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世纪后期,由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具有集会政治色彩的村民大会或庄园法庭,逐渐不再适应时代需求。陪审团取代全体出席者,成为英国乡村公共权力的核心,参与处理共同体事务。他们对外代表共同体参与国家治理,提供地方信息,对内参与共同体管理、调查指控违法者、维护乡村社会秩序。陪审团在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不仅是国家权力下沉和“央地共治”的重要载体,也是乡村治理模式有序化转型的重要推手。在此过程中,陪审团也受到诸多压力,反映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张力与复杂性。
关键词:中世纪英国乡村共同体 陪审团 社会治理 普通法
本文发表于《历史研究》2025年第11期。
陪审团是中世纪后期英国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时尽管王权已大为增强,但仍无法脱离地方共同体独立行事,国家权力运作有赖于两者合作,陪审团即为促成和维持合作的枢纽性组织。
诺曼征服后,陪审团被引入国家治理体系,参与末日审判调查、各类司法调查、官员弊政调查、民俗调查等活动。学者马斯切尔指出:“陪审团在这一时期的国家转型中发挥关键作用……塑造了当时政府的性质。”13世纪前后,随着国家权力对基层渗透加深,陪审团被正式引入百户区和村庄(庄园)治理体系,为乡村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y)发声。中世纪晚期,陪审团已成为乡村政治的主体,可以触及几乎所有当地事务。可以说,“没有陪审团,几乎什么也做不了,但有了他们,许多事情都将成为可能”。陪审团成为央地共治的重要媒介。
近代以来,陪审团的大量职能被转移给新机构及专业官员,仅保留司法审判职责,导致19世纪以来西方学者主要从司法层面解读陪审团,特别是王室法庭的陪审团。斯塔布斯较早认识到司法陪审团背后的代表制原则及其与议会制度的联系。梅特兰首先认识到乡村陪审员比普通法下的陪审员有更多权力,并指出陪审团指控改变了原有法庭出席人(suitors)的地位;维诺格拉多夫赞同梅特兰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庄园法庭中法庭主持人及其代表的领主在审判过程中作用不大。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越来越多庄园法庭案卷(court rolls)、惯例簿(custumals)、村法档案(by-laws)等被整理出版,以哈纳沃特、奥尔森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将目光转向陪审团在乡村生活中的政治角色,探究乡村陪审团的社会活动。此外,贝内特、贝克曼和拉尔森等在考察庄园法庭时,发现陪审员渐渐形成一个专门群体,很多人长期担任陪审员。
尽管学界对乡村陪审团的研究已取得长足进步,关注视角也从司法转向社会治理,但对陪审团的认识依然不够全面。当前研究大都停留于国家层面,鲜有基于乡村共同体内部层面的考察,且未触及央地互动问题,缺乏从治理模式演进视角的剖析。陪审团缘何成为共同体代表?其职责与使命是什么?其在国家与地方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全面探究陪审团的运作模式,有助于更具象地理解基层治理及其面临的张力与复杂性,准确把握央地关系及其内在逻辑。本文拟综合运用中央政府调查档案、巡回法庭案卷和庄园法庭案卷等原始史料,以中世纪后期英国百户区和村庄(庄园)陪审团为研究对象,讨论诺曼征服以后,乡村共同体公共权力从集会全体出席人向陪审团转移的过程,并系统考察陪审团职能及其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塑造作用。
一、乡村公共权力主体的转变
“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是日耳曼部落时代的一项基本议事原则。据塔西佗记载,“日耳曼人中,小事由酋帅们商议;大事则由全部落议决。人民虽有最后决议之权,而事务仍然先由酋帅们彼此商讨”。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重要分支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该传统随即在英国生根发芽。“集会”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主要路径,公共权力的主体是全体出席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英国早期并无常设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只有定期举行的集会,具有浓重“集会政治”色彩。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和百户区形成,地方出现郡和百户区集会,即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其中,百户区法庭是乡村最重要的集会之一,百户区全体自由人都应出席,百户区各项日常事务皆在此处理。据推测,10世纪晚期,由埃德加国王颁布的《百户区法令》(The Hundred Ordinance)规定,“百户区每4周集会一次,每个人都要为他人主持公道”。百户区法庭作为最低一级的地方公共法庭,除审理民事和刑事诉讼外,还须追捕百户区内的窃贼、为各种事务(如商品交易、土地继承或赠予)召集见证人等。