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地解读国家治理——第十届全国青年法史论坛综述
国家治理伴随党的十八大以来官方话语塑造,展现出独特的、具有高度纲领性的确定意涵,并由此构建起与之相关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系列话语,成为学界近些年来关注的重要议题。中外历史的实践维度则展现着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鲜明意味。有鉴于此,2021年11月20日,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变迁与司法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十届全国青年法史论坛以“司法治理中的国家与区域:中外历史经验与当代镜鉴”为主题展开一场历史学与法律史学的跨学科研讨,旨在推进这一话题的深入探讨。会议共收到投稿论文30余篇,吸引了来自耶魯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暨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扬州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北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以及南京工业大学等4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的50余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参与论坛研讨,更有逾百名听众于线上互动交流。
开幕式致辞
11月20日上午,研讨会开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董长春副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方乐教授在向与会专家表达诚挚欢迎之后,简要介绍了南师大法史学科的发展历程。谈及法律史的研究,他指出当前法制史研究正经历着时代转向,从过去专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转向关注法律制度实践和法律制度的规范研究;法史学研究围绕“史料和方法”展开固然重要,但更需要有所超越,在此意义上更多元的研究方法显然成为必需。方乐院长还指出,无论是法律史还是法理学研究,皆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拨开云雾探未知,去探寻历史事件背后的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及政治因素,从而圆融地看待历史全貌。董长春副教授同样期待青年学者的交流凸显青春活力,多些商椎与建议,少些敷衍与附议,使交流更具深度与广度。
本次论坛针对“美国宪制的早期建构——以1639年《康涅狄格基本法》为例,“清代的卖妻市场与国家干预——以四川省南部县卖妻诉讼为中心”“中古英国的宪制图景:重构《大宪章》中的国家之制”“礼法转捩与治道转型:子产铸刑书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述论”“清代词讼执行概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6篇精选的主题论文进行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研讨,每篇论文汇报后皆由精研此领域的3名学者进行与谈。此外,论坛还增设圆桌讨论环节,分別就“法律史研究如何利用资料与方法”及“博论写作之我见”主题进一步聚焦青年法史学者的心路历程与经验分享。
主题一:美国宪制的早期建构——以1639年《康涅狄格基本法》为例
首篇主题汇报论文为《美国宪制的早期建构——以1639年〈康涅狄格基本法〉为例》,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王博博士主持。
汇报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徐芃博士从为何研究《康涅狄格基本法》(以下简称“康法”)、“康法”的产生背景、内容及特点,及“康法,法律规定的进步性和法律实践的局限性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闸述。其认为对于近四百年前的“康法”,既要看到其中体现出的权力来源的独立性、权力授予的广泛性、对权力进行规范的制度理性等进步意义,亦不能忽视它所确立的“人民”的身份等级制、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寡头统治模式等历史的局限性。唯此,才能认识到“康法”所代表的殖民地时期法律所具备的进步与局限并存、民主与寡头共生的时代特征,进而窥见美国宪制的原初面貌。
