世界信仰一致性和教会权威性,教皇和基督教教会法学家提出了“正当迫害”异端(Heresy)的教理观念(ideological canon),并演进为教会法的实施依据。也就是说,中世纪西欧异端不是生来如此,而是中世纪教理制造(fabricated by the medieval canons)出来的,“(异端是)中世纪盛期(the High Middle Ages)日益复杂的压迫型世俗统治机构和教会机构创制的构拟(fiction)”。异端是中世纪中期教俗两界对付不服从者或臆想的不服从者的“口袋罪”(a pocket crime),罪名弹性极大,罪状模糊性显著。中世纪中期,随着查理曼帝国解体、维京人南下,西欧世俗封建制度大行其道,罗马法复兴,城市兴起,格里高利教皇革命,导致教俗两界结构性矛盾层出不穷,归根结底,就是教俗两界之间与教俗两界内部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错综复杂的矛盾交织。教俗两界统治阶层不去解决造成矛盾的症结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冠以“异端”之名,予以清除。
封建世俗统治者以清除异端之名,党同伐异,比教会先行一步,把“口袋罪”骇人听闻的效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封建君主与地方领主的权力之争,有了凭借清除异端的神圣合法性。1022年,奥尔良(Orléans)对以教士艾蒂安(Etienne)和利索斯(Lisois)为首的14名或(一文献记载为)16名高级教士和受人尊敬的平信徒执行火刑。据沙特尔圣佩尔教堂的保罗(Paul of St Pére of Chartres)记述,这些人花言巧语诱骗新来的人加入其宗团(sect),举办极具色情意味的邪恶狂欢活动,焚烧由此产生的婴儿,从其骨灰中制取神秘的膏质。1022年奥尔良火刑异端事件,成因错综复杂,恐非如沙特尔圣佩尔教堂的保罗所述。包蒂耶(R. H. Bautier)揭示,沙特尔圣佩尔教堂的保罗对该事件的记述失之偏颇,秉持“政治正确”立场来为胜利者张目(as the apologist of the winning side in what was a highly political affairs)。1022年奥尔良异端事件,是法兰西卡佩王朝罗贝尔二世(Robert Ⅱ,970—1031年,996—1031年在位)与奥尔良领主、布卢瓦的尤多伯爵(Count Eudo of Blois)主教叙任权之争的高潮一幕(a central episode)。奥尔良主教人选,法王提名蒂埃里(Thierry),反对尤多伯爵提名的奥达尔里奇(Odalric)。奥尔良异端的两位首领与王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艾蒂安是王后的私人神父,利索斯领取王室俸禄。告发异端的阿雷法斯特(Aréfast),是诺曼底伯爵(County of Normandy)的叔父。诺曼底伯爵是尤多伯爵最亲密的盟友。当时,在沙特尔教堂司事的建议下,阿雷法斯特告发奥尔良异端。尽管置身事外,但是沙特尔主教富尔伯特(Fulbert)反对蒂埃里出任奥尔良主教。因支持王室提名的主教人选,艾蒂安、利索斯等被判定为异端,赴火刑。奥达尔里奇出任奥尔良主教,蒂埃里铩羽而归。1022年奥尔良异端事件,是封建领主反对封建君主主教任命权的政治斗争,残害支持法王主教人选所谓“异端”。这一事件,一方面反映了这一时段,法国卡佩王朝封建君主面对地方封建领主有心无力的孱弱,无力庇护亲近王室的教士,任由地方领主残害,这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中世纪的国家里,国王高踞于整个封建等级制的顶端,是附庸们不能撇开不要的最高首脑,而同时他们又不断反叛这个最高首脑。整个封建经济的基本关系(分封土地以取得一定的人身劳役和贡赋),在处于最初和最简单的形式时,就已经为斗争提供了充分的材料;特别是当有这样多的人有意寻衅的时候更是如此”;另一方面表明了,对于不服从者,封建世俗统治者毫不犹豫地使用“口袋罪”——异端进行迫害。从此,西欧“迫害型”社会大行其道。
除了封建世俗统治集团,中世纪城市寡头也是“迫害型”社会的重要推手。教会利用所在城市的寡头,迫害异端,于史有载。11世纪上半叶,克吕尼修会编年史家秃头鲁道夫(Cluniac chronicler Rodulfus Glaber)著《历史五书》(Five Books of History),大量篇幅描述1000—1033年间水火兵虫,以印证“千年之际撒旦降临”末世预言。鲁道夫记述,1028年,米兰大主教阿里伯特(Aribert)揭发了一个以杰拉德(Gerard)为头领的异端团体。经过审问,杰拉德承认其与追随者都发誓守贞,“像爱母亲和姐妹那样,爱自己的妻子”,戒食肉,共享财富,献身信仰。他们啸聚于阿斯蒂(Asti)附近蒙福特(Monforte)的一座城堡,阿里伯特把他们绑缚至米兰。米兰城市寡头(majores)坚持这些人不弃绝异端信仰,必须处死。杰拉德及其追随者,毙于火刑。过去通常认为,杰拉德及其追随者受到保加尔(Bulgaria)的博戈米尔(Bogomil)异端影响。现在,劳兰多夫(Landulf Senior)研究阿里伯特审讯杰拉德的记录,认为杰拉德及其追随者受了当时风靡阿尔卑斯山南北的圣经释读新柏拉图主义的影响,新柏拉图主义是由晚期加洛林学派(the later Carolingian school)发展起来的。新柏拉图主义主张,通过禁欲修为,把个人从肉身羁绊中解放出来,寓意法解经,特别是《新约》,不再局限于字面阅读,而达至精深的理解。杰拉德及其追随者是后来宗教改革的先声,摒弃陈规,独立思考,直接与圣经文本对话,冲破了教会的释经独断与思想垄断,命丧于米兰大主教与城市寡头合谋构陷的火海。世俗封建主对异端的迫害,无所不用其极。1052年,日耳曼人的罗马帝国(1157年始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三世(Henry Ⅲ,1017—1056年,1036—1056年在位)下令以绞刑处决戈斯拉尔(Goslar)几个男人,罪名是他们拒绝杀一只鸡,有摩尼教派(Manicheeism)异端密修苦行的嫌疑。拒绝杀鸡,竟被作为异端绞死,世俗封建主“口袋罪”之酷烈,可见一斑。