至盎格鲁—撒克逊晚期,百户区法庭公共权力出现集中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北部丹法区(Danelaw)初步建立陪审团调查指控制度。埃塞尔雷德国王大约于997年颁布《埃塞尔雷德第三法典》(ⅢEthelred),规定在百户区法庭上,12位主要的“塞恩”(thegn)要站出来,与其管家一起对手中的圣物发誓,不会指控任何无辜者,也不放过任何有罪之人。这些人构成早期的调查指控陪审团,自此,陪审团通过调查指控,逐步主导百户区法庭。二是其他地区陆续建立起十户组制度(即后来的“十户联保制”),由十户长承担类似丹法区陪审团的职能。诺曼征服后,十户长一般兼任百户区陪审员,部分地区甚至直接将两者等同,进一步体现两者本质上的互通性。三是随着封建土地保有制建立,出席法庭的义务逐渐从全体自由人转移到持有特定土地的佃户身上。前两点促使陪审团(十户长)逐步掌握对百户区法庭的主导权,第三点则显著缩小百户区公共权力主体的实际范围,为后来陪审团成为真正的主体奠定基础。
百户区法庭在诺曼王朝初期中断,后于亨利一世统治初期恢复。其在法令中明确规定,召开百户区法庭时,领主及其管家、教士、庄头和地位最显赫者应当出庭。后三者构成诺曼时期的村庄陪审团。按时出席百户区法庭本就是自由人的义务,法令反复强调出庭义务,反而从侧面说明法庭出现缺席情况。据估算,彼时英国须定期出席百户区法庭者约2万人(约占1086年估计总人口的1%,或成年男性的5%)。亨利二世时期王室司法改革促使陪审团进一步成为百户区法庭的核心。王室法官利用从各百户区、村庄选任的陪审团,裁决刑事和民事诉讼,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促使各地方法庭(百户区法庭和庄园法庭)纷纷效仿。王权不仅借此获得对地方社会的部分直接支配权,而且削弱领主在地方司法中的优势地位。自此,陪审团审判陆续取代决斗、神判法、誓证法等非理性裁判方式,成为百户区公共权力的主体。
13世纪,部分地区在每年召开两次的特别百户区法庭(在王室百户区称为“郡长巡回法庭”,在私人百户区称“利特法庭”)上,引入更复杂的双重指控制度,即首先由十户长或庄头和4名男子根据自身所知和调查进行指控,随后由12名百户区陪审员决定是否接受或纠正前者的指控,并代表共同体作出最终裁决。这一机制使百户区公共权力更加集中,挤占普通自由民的参与空间,使其在法庭中被彻底边缘化。最终,王室于1234年颁布关于百户区法庭的新规,明确将参与者范围限于召集诉讼双方,以及应依法出席并参与审理的裁决者。紧接着,1236年《默顿法令》(The Statute of Merton)对出席诉讼者作出进一步安排,规定所有负有出庭义务者,无论是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十户组还是领主所属法庭,均可合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两项法令相互配合,既从法理上缩小了百户区法庭公共参与的基础,又为百户区陪审团行使权力提供合法性,强化陪审团作为百户区公共权力主体的地位。
中世纪后期村庄(庄园)公共权力主体的转变,与百户区不同,时间上也更晚。受日耳曼部落传统影响,早期村庄具有浓重的马尔克公社色彩。村庄共同体成员定期举行露天集会,讨论农业耕作、村庄管理等事务,表现出“原始民主”和“地方自治”特点。村庄集会一般被称为“村民大会”,庄园制度形成后,其职能渐融于庄园法庭,但未实行庄园制的地区仍沿用旧制,故本文同时讨论村庄和庄园的情况。在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中,个体证人、百户区与村庄陪审团分别代表个人、百户区和村庄向王室调查专员汇报庄园信息。这是陪审团首次在全国范围发挥作用,此后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司法裁决、税务评估、信息调查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常见形式。在此过程中,陪审团不仅开始成为村庄共同体的代表和发言人,同时成为王权向地方社会渗透的重要工具,强化王室对地方的控制,使原本分散的乡村社会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与司法框架。
13世纪,陪审团被正式引入乡村社会治理,并逐渐取得庄园法庭(村民大会)的主导权,成为村庄(庄园)公共权力的重要行使者。这一转变既得益于陪审团制度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来的长期实践和积淀,也受上述亨利二世陪审团制度改革影响。中央既通过司法体系收集地方信息,又采取先进审判方式,使司法权向中央倾斜,大量司法诉讼从地方法庭流向王室法庭,迫使地方司法制度向中央靠拢。如庄园法庭不得不进行三项程序创新,即引入陪审团审判、陪审团指控和依赖书面证据。此后,陪审团在乡村共同体中的话语权进一步提升。以1268年拉姆齐修道院所属庄园法庭为例,陪审团向法庭所作的调查指控已涉及违反麦芽酒法令、破坏沟渠、危害公共健康、虚假陈述等诸多行为,凸显其在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此类公诉中,陪审团的调查指控往往等同于有罪裁决,具有权威性,被指控之人若无确凿证据很难与之辩驳,调查指控是陪审团掌握乡村公共权力的关键。相应地,陪审团作为共同体的代表,任何对其蔑视即对整个共同体的蔑视,将受到严厉惩罚。如1322年艾灵顿村一位村民因藐视陪审员被罚款6便士,并被村长扣押;1325年此人又因类似行为获罪。法庭维护陪审团权威,巩固后者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彼时陪审团通过调查和指控实际行使公共权力,并不意味着其已取代庄园法庭(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这一权力主体,只有后者才具有最终决定权。