在与谈环节,耶鲁大学法学院吴景键博士就其身处纽黑文市的切实观感谈及康州作为the Constitution State的直观印象。具体到文章内容,他肯定了论文所引资料扎实,丰富运用康州一手资料;层次清晰且有所立意,即旨在探求针对“康法”所产生的学者评价和历史事实还原的差异性。但同时对文章亦提出自己的期待,即进一步闸释缘何学者曲解“康法”的重要性,而这一问题显然与确定“康法”是否已被美国历史学界普通认可为美国民主开端密切相关。就此而言,文章所列的几位学者观点多无法证成此种论断。由此,吴博士更期待文章的修订版中能够呈现“康法,作为美国民主开端的纪念碑式的谱系学还原,就此可参考Daniel Rodgers的As a City on a Hill一书的还原思想史流变的叙事方法,或参照于明、王栋等学者对其所研究领域的思想史还原路径。此外,论文虽着意于通过“康法”以论证美国宪政的早期建构,但目前尚停留于“康法”的具体叙事的浅层视野,而未有更多的延伸,建议可以借用Aziz Rana的The Two Faces of American Freedom一书的立意来建构“康法”的两张面孔:一是作为神化意义“康法”如何被建构;二是“康法”所体现的“寡头与民主”相结合的美国自由两面性之于美国宪政的实质意义。如此,可使文章更厚实及富有吸引力。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刘天骄博士对国内学界能够开展北美早期宪法史的研究表示意外与惊喜,并对文章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应进一步增进对“康法”主流评价的辨析,即美国史学界是否神圣化“康法”?因为这一神圣化的叙事,同时也影响到了某一特定时期中国研究美国宪法史学者的叙事方式。第二,在文章细节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如背景部分五个事件的叙事或排序理由易令人困惑,胡克与科顿论辩及胡克布道所涉内容的趋同性显然更适宜归并一处;在论及具体内容时,文章对于贵族制、寡头统治、家长式寡头统治模式等概念的使用显然应更加严谨;以及文章所涉及“康法”内容的部分论断,如“理性的道德”等术语仍有待商榷。第三,可通过与其他州法律进行对比来凸显“康法”作为“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突出特点,以及在讨论“康法”所体现的摆脱英王室而自治的这一推断亦需要进一步深化其细节去澄清。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毛皓强老师则更聚焦于文章的具体写作细节。他指出论文引注扎实,但摘要似可精简;文章所涉及“康法”的内容特点显然是文章的主干部分,而这一部分的归纳有些单薄,更多只是陈列;背景部分的叙事缺少主线,在思想史层面的前后叙事难以自洽;文章评论部分本应是亮点呈现,可以与其他国内学者较为熟知的学者如阿克曼、方纳等人的论点作以比较,使文章更为丰满。
主题二:清代的卖妻市场与国家干预——以四川省南部县卖妻诉讼为中心
第二篇汇报的主题论文是《清代的卖妻市场与国家干预——以四川省南部县卖妻诉讼为中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副研究员主特。
汇报人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周姝欣从“研究卖妻的原因、南部县卖妻交易中的市场逻辑、市场逻辑对卖妻诉讼的支配、清代国家法对卖妻市场的干预:从干预到宽容、当事人对法律的策略性利用和州县官的选择性适用、清代的卖妻交易与卖妻诉讼都表现出极强的市场逻辑的结论”六个方面对论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她指出,清代泛滥的卖妻交易,是市场体系泛滥且脱离有效监管的结果,而以市场与国家的视角重新审视清代卖妻,有助于加深当代学界对传统法律、经济与人伦间复杂关系的理解。
在与谈阶段,四川大学法学院景风华副教授认为,文章以清代南部档案为基础材料研究了女性作为避险资产进入市场交易环节的具体问题。文章的基本观点是在卖妻交易时贯穿着非常鲜明的市场逻辑,无论是卖妻的契约价格、诉讼纠纷乃至州县官的裁断,这一方面与岸本美绪等人所说的卖妻中的情理衡平问题进行商榷,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市场逻辑与儒教国家的家庭伦理之问的张力。文章开头将“卖妻”限定为“买休卖休”,但仍有必要对“卖妻”时的社会情况进行梳理,亦可与第四章法律法规整理适当结合。就此而言,“卖妻”多呈现为“卖妻为婢”“以嫁为名”两种情况。后者显然是本文考察的重点,但“卖妻为婢”这一情形由唐至清皆为“卖妻”的重要线索,亦不应忽视,这从历代法律规定中便可明见;若对历代法律法规作一详尽梳理可以发现,文章通过材料所印证的“嫁卖都是卖为婢妾”“从元到清买休卖休的惩罚是加重的”等论断仍值得探讨。