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丹麦金最初是英国遭受维京人入侵时临时缴纳的贡金,侵略的威胁解除,丹麦金停止征收。诺曼征服后,封建制发展,封建王权强化,再次开征的丹麦金成为王室财政来源的重要部分。按照原始民主部落的传统,国王征收丹麦金须取得贤人会议同意。诺曼王朝的君主为了顺利征税,继承了这一传统,其税收决策也要经过大会议同意。丹麦金按照土地面积征收,由于封君封臣制度的实行,土地层层受封,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加之“过度豁免”等因素,丹麦金的征收最终难以实行,逐渐走向消亡。丹麦金的征收以海德田制为基础,建立起一套税收体系,为日后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也是英国税制“量出制入”原则的源头之一,孕育了英国赋税理论“共同同意”原则的萌芽。
关键词:丹麦金 贤人会议 同意 税权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丹麦金是指交给维京人的各种贡金、赎金、军费。《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等文献称之为“盖尔德”(geld)、“盖福尔”(gafol)、“军税”(heregeld)等。1066年后,诺曼王朝的君主再次征收丹麦金,并将其纳入王室财政,它在《末日审判书》中被称为“盖尔德”,只有一次被称为丹麦金。从12世纪早期开始,才普遍使用丹麦金一词。丹麦金(danegeld)是中世纪早期英国最重要的税项之一,对后世影响深远。我国一些世界通史类著作都会提到丹麦金,但专门研究的论著较少;国外相关研究成果虽然比较多,但很少将其置于英国税史体系中去评判。丹麦金源于10世纪末英国人向维京人缴纳的贡金,后虽不再纳贡,但它却最终存留至12世纪末。在这两个世纪的时间内,丹麦金发生了何种演变?具有何种影响?笔者将就此展开论述。
一、诺曼征服前缴纳的贡金
维京时代(约8—11世纪)的丹麦金是遭受维京人劫掠的欧洲地区换取和平的贡金,其中英国缴纳得最多。维京人原与伊斯兰世界贸易往来密切,10世纪下半叶,伊斯兰地区银矿开采殆尽,造成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白银供应紧张,加上挪威、丹麦政局动荡,导致10世纪末维京人重启对外抢劫的行当。由于英国经济比大多数欧陆邻国好很多,贸易比较活跃,所以首当其冲地吸引了维京人。991年,维京人在英国沿海烧杀抢掠,坎特伯雷大主教西吉里克(Sigeric)建议纳贡求和,埃塞尔雷德(Æthelred the Unready,978 — 1016年在位)应允,经贤人会议(Witan)同意,交付1万镑贡金。994年,贤人会议再次同意纳贡1.6万镑。《埃塞尔雷德与维京军队的和平协定》(991年或994年)明确记载,这是国王和全体议政大臣一起与维京人订立的协约,共同决定缴纳贡金。为了纳贡,西吉里克左右腾挪,最后只得将一块30海德的土地授予多切斯特主教,换来90镑银和200曼库斯纯金,才算筹齐贡金。1007年,经贤人会议同意,埃塞尔雷德派出使者与丹麦人和谈,又纳贡3.6万镑。此外,还有1002年纳贡2.4万镑,1009年全体肯特人纳贡3 000镑,1012年纳贡4.8万镑,共计13.7万镑。据统计,991—1012年,英国至少纳贡6次,不仅缴纳时间频繁,而且数额较高。991 — 1051年,英国缴纳的贡金“是西法兰克人在9世纪末10世纪初支付的10倍”。与马尔登之战这样的“英雄式抵抗”相比,贡金使得“伤亡少,保护庄稼和牲畜,避免灾难”,维系了威塞克斯王朝的国祚。
1012年丹麦人索凯尔(Thorkell)统率45艘船投奔埃塞尔雷德,1013年索凯尔提出,整个冬季英王都要供养他的军队,转年英国缴纳2.1万镑。此次贡金经国王与贤人会议商议后征收,因供养维京军队,此时期的丹麦金也常被称为军税。中世纪英国政府属于“私人政府”,王廷日常开销、吏员薪俸等由王室财政(国王的地产收入、司法收益等)负责,这很早就形成了习惯和社会共识。但是,供养维京船队的费用远远超出了王室财政的负担能力,于是国王经贤人会议同意后,临时向全国土地征税,常规税率为每海德(hide)土地两先令。丹麦王朝(1013 — 1042年)统治时期,军税成为丹麦国王攫取英国财富的有力工具。1018年,克努特(Cnut,1016 — 1035年在位)收缴7.2万镑,伦敦单独缴纳1.05万镑。哈罗德一世(Harold I,1037 — 1040年在位)延续克努特统治晚期的征收标准,按16艘船每个桨架8马克征税,每年付给船员的佣金达3 000—4 000镑。