14世纪前后,陪审团才基本取代庄园法庭(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主体。不同地区的转变进程略有不同,取决于诸多因素。最重要的是受13、14世纪庄园劳役折算影响,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人口的社会流动性日渐加快,“集会政治”难以为继。当时,庄园文献中频繁出现关于劳役折算的记载。如1251年沃德博伊斯庄园惯例簿中记载:“领主可根据其意愿将任何劳役折算为货币。”维兰(villein)、茅舍农(cottager)等非自由人亦有义务按时出席庄园法庭,频繁参加法庭会议给他们带来不少烦恼,因此他们更愿意将此义务折算为货币交纳,一般来说单次费用约几便士。部分庄园还允许非自由人支付年度法庭豁免金,其金额低于多次单笔缴纳的总值。如在1252年的使徒圣托马斯节上,霍顿庄园的12名茅舍农每人向法庭交纳1/2便士百户区协助金、1/4便士酿造银(brewyngsilver)和1便士人头捐(hevedpeny),从而豁免一年内除两次特别法庭外的其他出庭义务。很快,该做法为越来越多的人效仿,导致出席庄园法庭的人数锐减。如1293年海尔索温庄园法庭案卷记载:“由于法庭人数不足,判决将在下次开庭时作出,届时所有人将依据法律被强制要求出席。”出席人数不足严重影响庄园法庭(村民大会)正常运作,乡村公共治理结构亟待重组。黑死病造成乡村人口锐减,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结果,陪审团最终取代全体出席人,填补后者留下的权力空缺,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
以往研究中,很多学者都将中世纪晚期庄园法庭开庭次数减少及缺席人数增加,视为庄园法庭走向衰落的标志之一。然而,此观点忽略一个事实:14世纪中期起,尽管农奴制开始瓦解、庄园制度日趋衰落,但庄园法庭并未随之消亡,只是行使权力的主体发生变化。梅特兰和维诺格拉多夫指出,“陪审团指控制度改变了法庭全体出席人作为真正判决者的地位”。15世纪前后的阶层分化进一步巩固陪审团的主体地位。随着庄园自营地被出租和租地农场兴起,乡村社会贫富差距日渐扩大。富裕农民群体迅速壮大,并凭借经济优势和社会声望,占据包括陪审员在内的大部分职位,进一步将普通民众排除在乡村政治的决策圈之外。
需要特别说明,当陪审团取代全体出席人成为村庄(庄园)公共权力的实际主体后,所作诸多决策仍冠以“共同体”之名。这表明在中世纪,公共权力名义上始终属于全体出席人,陪审团只是共同体的代表。尽管在14世纪以后的庄园法庭案卷中,“整个法庭”(tota curia)及“村庄共同体”(homage或homagium)等术语频繁出现,但已失去原有含义,成为陪审团裁决的代名词。如1368年克劳兰修道院庄园法庭案卷记载,陪审团全部由十户长组成,他们被写作“homage”;15世纪晚期的哈维灵王室庄园法庭案卷更直接将陪审员写作“homagemen”(村庄共同体之人),揭示陪审员在地方共同体中的代表性。
百户区法庭和村庄(庄园)公共权力主体的转移遵循不同逻辑。百户区法庭以审理司法诉讼为主,在调查、指控与审判权逐步转交陪审团后,全体出席人沦为附属角色,出席人数减少并不妨碍法庭运转。庄园法庭(村民大会)则兼具司法、行政与经济管理职能,全体出席人不仅负责维护传统惯例,更掌握最终裁决权,他们的缺席直接导致基层决策机制失灵。因此,陪审团需代替全体出席人履职,进而成为乡村权力中枢。
总之,中世纪后期英国乡村公共权力主体转移,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迈向体制近代化的必经之路。诺曼征服后,乡村人口快速增长,各地区间的流动壁垒被打破,百户区、村庄(庄园)事务日渐庞杂,具有集会政治色彩的百户区法庭、庄园法庭(村民大会)不再适应时代需求。陪审团开始代表全体村民,以乡村共同体名义行事,掌握乡村公共权力。同时,王室也将陪审团纳入国家司法与行政体系,使之成为央地共治的重要媒介。乡村社会治理逐渐摆脱以往的集体性和原始性,更加组织化和专业化。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乡村共同体逐渐转化为国家权力得以延伸的地方基础,央地关系逐渐被重塑。
二、乡村陪审团的职能
乡村陪审团是中世纪英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力量,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使命。诚如奥尔森所言:“1350年以后,陪审团……在促进村庄服务日益常规化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乡村陪审员大多属于地方共同体的头面人物和中间阶层,其身份有助于当选后更好地履行职责;他们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治理,作为地方信息的调查者和反馈者,为中央施政提供信息支持,又反过来加强他们在共同体中的地位与威望。
为更深入理解百户区和村庄(庄园)陪审团的职能,可从其在不同层级法庭中的社会活动入手考察。陪审团既出现在王室法庭,也活跃于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等地方公共法庭,同时在庄园法庭和私人百户区法庭扮演重要角色。在不同法庭,来自百户区和村庄(庄园)的陪审团扮演不同角色,职能呈现多样化特点。
就王室法庭而言,常有两类乡村陪审团参与其中,两者在职能和性质上均有差异。第一种陪审团旨在裁决私人民事诉讼,成员往往是与当事人同村或同百户区的自由人,熟悉当地大事小情。该类陪审团因事而设,裁决完毕即告解散,并不代表百户区或村庄(庄园)。13世纪后期以前,陪审团经常需要前往威斯敏斯特中央王室法庭作出裁决。如13世纪初,埃塞克斯的12名自由人便被传唤至威斯敏斯特,要求他们调查裁决奥布里·德·维尔之父在亨利二世时期是否以包租形式保有费林的自营地,并每年缴纳40英镑租金。128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第二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Ⅱ),建立初审制度(nis prius,意为“除非在此之前”),从此陪审团只需在王室巡回法庭到达各郡后作出裁决。这一改变使陪审团审判更加便捷,同时强化央地联系,推动普通法发展。