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巩固封建特权,封建世俗统治者异端处心积虑地将异端这一“口袋罪”判定权从教会法庭转归世俗法庭,也就是由世俗封建主掌控异端判定权。1164年和1166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Henry Ⅱ,1133—1189年,1154—1189年在位)先后颁布两个关涉异端的克拉伦登(Clarendon)法令。其要旨是将异端判定权操于世俗法庭。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克拉伦登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限制教会司法权,规定教会只能开除教籍和褫夺教职,不得对非教会人士控罪。这就剥夺了教会对异端的判定权,遭到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的抵制。亨利二世流放贝克特6年,1170年,贝克特自杀。通过《克拉伦登宪章》,亨利二世剥夺教会的异端判定权,进而把异端判定权法定化赋予世俗法庭。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令》(the Assize of Clarendon),其第21章规定:禁止向在牛津被谴责为异端的人,提供任何帮助与救济。《克拉伦登法令》是中世纪第一个反异端的世俗法律。中世纪英格兰孤悬于北大西洋,两个克拉伦登法令使得英格兰世俗封建主能够不受教会法羁绊,按照自己的意志,将异端“口袋罪”入封建世俗法,运用普通法(Common Law)制裁所谓“异端”。1382年,针对英格兰宗教改革家威克利夫(John Wycliffe, 1328—1384年)的布道宣讲和瓦特·泰勒(Wat Tyler,?—1381年)领导的农民暴动,英格兰金雀花王朝末代国王理查二世(Richard Ⅱ, 1367—1400年,1377—1399年在位)命令司法官逮捕被控为异端的人士。第二年,这一命令废止。1388年,理查二世命令收缴传播异端思想的书籍。1400年,兰开斯特王朝首位国王亨利四世(Henry Ⅳ, 1367—1413年,1399—1413年在位)颁布《镇压异端法》(Act de comburendo haeretico),规定拒绝放弃异端信仰者或宣誓放弃又重新信奉异端信仰者,司法官可处之以火刑。1400年,索蒂以异端罪被处以火刑。该法于1558年废除,1610年英格兰还有异端被处以火刑。到1708年为止,火刑还适用于女巫。中世纪中期西欧大陆和英格兰迫害异端的以上案例,尽管无法囊括所有迫害异端事件,但也典型性地揭示了世俗封建主出于不同的目的,运用“口袋罪”,残酷迫害所谓“异端”的凶残本性。
四、余论
摩尔教授论证了950—1250年西欧逐渐形成“迫害型社会”。这一时段是西方学术界高度成熟的研究领域,成说固化,难以撼动。摩尔教授以“迫害型社会”为“元话语”(meta-discourse),创新性地突破了成说陈规的重围。何谓“元话语”?“元话语一直是具有某种模糊性的术语,经常被简单化地表述为‘话语的话语’或‘言说的言说’,这一界定只其着眼于文本本身。这是极其片面与不完备的。元话语不仅揭示了我们如何表述自己的思想,还揭示了文本与我们的读者或听众的关系。”摩尔教授运用福柯知识考古学(epistemological archaeology)方法,将中世纪教俗两界迫害异端的法理文本与司法案例,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通过文本解析、案例解疑,史论结合地解构具有神圣合法性的“正当迫害”异端的教理构拟,剖析迫害异端的世俗法“口袋罪”构式,剖解迫害异端的教会法“纠问式”构置。在此基础上,摩尔教授凝练出“中世纪西欧迫害型社会”元话语。这一元话语之所以成立,因其具有学术创新性的内在禀赋——既是这一时段的历史知识学认知元(the episteme of historical epistemology),还具有国际学术共同体就此开展学理对话的间性张力(inter-tension)。
摩尔教授“中世纪西欧迫害型社会”论,启示有三。一是欧洲中世纪研究突破的关键——必须与前沿学科携手共进,才能新论迭出;二是历史语文学(philology)基础必须稳固,才能新论坚实;三是久久为功,止于至善,才能新论变典论。《迫害型社会的形成:950—1250年西欧的正统与离经叛道》1987年第一版问世,2007年增订的第二版面世,摩尔教授廿载苦心孤诣,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精益求精,新益求新,时至今日,这部著作仍具国际学术议题性。
原文刊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05期
作者简介:王云龙,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西欧中古史;汪溢,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西欧中古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