此时期,除了享有豁免权的王领(royal demesne)和部分教会土地外,其余国王和教会贵族的土地,以及厄德曼(ealdorman)、塞恩(thegn)、郡守(sheriff)、刻尔(ceorl,自由民)等的土地均需纳税。为缴纳高额税金,许多人被迫出售、出租或抵押土地。克努特统治时期,若不按规定时间纳税,土地将被没收。军税优先于其他捐税征收,税负深重,最终引发抗税起义。1040年夏,哈撒克努特(Harthacnut,1040 — 1042年在位)入主英国后立即征收苛税,先收缴21 099镑军税,后收取32艘船的税款11 048镑。1041年,他派两名近卫军士兵兼收税官到伍斯特郡强征重税,当地民众奋起反抗,将征税士兵杀死,拒不纳税。哈撒克努特派出侍卫及军队前往镇压,并洗劫伍斯特。古钱币证实了军税税额之高,此次收缴的钱币有两种,一是1036 — 1037年间铸造的珠宝十字架式,二是1038 — 1040年间发行的鸢尾花饰钱币。哈撒克努特在位仅两年,但敛取的钱币数量,在斯德哥尔摩和哥本哈根出土的英国各式钱币中位列前三位。
1042年,威塞克斯王朝的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1042 — 1066年在位)继位,照例征收军税。几年后,哈德拉达(Harald Hardrada)获得挪威王位,他很快选择与英国讲和,这意味着威胁英国安全的维京人入侵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贤人会议建议下,爱德华审时度势,实施税改。一方面,1049 — 1051年间他将常备军缩减至5艘战船,最后解散船队,取消军税;另一方面,为补足裁撤船队带来的海防空缺,他要求东南沿海几个港口提供一定数量的船只和水兵,为此它们将获得各自法庭的司法收益。桑威奇、多佛、福特威奇、罗姆尼等同意上述条件,这就形成了“五港同盟”的最初形态。军税的取消不仅对英国海防有重要影响,而且客观上为诺曼征服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丹麦金的继承与消亡
1066年后,诺曼诸王继续征收丹麦金。此时期贤人会议演变为贵族大会议(curia regis),在丹麦金征收时行使批准职能。威廉一世(William I,1066 — 1087年在位)分别在1066 — 1067年、1075年左右、1083 — 1084年、1086年等年份征收。他将丹麦金视作最有价值的权利之一,并于1086年进行全国土地财产调查,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多地获取丹麦金,而调查结果《末日审判书》则堪称一部丹麦金清册。诺曼征服前,丹麦金几乎都交给了维京人,它们中的一部分在英国被消费,一部分到达北欧或被分配,或被熔炼,或被埋在地下保存起来。威廉一世时期,丹麦金主要用来镇压英国爆发的叛乱、为诺曼底等地的战争提供支持、召集军队防止外敌入侵等。1083年,为抵御丹麦国王克努特四世可能对英国的侵袭,威廉下令在全英国征收重税,税率调高至6先令。除了享有豁免权的部分王领、直属封臣的自营地外,其余国王、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骑士的土地,甚至维兰(自由身份的佃农)持有的土地都需上缴丹麦金。由于税率太高,收税官报告很多人无力承担。11世纪70年代制订的《北安普敦郡盖尔德卷档》记录了该郡的纳税义务,例如萨顿百户区有100海德土地,其中“ 21⅔ 海德土地缴纳丹麦金,40海德属领主自营地,10海德是国王享有食物地租(food rent)的地产,海德未开垦”,后三者免征丹麦金。根据《末日审判书》亨廷顿郡的记录,亨廷顿堡(borough)的边地农(bordars)缴纳丹麦金;在赫斯汀斯通百户区,维兰、索克曼(sokemen)根据评估后的海德数量上缴丹麦金。