第二种是代表百户区和村庄(庄园)出席王室巡回法庭的乡村陪审团。王室巡回法庭是央地关系重要纽带,陪审团通过它将地方习惯法、当地信息传递至中央,王室又借陪审团之手将中央权力延伸至基层。根据王室巡回法庭种类不同,陪审团职能也略有差异。首先,每当召开总巡回法庭(eyre)时,国王会命郡长召集辖区内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骑士、自由土地持有人,以及各村庄村长和4名守法之人、各特许城镇的12名市民出席。其中,除私人民事诉讼陪审团外,主要围绕代表百户区和村庄(庄园)陪审团的活动展开,即调查、汇报地方各类信息。巡回法庭到达各郡之前,会向郡长签发调查条款清单,载明需要乡村陪审团调查汇报的内容。正式召开总巡回法庭前,郡长将调查条款向陪审团宣读,命其提前准备。不同时期调查条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1194年总巡回法庭条款共24条,涉及王权之诉、封建附属权、违法销售葡萄酒、使用违规度量衡等;1313—1314年肯特郡总巡回法庭条款增加至142条,在此前条款基础上增加官员滥用职权、篡夺王室特权、侵占王室财产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审查地方官员的行政行为,也对百户区、村庄及特许城镇的公共事务进行规范,实际上成为中央对地方进行制度化监督的工具。
正式召开总巡回法庭时,陪审团宣誓:“法官大人,对于你们代表国王向我询问的问题,我将如实陈述;对于你们代表国王命我做的事情,我将忠诚且竭尽全力完成我的使命,请上帝和圣物保佑我。”随后,陪审团代表百户区和村庄共同体向王室法官陈述相关信息。通过陪审团汇报各类违法行为,王室能够直接掌握地方治理的真实状况,为进一步施政提供依据。巡回法庭成为王权维系地方统治、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机制,却给陪审团和地方共同体带来巨大负担。据彼时的编年史家霍维登的罗杰(Roger of Hoveden)记载:“不论公正与否,总巡回法庭使整个英国都贫困不堪。”在1233年的康沃尔,许多人甚至因此逃进森林。14世纪中期以后,总巡回法庭停止运作,职能被分散至专司某一事项(如司法审判、信息调查)的特殊巡回法庭。乡村陪审团仍根据调查条款,代表百户区和村庄共同体出席法庭、反馈信息、提出公诉。
随着普通法体系建构及国家治理体系日渐完善,地方公共法庭的司法管辖权日渐缩小,百户区法庭亦不例外。根据1166年《克拉伦敦法令》(The Assize of Clarendon)和1176年《北安普敦法令》(The Assize of Northampton),各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团需向王室法庭调查指控乡村共同体中的强盗、杀人犯、小偷与其窝匿者,以及涉嫌纵火和伪造罪(forgery)的人员。加之自由人自彼时起可直接向王室法庭提起私人民事诉讼,进一步削弱百户区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相应地,作为百户区法庭权力主体的陪审团,职能也大大减少。13世纪初的法律书籍将每3周一次的常规百户区法庭受理的诉讼类型,总结为“不涉及重罪的袭击和斗殴、伤害或残害牲畜、无须王室令状即可收取的债务,以及无须令状的指控”。因此,在常规百户区法庭上,陪审团主要负责调查和裁决百户区司法管辖范围内,由当事人主动提请其介入的各类疑难争议案件。一般性事务则由百户区执达吏(hundred bailiff)处理。上述百户区法庭的职能虽在地方行使,但其合法性与权威性均源自王室授予。
然而,当郡长每年两次巡视王室百户区,并召集特殊百户区法庭时,百户区法庭陪审团将被赋予更多司法管辖权,主要有4种:(1)调查指控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扭打、斗殴和伤害等,如遇重罪或其他破坏“王之和平”的行为,则转至中央王室法庭审理。1320年,剑桥郡阿明福德百户区举行郡长巡回法庭,陪审团对15人提出指控,罪名为抢劫价值100英镑的财物,后该案转至中央王室法庭审理。(2)调查指控扰民案件和部分未尽义务,如破坏公共设施、百户区官员徇私舞弊、窝藏嫌犯等。若陪审员未切实履行职责,对百户区各类违法行为的指控失实,也将受到新组建陪审团的调查指控。1314年,哈利法克斯举行郡长巡回法庭,新陪审团指控原陪审团未如实指控村民的各类违法行为。结果,不仅原陪审团受到惩处,其所属的共同体亦被课以罚金。(3)执行面包和麦芽酒相关法令,调查指控违法者。面包大小及麦芽酒品质事关公共利益,13世纪时国王颁布多部法律予以规范,由陪审团具体落实。(4)核查十户联保制(view of frankpledge)。乡村大部分年满12岁的居民都被要求加入十户组,并接受所谓“核查”,即检查自上次巡回法庭以来,组员是否有违法、擅自接待外来人、未加入十户组等行为。这是郡长巡回法庭最重要的一项职责,通过该制度,英国构建起一套高效的警务体系,央地权力形成紧密联动。
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约有628个百户区,其中270个属于王室,358个被授予私人领主。国王在将土地授予领主的同时,通常一并授予其行政、经济和司法特许权。相应地,百户区法庭亦由领主或其管家负责主持,当地陪审团与其王室百户区同侪一样,履行相同职责。但需特别指出的是,私人领主所持有的百户区法庭往往与其庄园法庭合二为一。诚如奥尔特所言,“庄园法庭同时也是私人百户区法庭的情况非常常见”。该现象体现出王权授予下私人领地(私人司法权)与国家司法体系(公共司法权)的交互关系。