此外,文章还可考虑进一步探讨“卖妻”所贯穿的市场逻辑和中国古代人口买卖市场需求之间、卖妻过程中阶层人口流动的关系,以及所带来的身份变动问题,甚至买家卖家在法律与道德上的评价问题,使文章更具立体感。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田田副教授认为,文章的标题及写作都非常吸引人,论文从档案得出的市场逻辑亦是有别于其他类似作品的突出之处;张教授亦从选题和写作方面提出如下值得恩考的问题,首先,文章第四部分写“儒教国家在行动”主要是对国家法对卖妻的法律规定作以梳理,那么其中所指代的国家干预和刑事法律是否可以画等号?同样地,例有专条是否就必然意味着国家法律的干预?以及儒教国家的说法是否能够完全涵盖这一历史阶段?其次,文章中提到的前夫诉讼的策略性应用,对此法官是如何结合社会现实进行定律与考量,尚需要进一步讨论。再次,若因贫卖妻尚可有条件地进行的话,那么因奸卖妻则影响到嫁娶违律及婚姻无效,可能也很值得考量。最后,如何界定国家行动是否成功?仅以律例专条实施为成功条件是否具有正当性。如上问题的解答无疑有助于文章结论的进一步深思。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史志强博士则认为对于文章的表述需要更为保守,也指出:文章行文让人感觉对话的对象是岸本美绪、苏成捷所主张的地方官员在处理卖妻诉讼中秉持情理与衡平、重视儒家道德的态度。然而,岸本美绪与苏成捷实质上关注的乃是审判模式及司法判决的确定性问题,而非市场逻辑和社会秩序;文章统计并引用了26个卖妻纠纷的诉讼案件,那么案件记载是否存在选择性以及如何进行类型划分和结论得出,作一些主动性回应可能会更好。另外,建议作者增加性别史,倾听当时女性的声音;应考虑事件的时代背景因素,即在19世纪中后期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否会对卖妻纠纷产生影响;以及对于历史法律变迁部分可进行适当压缩;对于案例亦可以分类叙述,并对其具体的内在结构展开讨论。
圆桌讨论:法律史研究如何利用资料与方法
在圆桌环节,由7名学者围绕“法律史研究如何利用资料与方法”展开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在主持中指出,法律史研究对于资料与方法的使用尤为重要,学界相关研究也多从此角度予以展开。
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首先提出法律史学人对材料的使用问题的关注度颇高。就史料与方法外在角度而言,运用史料本身便是方法的呈现,在此意义上方法对学术研究显然具有指导意义。但同时我们亦要警惕为方法而方法的方法论,更应重视对材料的积累和使用。可以说,学术研究重要的方法就是对材料的融会贯通,所谓的方法是在总结各种问题过程中获得的诸多经验。
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副教授分享了自己近些年来的研究心得。他认为第一要义便是多读书,而非一头扎进史料堆,应广泛阅读各类书目,从而为史料的研读提供背景知识,也更容易摸清史料的命脉;其次,在研究方向上,州县诉讼档案的研究浪潮近年以来呈现衰退现象,而以往的研究也多侧重审判程序的研究,而缺乏实体法的研究,对具体审判关注度亦不够,因而忽视了这类研究与其他学科存在对话的可能性;此外,对于档案所揭示问题的全国普遍性与地方性差异问题,亦值得审慎考虑和反复推敲,力图做到国家与区域之间相互张力的调和及妥善对待。
上海大学历史学系侯庆斌老师从史料拓展和史料量化分析方面分享了自己在寻找材料过程中的经验,结合自己对于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研究分别就档案、报刊、回忆这三类史料展开讨论。关于档案的史料,不仅需要关注档案本身,还需要关注档案背后的问题,档案中会存在大量信息遗漏和档案虚实的问题;报刊这类史料多会涉及新闻报道,所以受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导致报道与案件原本的事实有出入;还有一类是回忆类的史料,由于回忆人可能会摻杂个人因素,对这些史料的使用更需要警惕。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郭淇斌老师就自己前期关注的上海公共租界法律问题来谈论自己对使用史料的经验,认为现在学者更多关注法庭的某一个环节,对法庭之外关注较少,如外国的法官是如何培养的,到达中国之后如何适应中国的环境的,以及如何利用他的权力。郭淇斌老师也分享了自己最近关注的江西档案中的特种法庭和政治案件的审判,希望能够在特种法庭方面作些延伸。