威廉二世(William II,1087—1100年在位)分别于1090年、1094年、1096年、1097年、1098年等征收丹麦金。其中以1096年的税率最高,为每海德4先令,国王咨询贵族大会议,获得男爵们同意后在全国征税。此次丹麦金总额高达10 000马克(即6 666镑),用于资助威廉二世的兄长——诺曼底公爵罗伯特参加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因税额高、时间紧,主教、修道院院长等被迫拆除教堂的金银装饰,伯爵、男爵、 郡守大肆掠夺他们的骑士和维兰,最终用三个月左右筹足税金,威廉二世则得到罗伯特抵押的诺曼底地区。亨利一世(Henry I,1100 — 1135年在位)在位时年年征收丹麦金,主要用于诺曼底、曼恩等地的战争。1135年,斯蒂芬(Stephen,1135 — 1154年在位)即位后发誓废除该税,但很快违背誓言,依然每年征收,以支付持续不断的战争开支。
金雀花王朝时期,丹麦金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最终被亨利二世(Henry II,1154 — 1189年在位)废除。亨利二世曾于1155 — 1156年、1161 — 1162年征收此税,其中1162年以每海德两先令征得3 132镑。丹麦金的取消与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的抗税直接相关。1163年,贝克特在伍德斯托克会议上向亨利二世宣布,他的所有土地或教会管辖土地拒绝缴纳丹麦金。这是英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次成功反对征税的案例。据文献记载,从1155年起丹麦金不再列入《收支卷档》(the Pipe Roll)预算,1163年后不再作为单独条目分列。但在实践中,丹麦金存续时间更久一些,据《收支卷档》《财政署对话》等文本的零星记载,丹麦金延续至12世纪90年代。1194 — 1224年,卡鲁卡奇(carucage)延续了丹麦金按土地面积征税的方式,共计征收6次,每次征得几千镑,它可被视为丹麦金的余波。
三、丹麦金的影响
丹麦金处于英国税史的早期,这一时期新税项层出,税收结构变动,赋税理论萌发,税制充满活力,丹麦金具有以下重要影响:
首先,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丹麦金代表了该时期税制的发展成就,其税收体系在同时代整个西欧最为先进,这为1066年之后的税制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成熟的税制有待于成熟的田制”,丹麦金根据土地面积征收,以海德制(the hidage system)为基础。从7世纪至10世纪末,海德制历经三百年左右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海德最初指核心家庭,7世纪时转变为土地面积评估单位。7世纪末制订的《伊尼法典》多次记载海德,并规定了10海德土地应提供的食物地租。8至10世纪,海德进一步成为服兵役、建堡、修桥等传统“三项义务”的摊派基础,10世纪时,英国的每一块土地都在海德评估制度管理之下,这套制度使得统治者以其他地区无法匹敌的严密程度进行征税。
在田制基础之上,形成了一套精心设计的税收管理组织:国王通过郡、百户区征收丹麦金,郡和百户区构成丹麦金征收的基本单位,继而下达到村庄。国王任命厄德曼和郡守管理地方财政事宜,通过令状(writ)下达指令,并已经形成将固定数量的海德分配给各郡的税收习惯,百户区法庭则根据海德数量决定如何征缴。丹麦金由郡守收缴,然后上交给国王的司宫们(chamberlain),最后交至监管丹麦金征缴的国库,在此进行称重、鉴定含银量、汇总账目等。这套组织拥有快速收税能力,1006年底,国王及议政大臣决定纳贡,1007年收缴3.6万镑;1011年,国王及议政大臣答应纳贡,1012年复活节收缴贡金4.8万镑,筹措时间都约为数月。值得一提的是,因丹麦金早期的贡金属性,始终是以货币形式支付,其缴纳离不开埃德加(Edgar,959 — 975年在位)改革后创建起来的统一、高效的货币制度。973年,埃德加进行改革,一方面,广设铸币厂。长期运营的铸币厂数量由40个增加至大约70个,分布于几乎所有要塞,钱币产量大幅提高,保障了丹麦金供给。994年交付1.6万镑贡金,约为380万枚银币,994年流通的十字架形银币共计铸造4 000万枚,贡金占比小于10%;1002年支付2.4万镑,约为580万枚,1002年流通的长十字款银币共铸造2 000万至3 000万枚,贡金占比1/4左右。另一方面,统一发布铸币模型,钱币样式定期翻新,严惩造假币等违法行为。通过货币定期重铸制度,政府获取大量收益。据估计,重铸货币的收入占王室年收入的10%—15%。政府根据需要对钱币升值或贬值,并从定期重铸中收取铸币税、币值差额、模具费等。通过改革,中央将铸币权和财政事务牢牢垄断在手中,正是通过货币制度带来的财政收入,埃塞尔雷德政府才足以支付丹麦金。