一般来说,部分百户区法庭陪审员同时兼任普通庄园法庭陪审员,履行多重职责。如剑桥郡威斯贝克百户区,根据案卷记载,有43.2%的百户区法庭陪审员同时兼任庄园法庭陪审员。但在庄园法庭上,陪审员的职能并不局限于司法调查、指控和审判,而是触及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是村庄共同体的管理者之一。“陪审员就像村庄的代言人,是法庭在公共或集体维度的工具。”具体而言,除应当事人要求进行调查裁决外,普通庄园法庭陪审团的常规职能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陪审员是村官(庄官)系统中的重要成员,有权选举新村官(庄官),参与农业生产与管理,制定规范农业耕作的法令。13世纪以前,村官(庄官)主要由庄园法庭(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选举产生,随着全体出席人退出庄园法庭(村民大会),陪审团承担起选举村官(庄官)的重要职责。需要注意的是,领主关于人选的意见至关重要。在一些村庄(庄园),陪审员不得兼任其他村庄(庄园)官职,也有部分村庄(庄园)允许其身兼数职,因地区而异。如巴特尔修道院所属庄园的警役是从陪审团中选任的。在圣艾夫斯,陪审员威廉·波勒自1291年至1327年一直兼任检酒员。当13世纪庄园开始编纂书面文件用于日常管理时,陪审团协助编纂调查簿(survey)、惯例簿、土地租税清册(rental)、法庭案卷等,地方习惯在此过程中被固定下来。如在格洛斯特郡诺斯利奇的土地估价册(extent)中,陪审员详述佃户对于领主役务的同时,不断强调佃户“没有其他奴役性役务”。此外,陪审团还须颁布关于农作物播种、收割、牲畜放养,以及公地使用的村法,指导农业生产,确保生产活动有序进行。黑死病后,如遇土地撂荒,陪审团亦须协助领主及其管家寻找新的佃户,否则须自己耕种闲置土地。中世纪晚期,随着庄园日渐衰落,领主及其管家退出庄园管理后,陪审团在乡村农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其二,陪审员保护乡村公共设施、调查并指控违法行为,同时督促违法者及时改正错误,以保护共同体免遭更大损害。日常维护道路和桥梁的责任往往属于最近的土地所有者,一般是领主或整个村庄共同体,而非单个村民。当陪审团发现桥梁和道路年久失修时,会对责任者发起指控。如1364年圣米迦勒节期间,科尔切斯特的陪审团向国王报告,金斯福德的一座桥梁已损毁,严重威胁过桥者安全,圣约翰修道院和女修道院院长应负责修理,费林附近的一段道路也应一并修缮。个体村民亦可能因各种原因毁坏公共设施,从而遭到陪审团指控。艾灵顿庄园法庭1426年1月的案卷就记载7起此类案件,涉及村民未清理其负责的沟渠、擅自侵占公共道路及妨碍正常通行等行为。陪审团还负责处理因季节性道路使用权引发的争议。1423年,温斯洛庄园法庭陪审团在调查后裁定,尼古拉斯·哈蒙德拥有的一块土地在耕作期属于公有地,不得圈占;而在休耕期间,该地应作为道路供牲畜和车马通行。陪审团还强调,这条道路自古以来就为公众通行所用,依法应予保留。
其三,陪审员应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扰乱共同体社会秩序的行为,促进邻里和睦、关系融洽,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除刑事和私人民事诉讼外,陪审团主要从两点入手,参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一是管理外来者。7世纪颁布的《伊尼法典》(The Laws of Ine)已就处置外来者作出规定:“如果一个远道而来之人或外地人偏离道路,悄无声息地穿越丛林,他将被视为盗贼,可以被处死或处以罚金。”后来,英国又形成十户联保制,任命百户区和村庄警役,与陪审员相互配合,共同防范外来者可能给乡村共同体带来的风险。二是维护公共道德。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普遍将辱骂、偷听、赌博、通奸与酗酒等视为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法庭案卷显示,15世纪上半叶陪审团报告中出现最多的4种危害公共道德行为,分别是辱骂、偷听、夜行和赌博。此类行为尽管未必构成严重罪行,却对共同体的社会秩序构成实质性威胁,不仅败坏社会风气,甚至可能引发人际冲突和暴力事件。陪审员有责任密切关注上述行为,并及时向法庭指控违法者。
总之,陪审团不仅是中世纪英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更是乡村共同体的重要基石。陪审团并非如以往学者所说,是王室强加于地方、只适用于司法审判的制度,而是央地互动的媒介,触及社会治理的诸多方面。通过参与王室巡回法庭,陪审团将乡村事务纳入国家治理框架,为中央提供有效信息,协助政策落实;在百户区法庭和庄园法庭中,他们既履行裁决、监督与调解职能,又维护村庄的规范秩序,职责范围极广。正如英国史家海姆斯所言:“他们(陪审团)在两次开庭之间进行的调查,决定下一次法庭会获得哪些信息,以及(由谁实施的)哪些行为是否将被视为犯罪。”
三、陪审团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塑造