上海市委党校沈伟副教授分享了其在研究法学教育史的档案收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他提及要认真对待和珍惜档案,档案具有局限性和保管的时效性,在教育档案的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横纵对比,发现其中的联系性,而对于档案的收集最好的办法就是手抄档案;对于民间史料,特别是1937年和1949年前后的材料,面于时间关系,材料会有所遗失,故此类材料发掘价值较大;还有一类是口述史料,由于该类材料收集的特殊性,若能获取将甚为宝贵,但也需要进行甄别。
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郑鹏老师通过自己近年来对元史的研究,从史学的角度为研究者提供建议。他指出对于史料的研究需要用整体的视角来深人诉讼社会史研究;关注历史发展的脉络,把区域和国家联系在一起,来看中华法文化的相互碰撞和融合;对于元史的研究还是要更多地关注基本文献和多民族史料。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杜军强副教授指出了法律史研究在整个法学研究过程中话语被剥夺的现象。法律史的研究很多情况是“绝世而独立的”,缺少一种共性,要注重方法、视野的转变,从而将看似不相关的材料联系起来;从规范视角展开法治的内在世界探究,从这一角度出发去考察规范本身所建构的精神世界以及由此反射的现实社会之间是否存在统一性;就研究方法而言,在使用新方法时应避免陷人其中的固有缺陷,也需要警惕对其的随意不加场合的使用。总之,应对史料保持敬畏,对方法则有所精进。
尤陈俊教授在最后总结发言中表达了对主办方增加圆桌论坛议程的肯定,并在史料运用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法律史研究正处在逐渐边缘化的时代,青年学者们应当努力克服现状和超越资料与方法的运用,对方法和资料进行双向度的突破。
主题三:中古英国的宪制图景:重构《大宪章》中的国家之制
经过午休,会议讨论13:30准时进行。该主题论文为《中古英国的宪制图景:重构〈大宪章〉中的国家之制》,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主特。
汇报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栋以系统细致的研究呈现了《大宪章》时期的中古英国的国家之制。王栋从教会自由、封建政治、司法治理以及主体权利四个方面展开中古英国先制的整体图景的描绘:(1)就教会自由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而言,无疑兰顿与《大宪章》制定之间关系的真伪问题值得探讨与深思;(2)就封建政治而言,将《大宪章》定性为封建成文集体契约以展现封建制度的确立、以继承金问题探讨封建契约的权利和义务、以税收法定问题讨论了封建性产生公共性的问题;(3)司法治理层面则主要涉及巡回法院和正当程序的讨论;(4)主体权利部分,他对“自由人”的三重概念进行重新定性,将之与社会学研究成果关联,从而对大宪章中的制度结构和个人权利、司法治理进行整体性介绍;最后,王老师说明了保障大宪章实施的制度举措。
与谈环节,河南大学法学院杨松涛副教授就文章结构提出建议,指出研究综述部分要一针见血提出重点,而不需要作太多赘述;论文第一部分的教会自由、司法治理等部分可以单独成文;最后他针对英国法律史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通过用“大小宝石”来比喻英国法内容的重要程度,也提出了对外法史的研究至少要充分掌握和利用好最新、权威的二手材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康宁老师指出文献的梳理扎实,闪光点较多,但也认为文章的整体观感是结尾戛然而止,显然仍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同时认为,文章所提及中世纪英格兰的国家建制还应考虑外交层面、财政税收层面的问题;特定时期英格兰对国家概念的理解和阐释可以进一步阐述;对于大宪章还可以从用公权力的方式来保障私权利的实现这个维度来写。
中北大学法学院张玮麟老师则认为可以再增加对王权的性质的流变这一角度来继续研究,将现有内容进行扩充并整合从而展现出一个极为全面完整的中古英格兰国家之制。他也对研究《大宪章》提供了新的视角,即从古代视角和现代视角两相对照来观察《大宪章》,从而敏感性地解读《大宪章》。
主题四:礼法转捩与治道转型:子产铸刑书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