诺曼征服后,统治者继承上述田制、郡—百户区制、货币制度等一套丹麦金管理体系,发展并完善税收管理机构,如进一步推进温彻斯特国库建设,促成国库独立为中央财政机构,设立国库长一职;亨利一世时期,在国库基础上成立了财政署(the Exchequer)。
其次,诺曼征服前,由于丹麦金的贡金性质,其征收目的明确,遵循“量出制入”的 税制原则,有出则有征,“即征即用”,专款专用,一般不会被国王用于私人消费,这也是中世纪英国“量出制入”可追溯的源头之一。1012 — 1051年间,丹麦金征收数额颇高,在税收结构中占比最大,远超通行税、铸币税等其他收入。据统计,忏悔者爱德华的年度总收入超过8 100镑,当时英国约有70 000海德土地,按常规税率计算,至少可以征到7 000镑丹麦金,减去部分王领、教会土地等享有的豁免税额及征收成本,最终可征得5 000—6 000镑丹麦金,这个数额很可能超过了国王的土地收入。以伍斯特郡为例,《末日审判书》记载该郡共有1 200海德土地,分为12个百户区,按常规税率应征得120镑丹麦金,而忏悔者爱德华在该郡的土地收入为32镑,通行税、铸币税、盐税等收益为62镑,总收入仅为94镑。
诺曼征服后,丹麦金被归入王室财政,其总额和重要性呈现整体下降趋势。威廉一世时期,丹麦金应收额与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相当,约为每年5 000镑。但因战乱造成的土地抛荒和豁免权带来的少交、免交等因素,实际所得额持续缩水。威廉二世的年收入约为29 000镑,按常规税率,丹麦金收入为4 000镑左右,约占国王总收入的14%。据道格拉斯推测,到亨利一世时每年仅可征得2 000镑。12世纪时,丹麦金在王室财政中的占比仅为10% — 21%。丹麦金总额减少及地位下降的深层制度原因在于中世纪早期英国“低度私有”的土地所有制形态。5至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 丹麦人和诺曼人先后入侵不列颠,不断干扰和打断英国土地私有化进程,造成其土地私有化程度低于同时期的法兰西,更远低于罗马帝国。1066年后,英国实行封君封臣制,除国王外,各级封建主所占土地皆领自上一级封君,于是土地所有权在封建主中分割开来,而且经多层分割后变得模糊不清,这造成以土地为课征对象的丹麦金征收难度加大。此外,国王过多地豁免丹麦金也加剧了这一局面。对于在英国获得封地的诺曼贵族而言,丹麦金是新税,为了鼓励他们接受该税,诺曼国王常以令状形式授予丹麦金免税权。为获臣属支持,威廉一世主要豁免直属封臣自营地的丹麦金;后世国王不断扩大豁免权范围,加大豁免额度,最终形成“过度豁免”,严重影响了丹麦金的总收入。如亨利一世于1100年颁布《加冕宪章》(或称《自由宪章》),第11条规定,骑士的自营地免于丹麦金,亨利一世《收支卷档》(1130年)格洛斯特郡的记录显示,除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外,医师、男管家等都享有丹麦金豁免权,数额从30多镑到两先令不等。这一年丹麦金应收总额为4 355镑12先令7便士,实际征得2 374镑12先令11便士,豁免额1 810镑17先令1便士,欠额170镑2先令7便士,豁免额超过应收总额的40%,仅格洛斯特伯爵罗伯特一人就享有244镑免税额。
为了寻找更丰厚的财源替代征收难度很高的丹麦金,从威廉一世开始,历代国王不断进行税制探索,最终亨利二世发现了一种新税——动产税,并于1166年首次开征。该税“在观念上源自教会,在机制上来自任意税”,以所有权明确的动产为课征对象,极少授予豁免权,收入额数倍于丹麦金。例如,1207年征得5.7万多镑,可较好解决国王对战争开支等巨额资金的急需。因此,动产税逐渐取代丹麦金,成为税收结构中占比最高的主税项。