陪审团是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乡村治理模式的形成奠定重要基础。学者巴特勒指出:“陪审团宣誓调查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其职能几乎没有界限。”他进一步认为,“陪审团役务是王国治理的核心,以至于形成了‘依陪审团治理’(government-by-jury)模式”。陪审团在百户区法庭和庄园法庭行使司法权,既监督领主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也调查村民的不法行为,规范共同体的各类社会活动。他们是共同体内部矛盾的阻燃剂和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剂。诚如拉尔森所言:“村长、陪审员和牲畜管理员以及其他村官,不仅是领主命令的执行者。他们是庄园的眼睛、耳朵和臂膀……简言之,他们让整个体系运转起来。”由此,一种制度化、半自治的“央地共治”模式逐渐形成,即“国王命令下的地方自治”。
在国家治理层面,自诺曼征服后,陪审团逐步融入中世纪国家治理体系。具体来说,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以12世纪中期和爱德华一世时期为重要节点。
第一阶段是威廉一世统治时期至亨利二世即位之前。末日审判调查是陪审团第一次被广泛应用于国家治理,此时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团尚未成为乡村共同体的权力主体,但已开始代表共同体发声,成为威廉一世施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而言,陪审团在诺曼王朝时期发展缓慢,但其被动、零星地参与政治,为后来的广泛应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是亨利二世即位后至爱德华一世以前。亨利二世通过一系列王室司法改革,进一步将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团纳入国家行政与司法体系。陪审团不仅承担调查与裁决职能,也成为地方信息上传与王室意旨下达的重要媒介。对国王而言,通过陪审团“将全部王室权力下放的同时,既未失去对权力的控制,也不至于使下属获得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央地共治”使王权扩张至地方,有助于打破区域壁垒,推动治理“跨地方化”和“去个人化”,避免地方势力坐大。
第三阶段是爱德华一世即位后至中世纪晚期,乡村陪审团参与国家治理进一步常态化、定型化。爱德华一世统治前期,国家非司法事务对乡村陪审团的依赖显著增强,如进行多次百户区调查、财政调查,以查明地方领主对王室特权的侵占,明确王权与地方权力的界限。然而14世纪开始,乡村陪审团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趋于平稳,未再出现大幅扩张。这一转变与议会的逐步建立密切相关。议会日渐取代部分原本由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团承担的职能,尤其是在反映地方意见、提供政治与财政信息方面。陪审团与议会在本质上均是国家治理的信息收集机制,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功能,因此有学者亦将议会视为“陪审团的聚合”。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议会兴起限制陪审团在某些领域的扩展,但陪审团依然在地方治理与日常司法中保持重要地位,相较于议员,陪审员更熟悉地方的大事小情。
综上,从最初的偶然引入到常规化、定型化,乡村陪审团的历史演进不仅映照王权逐步渗透乡村社会的过程,也反映中世纪英国国家治理体系努力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之间寻找平衡。在此过程中,新的乡村治理模式逐渐成形,陪审团成为百户区和村庄(庄园)的权力主体。
然而,陪审团在国家治理中的广泛运用,耗费巨大人力物力,给地方带来诸多压力,甚至产生一些弊政。以1313年肯特郡总巡回法庭为例,该郡下辖64个百户区和城镇,另有5个半百户区,仅百户区陪审团便需822名陪审员,还不包括村庄陪审团。若再加上私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律师以及相关陪审团,人数更是庞大。短时间内大量人员涌入,给郡城的住宿、餐饮及日常供给带来巨大压力。此外,法令规定,举行总巡回法庭期间,郡内不得举办任何市场、市集;暂停一切其他法庭;任何旅馆不得出租,应免费提供给前来出席法庭之人。因此,当地民众常常怨声载道,折射国家治理效率与地方正常生活之间的复杂关系。
陪审员自身也不堪重负,他们出席王室巡回法庭时,除需自行承担时间与经济成本外,还面临两方面压力。一是王室法官希望通过罚没获得更多财政收入,因此对陪审团十分严苛,陪审员稍有不慎便会被王室法官课以罚金。据13世纪史家马修·帕里斯(Matthew Paris)记载:“(巡回法官)借‘司法’之名,征敛了大量财富,用于国王的开支。”法官十分关注陪审团根据调查条款所作的信息反馈,试图从中找出陪审团的疏漏,从而处以罚金。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意图尤为明显。此类案件事先已由郡长、验尸官等记入相应的司法案卷,当陪审团陈述时,法官实则已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梅特兰把这一过程形象地比喻为一群背课文的学生与拿着书的老师,老师知道学生错在哪里,可以以任何错误为由施加惩罚。因此,许多人宁可向国王购买免役权,或者直接贿赂郡长,也不愿意担任陪审员。仅1253年3月便有22人从亨利三世处获得终身或短期内免于出席巡回法庭及担任陪审员的特许权。此类现象愈演愈烈,以至于1258年男爵们在给国王的请愿书中抱怨,豁免使巡回法庭效率下降,许多诉讼悬而未决。此外,更多人直接通过贿赂地方官员获得豁免权,许多官员借机盘剥民众,以致怨声四起。