第四篇主题论文是《礼法转捩与治道转型:子产铸刑书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海军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汇报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博士后宋磊从“选题意义、《子产》与相关传世文献关系辦析、郑刑书与三邦之令和三邦之刑的关系、叔向的担忧与郑刑书引发的后果、子产铸刑书与政民关系、结论”等方面米陈述子产铸刑书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指出子产铸的刑书不但使罪刑模糊宽松对应转变为罪刑清晰严格对应,还以明文详细规定了土地和赋役制度,相较三代的法律发生了较为明显的转变。新刑书发挥了“民”的作用、增强了郑国的国力,但其立法技术尚不完备、易引起争议的局限被邓析等人利用,使叔向担心的乱局成为现实。子产铸刑书昭示的不仅是法制的变革,更是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
在与谈环节,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韩伟副教授认为“子产铸刑书”是法律史的大事件。文章中对出土文献进行批判和再批判的方法是值得肯定的,对待出士文献需要保持谨镇对待的态度;如果从“刑书”的性质来看,“刑书”更多的是诏令的性质,而文章通过对刑名的清晰对应的梳理,可以看出文章的结论需要进一步论述;另外出土文献的真实性的问题,出土文献本身与书写者的态度是有关的,应当考察记载内容和书写者关注点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把握事件的真实性和价值;文章论述了从礼到刑演变及礼本身的演变,礼本身是含有等级性的,是有人的价值和规制,这样的研究思路对于刑的演变的研究也是适用的;题日中讲到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但是文章中对国家洽理的论述并不丰满,如法律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模式的方式,国家和人是分不开的,要对人作出更精细的区分,如贵族和一般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取向,也可对其现实意义进一步论述。
暨南大学法学院马腾教授认为宋磊博士的文章论述框架是别出心裁的,思想诠释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刑书与三邦之令、三邦之刑的论述展现了深厚的法学功底。马老师亦就此问题展开自己的理解。首先是德礼的虚实问题。文章中千产篇更多强调子与德礼的关系,对于子产的德礼的虚实是需要诠释的问题,而清华简《子产》篇的内容可以说是对子产礼思想的补充。其次,在证明关系问题上,子产形象的反差与国家洽理模式之间的关系,文章第四部分的表述有些内容值得进一步研讨。此外,他结合自己新近发表的《子产礼义与变法新诠》一文提及子产天经地义的礼论与救世强国的变法所体现的“礼法结合”模式的雏形,对于中国礼法观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从如何对待一篇像《清华简》这样的资料的人手来谈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应该把《清华简》和《左传•昭公六年》两种材料放到同等的位置对待,因为此两种材料的区别点在于分别是从事实与态度的角度展开描述。事件的记载载体的不同在事实上会各有侧重,应站在当时书写者的立场来分析。王老师比较认同子产铸州书所体现的从罪刑模糊宽松到罪行清哳这种趋势,但能否将这一趋势的分界点定格在子产铸刑书当存疑;他也认同子产铸刑书是成文法多有的分界线,但并不认为此一事件乃是成文法从无到有的分界线;对论文中所提及的土地财富方面的规定变多,与前时代不一样也持怀疑态度;在罪刑关系上列的表中条文和秦汉的律文也是有区别的;最后指出对论文中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可以作进一步细化。
主题五:《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述论
第五篇主题论文是《〈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报告书〉述论》,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卢然老师担任主持人。
汇报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吴文浩老师以报告书为文本,从“治外法权在中国实行之现状、中国之法律及司法制度、中国施行法律之情形、建议”等方面来详尽闸述《报告书》的形成过程,指出《报告书》乃是一份应付中国要求的文件。他认为《报告书》的起草及通过,表明列强不再将法律和司法的发达程度作为治外法权存废的标准,而是以其他方式尽量拖延治外法权的生命。即便是顽固反对放弃治外法权的群体也不得不承认治外法权不能够永久存在,也不再要求在废除治外法权前,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应达到英国的水平,而是侧重中国司法受到军方的干预、法律条文未能落实等方面。
