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英国历史上,刑事司法具有显著的民众参与性,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主要由普通个人来承担,而官方警务力量,即作为非专业官员的警役,只起到辅助作用。从17世纪后期到18世纪前期,先前由普通民众担任的警役一职逐渐走向官僚化,这一过程伴随着警役逮捕权的扩大,主要体现在他们可以基于他人报告的怀疑来实施逮捕。当时有法学家对警役逮捕权扩大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且不乏有人希望通过正当程序来保护个人自由,以限制警役的逮捕权,但在整体上,这些观点并未显著改变当时的执法实践。借助于禁止夜行的法律和流民法,下层民众,尤其女性,容易成为警役实施逮捕的目标。18世纪英国刑事起诉中逮捕权的扩大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别和阶级偏见。
关键词:18世纪;英国;逮捕;社会性别;警役;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18世纪英格兰乡村警役与基层治理研究”(21BSS023);
本文发表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