二是有时领主或地方官员会以威逼利诱和干预裁决结果的手段,干涉陪审团的调查指控,损害调查的公正性与裁决的独立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陪审团的调查指控会影响领主或地方官员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招致国王责罚。1286年,在剑桥总巡回法庭上,陪审团作出不利于巴恩韦尔修道院院长的裁决,怒不可遏的院长派遣教士找寻律师,以伪证罪对陪审团提起诉讼。15世纪初,威斯特摩兰郡的一些请愿书显示,陪审团若指控百户区执达吏负责的庄园存在问题,便会受到恐吓。对此,国王多次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赴各地调查,以期整肃地方治理中的诸多弊病。然而,地方官员有时也会采用间接手段对陪审团施加影响,使陪审团无法正常履职或将真实信息传达给国王。如贝德福德郡几个百户区的民众不愿意配合陪审团工作,导致后者无法获得相关信息,据悉这些民众受执达吏指使。约克郡副郡长亨利·诺曼顿的举动更加简单粗暴,在一次调查后直接撕去陪审团加盖印章的反馈书,并向国王呈递虚假信息。
总之,随着王权通过陪审团逐渐下沉到地方,中央与地方、陪审团与地方官员和领主的关系,日益呈现结构性张力。尽管陪审团及地方共同体承受诸多压力,但中央与地方借此构建起更为紧密的联系,显著推动国家治理“跨地方化”与“去个人化”。通过陪审团,国王开始超越单一领主或个人网络,触及基层社会,构建起以王室政府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即便存在欺压、操纵陪审团的事例,乡村共同体在与领主、地方官员的博弈中并非完全处于沉默或被动状态,而是通过请愿、上诉乃至王室调查的途径表达不满与诉求。
陪审团的广泛应用,对中世纪后期英国乡村治理体系、治理理念、地方权力关系网络等都产生深远影响。首先,陪审团推动乡村公共权力行使制度化与规范化,为近代地方治理转型奠定重要基础。中世纪后期,每周或每月定期举行的集会已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当地事务,陪审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如自12世纪晚期开始,存在于口头记忆中的地方习惯法,通过陪审团得以书面化,内容更加明确固定,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遵循,更适合日渐瓦解中的“熟人社会”。1189年格拉斯顿伯里修道院即通过陪审团确定佃户的土地授予情况、劳役与权利,并编纂成册。自此,乡村社会中逐渐形成可追溯、可检验的决策机制。陪审团的引入还促使乡村形成一套规范化程序和相对公正的办事制度,强化了“程序先于权利”理念。1215年《大宪章》对此加以巩固:第20条“上述罚金之裁定,均不得在未经邻里良善之人宣誓同意的情况下加以施行”;第39条“任何自由人将不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除非通过其同侪之合法裁决或通过英国法裁决”。此外,陪审员本身即被视为“公正裁决”的体现,其在史籍中常被写作“proborum et legalium hominum”(“正直且守法之人”或“值得信赖且守法之人”),此称谓体现共同体对陪审团能力与操守的信任,反映其裁决相对公正。由此,乡村公共权力被嵌入制度化框架之中,治理过程更具制度性和规范性。
其次,陪审团的广泛应用,强化了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培育公共参与意识。在村庄与国家治理体系发生直接联系之前,村庄的自我管理仅涉及农业耕作,但在11—14世纪,“村庄逐渐从只具有‘相邻关系’性质的联合体和领主庄园的联合体,过渡到具有了经济、政治和法律职能的行政管理机制的村庄”。在此过程中,村庄形成真正的共同体,对内自我管理,对外参与国家治理,共同体力量日益强大。最新研究表明,“随着共同体在13、14世纪逐渐承担起新的职能——如征收赋税,在庄园法庭中发展其法律技巧,接管教区教堂管理——其力量也随之增强”。中世纪后期,上述职能大多落在陪审团肩上(离不开其他村官或庄官的协助),他们通过自身所知以及调查,不仅承担起司法职责,还在农业管理、共同体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陪审团作为乡村公共权力的主体代替共同体行使自治权力,大大提升治理效率,即便庄园法庭(村民大会)不频繁召开,各项事务也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被要求担任陪审员,其公共参与意识得到增强。“在13世纪,每个人,甚至最卑微的农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亲身经历。”陪审员代表整个共同体发声、作出决策,时刻处于共同体监督之下,常因差池受到处罚,不得不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事。陪审员的公共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得到培养和强化,行政能力亦随之提升,为中世纪后期进一步参与国家治理奠定实践基础。
最后,陪审团调和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关系,推动共同体与领主的合作。12世纪中叶以前,领主多将土地出租给佃户,彼此矛盾较少。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农业经营利润上升,领主逐渐收回土地,扩大自营地,由佃户以劳役形式为其耕种。由此,两者的经济往来加深,矛盾也日益增多。陪审团为佃户与领主化解纠纷提供媒介,避免两者直接冲突。1281年,史蒂文顿庄园(过去属于王室自营地)佃户与贝克修道院院长就习惯性劳役发生纠纷,陪审团介入诉讼,并在调查后裁定佃户应当履行相关劳役。陪审团作为一种公正的裁决机构,促使诉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且多数情况下,既不偏袒农民,亦不屈从领主。已有档案和研究表明,“领主与佃户的纠纷不会因领主专断而结束,这些案件应由庄园法庭陪审团根据习惯法来裁决……领主在其法庭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地位与其他村民无异”。