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洋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文章使用翔实材料来全面展示了所谓的“治外法权委员会”调查的虚伪性,以及治外法权在华盛顿会议后在华的继续维持乃是利益驱动而非规则驱动,但仍可在此丰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细节性讨论及反思常规性结论。刘老师认为,这种反思性思考可以体现在,除却学界对此问题所形成共识的虚伪性、利益性、干预性及霸权的定性之外,是否可以通过切换到其他西方国家的视角来审视中国所面临的这一情势?(1)为何凡尔赛体系至华盛顿体系之间这段时期由美日主导调查,而20世纪30年代后形势发生变化?(2)这些国家意图将中国置于何种治理安排之下?是希望继续扩张治外法权,还是希望延续依托治外法权同化中国的“治理”模式?(3)如何在特定时空中辩证理解这一事件所反映的国际与法律的关系,如会审、领事裁判权问题,显然有着超越时空的生命力,如何对其进行定性和解读,尚需更多时日的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颜丽媛老师从法律史和国际法的角度来分享自己对文章的见解,并提出自己的建议。颜老师指出,文章第六部分着重利用美国外交档案来讨论当时外国人如何认定中国的司法状况很有意义,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的生成过程显然可以为我们继续深入研究带来线索,尚需进一步细化;第五部分“中国施行法律之情形”则可以从地方和不同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形来分层次提炼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提到司法制度的批评以及合理性、疑问等可以提炼出问题进行研究;第三部分“调查范围”可以从中外视角来探讨国际背景,使文章更有观感;第二部分“日、美两国草案”的生成过程也值得更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关于报告书的名实问题,在定性上还有很多讨论空间,就此颜老师更期待从内外、跨国视角继续深人讨论“报告书”。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李耀跃副教授着重从法理基础的角度分享了自己对于文章的想法。他指出,吴文浩无疑使用了大量的美日外交档案史料,内容亦是聚焦于“报告书”文本形成问题的讨论,且注重问题意识。就对报告书的形成过程的研究而言,显然会拓展关于治外法权问题的研究领域,从存废问题从而转向限度问题的讨论。而这显然是中外交涉中极为复杂的问题,值得更深入探讨。他还提出治外法权在哪些地方、案件、法庭可以适用等问题,可以作进一步讨论。关于调查委员会重在调查中国法律和司法现状,而对于治外法权实施则轻描淡写,可对调查委员会本身的法律意义进行探究,治外法权的撤废仍需要从外交的角度作以考量。
主题六:清代词讼执行概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第六篇主题论文围绕《清代词讼执行概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展开讨论,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昕杰教授主持。
汇报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朱仕金老师以巴县档案为核心文献,参酌清代律例、传世文献以及其他清代地方司法档案,通过对清代词讼执行概况、执行方式以及执行进程进行考察,描绘出清代词讼执行的静态规则体系与动态运行图谱,也展现出清代词讼审断与词讼执行并无明显的词讼阶段分野,而是以堂讯为中心融合为一体。因此,只有深入解读堂讯叙供和两造书状的内容记载,才能对某次堂讯进程归属于词讼审断抑或词讼执行进行现代视野的判断。
与谈环节,上海政法学院白阳老师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写作经验,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文章的建议。(1)就论文主题而言,清代的司法实践执行问题还停留在程序上的描述,更期望在文章中看到当事人包括第三方等各方如何执行判决。(2)内容方面,应先对执行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予以区分。文章后面写到审判和执行杂糅的问题,以及执行程序相区分都需要进一步阐述。(3)文章形式问题。为美观起见,表格宜放在文章末。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谦博士也提出了自己阅读文章后的建议,第一部分用的表格可以更为精简或者进行量化分析更为直观;也提到在用词方面的意见。同时也提到了文章中感兴趣的点也是有疑惑的地方在于词讼时效的问题及词讼执行的效果如何;以及巴县的词讼执行和国家整体方面的词讼执行的联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谢晶副教授指出,文章以巴县档案为基本素材的原因未作阐明;文章的结论是仅在已出版的巴县档案上得出的,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巴县档案,所以文章的结论应更为严谨;巴县词讼执行的方式中的人身强制执行的方式是否对现代具有借监参考价值亦值得思考。