最后,丹麦金孕育了英国中世纪赋税基本理论(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的萌芽,尤其是孕育了“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原则——国王征税必须取得全 体臣民的同意——的萌芽。该原则大约成形于1200年前后,而征收丹麦金需要获得权力集体“同意”便是该原则的前身。
贤人会议是国王为寻求议政大臣们的建议而召集的会议,作为原始的部落民主制的遗存,继承了日耳曼人集体决议的传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贤人会议由国王召集,教俗两界重要人物参与,人数不等,地点不定,一般选取宗教节日及重大事件发生时召开,如国王加冕、远征前夕、大战在即等。贤人会议在审议和批准法律、地产转让、推举和罢黜国王、特权授予等方面行使建议、授权等重要职能。在它行使职能的四百多年中,逐渐形成“同意”的传统。而贤人会议留存下来的主要文字记录——法典、特许状等显示,这一传统最早可追溯至7世纪。《威特雷德法典》(695年)、《阿尔弗雷德与古思鲁姆的协定》(886—890年)、《埃塞尔雷德第五法典》(1008年)等均在前言中强调是经所有重要人物同意后颁布的。10世纪之后,“同意”已经成为特许状的固定组成部分和典型特点,其中也常说明该文书经见证者同意并确认。此外,“同意”还是王位继承的关键程序。653年,麦西亚国王彭达(Penda,632—654年在位)接管中盎格里亚政府后,打算让其子皮达登上中盎格里亚王位,皮达虽有来自母亲一方的血缘保证,但为确保继承王位的完全合法性,他仍需获得中盎格里亚贤人会议的同意。从9世纪后期开始,贤人会议逐渐发展为有规律召开的、众多人出席的集会。10世纪上半叶,随着英格兰实现统一,贤人会议转变成全国性集会,在王国事务中发挥着更加举足轻重的作用。
贤人会议为维护王国利益而同意征收丹麦金,首次将“同意”与税收建立联系,成为权力集体执掌税权和“共同同意”原则形成的源头之一。据记载,994、1002、1007、1012年的丹麦金都是国王及其议政大臣们共同决定缴纳。莱昂亦指出,991、994年的丹麦金都经过贤人会议同意后征收。据亨廷顿的亨利记载,1007年经贤人会议共同同意后纳贡。此外,盎格鲁-撒克逊晚期教会贵族的建议和“同意”推动了丹麦金的发展:坎特伯雷大主教西吉里克、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Wulfstan)等坚决反对国王向教会财产征税以充贡金,而是建议、支持国王向全国土地征收丹麦金。
1066年后,诺曼统治者继承了先前丹麦金的估税方式、征缴管理、“同意”等税收习惯。12世纪时,除了丹麦金外,征收封建税、动产税等其他税收也要经过贵族大会议的同意,这促进了“同意”原则的发展。与贤人会议相比,贵族大会议掌握的税权有所扩大。1110年,亨利一世长女出嫁,依封建契约征收协助金,税率为每海德3先令,该税获得贵族大会议同意后征收。1166年收入和动产税、1188年萨拉丁什一税等新税均是经贵族们同意后征收。1193 — 1194年,经贵族共同同意后,征收理查一世(Richard I,1189 — 1199年在位)赎金这项封建税,这更加确认了“同意”原则。在此后的征税实践中,征求“同意”的群体由贵族向郡代表、城市代表、商人代表等大众扩展,“同意”逐渐演变为更广泛的“共同同意”。1215年,“共同同意”的税收习惯成为一种文化共识,作为单独条款写入《大宪章》。13世纪初,赋税基本理论中最引人注目、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共同同意”原则最终得以确立。从长远来看,该原则亦是欧洲文明元规则中“同意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丹麦金承载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主要税制成就,诺曼征服后,这些税制遗产获得继承与发展。丹麦金虽历经沉浮,最终消亡,但其开创的国王征税必须取得权力集体“同意”的税收习惯,在动产税等新税的征收过程中得到延续,并在频繁的征税实践中获得确认,形成规则。13世纪初,英国确立起赋税基本理论最关键的部分—— “共同同意”原则,成为议会控制税权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本文作者李领娣,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