尽管领主与陪审团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相互合作,实现共赢,但强势领主逼迫陪审团为其行事,或干涉陪审员正常履职的事件也时有发生。1275年,沃明斯特百户区的陪审员抱怨格拉斯顿伯里修道院院长干涉司法,私自改变盗贼应被绞死的常规判罚。13世纪80年代末,埃莉诺王后要求陪审团指控狩猎场内的违法行为,遭到拒绝后将陪审员拘禁三天三夜,直至其妥协。有时陪审团亦会隐瞒村民的罪行,避免共同体被处罚。1314年,伊利主教所属利特波特法庭案卷记载,庄园法庭陪审团因隐瞒多人未加入十户组而被处以高额罚款。可见,在陪审团与领主相互合作的外衣之下,存在相互博弈与妥协,既体现中世纪后期乡村治理复杂性,也暴露陪审团机制的不足。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广泛应用,助推中世纪后期(尤其是黑死病后)英国出现乡村政治寡头。很多富裕农民通过频繁出任陪审员及其他村官(庄官)获得更大权势,进而对乡村官职实现半垄断。根据拉尔森对亨廷顿郡两个村庄黑死病后所存陪审团名单分析,1349—1362年,诺顿村共有14名陪审员出席郡长巡回法庭,平均出席12.57次,而1388—1424年共有32名陪审员出席,平均15.09次,另外,这些陪审员平均任职期长达7.83年。而同时期的比灵汉姆村,平均任职期更长达9.67年。曾担任陪审员的家庭,后代一般亦会担任陪审员。
综上所述,中世纪英国乡村陪审团如同政治天平上的砝码,一端是国王和领主,一端是乡村共同体,其在复杂的权力关系中发挥着调节和平衡的关键作用。一方面,陪审团与王室及地方领主的合作,将乡村进一步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促进乡村社会繁荣稳定;另一方面,陪审团受到诸多压力,其广泛运用也给乡村社会带来一些弊端。但总体而言,陪审团重塑了乡村治理模式,使之更加有序化。
结语
13世纪以后,受传统习惯、中央行政司法改革和现实需求影响,陪审团逐渐取代原乡村公共权力主体的法庭全体出席人,以共同体代言人身份参与英国的国家和地方政治。陪审员大多属于共同体的头面人物,在地方具有一定威望和能力,使得他们通常能够参与选举村官(庄官)、调查指控违法者、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从本质上说,‘陪审员’是一个宣誓收集信息或与他人一起在集会中发表意见的人。”在中世纪后期,陪审团既是中央收集地方信息的渠道,也是地方民意的重要表达途径。陪审团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发展历程亦表明,英国形成“中央主导、地方参与”治理模式,中央各项举措只有借助地方共同体才能真正落实,陪审团提供的信息构成国家治理机制正常运转的基础。
就国家层面而言,陪审团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又是国家权力下沉的重要载体,对现代国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其蕴含的“共同同意”、“程序正义”等理念,奠定现代英国政治体制根基。有学者甚至认为,陪审团是“与议会并行的代表中世纪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性制度”。同时,陪审团把地方习惯与共同体裁决纳入司法程序,成为普通法赖以成长的社会土壤,抵御了12世纪以来罗马法复兴浪潮的冲击,与欧洲大陆“司法分流”,对塑造欧洲文明的新格局具有深远影响。
就地方层面而言,陪审团的广泛运用,推动了习惯法和口头记忆传统的书面化,基层治理逐渐摆脱集体性和原始性,走向程式化、理性化。同时,乡村共同体逐渐转化为国家权力得以延伸的地方基础,其成员以共同体的中间阶层为主,辅之以少量贫弱者,展现其构成的多元性和广泛代表性。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后来陪审团成为乡村公共权力的主体,但其一切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其他基层官员的支持与合作。此外,陪审团与领主形成了制衡关系,在博弈与妥协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尽力维护共同体利益。总之,陪审团是沟通领主与村民的桥梁,需要努力保持中间位置,平抑各方矛盾,实现共同体利益最大化。
尽管陪审团在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本身仍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局限性。一方面,陪审团往往受到地方官员和强势领主的压迫与干预,难以完全独立;另一方面,其成员多为普通村民,缺乏法律与治理的专业知识,记忆错乱、信息不全或地方情感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他们作出偏袒性甚至错误裁决,削弱司法公正性。在认识和评价其历史价值时,既要看到其对公共治理与“央地共治”的推动作用,也应正视制度缺陷与时代局限。
(作者侯兴隆,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助理教授)
转载自:中国历史研究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