圆桌讨论:博论写作之我见
最后的圆桌讨论主题是“博论写作之我见”,围绕论文的写作展开。该环节由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陆娓副教授主特,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江苏大学等优秀博士毕业论文获得者分享了自己的博士论文写作经验。
江苏大学法学院唐华彭副教授就论文写作中如何收集材料和选题方面的问题进行经验分享。但他提及这一经验只适用于近现代史和本土材料。首先做博士、硕士论文要根据自身的问题进行综合判断,除了学术之外还有一些非学术标准,包括时间、经历、经费、关系等。重视老材料、内部资料、口述史料的挖掘,对于这些材料都可以进一步进行延伸。最后提到史料的搜集过程很艰难,但需坚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黄山杉就博士论文的写作从选题和写作来展开分享。选题时除选择感兴趣的,还应尽可能多听老师意见,而实际上法律史做到创新性通常较难。
在写作方面,先思考如何落实框架和串联,需要充分了解史料之后,扎实走好每一步。
黄老师认为博士论文写作是终身事,写作过程中会不断出现各种各样材料和内容的问题,但仍需要不断克服和坚持下去。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杨立民老师就自己博士写作中出现的问题及经验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对于选题应该尽快确定,不能害怕困难也不能摇摆不定,法律史研究需要沉下心来去研读材料,另外还是需要阅读大量材料进行理论积累。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宇超博士就自己博士论文写作过程展开分享,博士论文
首先要尽早确定选题;法律史论文很重要的是找史料,而且法律史论文尽可能地要去找一手材料;在写作技巧上,既需要材料准备充分,还需要写作热情,才能更好完成论文。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云龙认为博士论文写作要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谨遵师嘱,保持沟通;张弛有度,劳逸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杨城新就自己博士在读经验来分享论文写作,在写作过程中要追溯其渊源,更要用比较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研究主题。
会议总结
经过了一天高强度、高质量的研讨,主题讨论与圆桌讨论全部顺利结束。11月20日下午,本次论坛落下帷幕,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洋副教授主持。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玉生进行会议总结。
李玉生教授指出法史研究离不开几个关键词:一是事实;二是逻辑;三是意义;四是资料和方法。法史是历史学的专史,是法学的通史。中国史的事实认定很重要。研究皆由事实始,但要说清事实并不容易。谈及逻辑就必然涉及解释,解释时要把握基本的逻辑,这一问题亦应特别注意。法史研究意义方面,对古代历史的研究,问题的辨识,规律性认识的得出本身便有启示意义。就资料使用而言,史料真伪极其重要,要求学者在研究过程中资料求真、求完整,资料的引用也要尽可能淮确。本次论坛无疑展现着青年学者的沖劲,昭示着法律史的未来希望。同时,也希望法律史学者不必太过焦虑。社会转型时代,文史哲显然不可或缺,而学科的发展总会有高山低谷,应泰然视之。
论坛最后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云龙代表下一届青年法史论坛的主办方向各位青年学者发出诚挚邀约。
至此,第十届青年法史论坛“司法治理中的国家与区域:中外历史经验与当代镜鉴”顺利闭幕。
(转自“法律史评论”微信公众号,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洋、万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