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首页  研究院概况  学术研究  研究院刊物  欧洲文明研究  学界动态  人才培养  资料中心 

 

站内搜索          
 
  欧洲文明研究  
侯建新:抵抗权: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遗产
2020-12-03 14:15 侯建新 

抵抗权使欧洲封建制具有两重性。欧洲封建制是身份制度、等级制度,说到底是一种人身依附制度这一点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前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低贱者不是不受压迫和盘剥也不是不贫困,这里仅仅是说,他已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尽管是一种等级权利;尽管是低级权利可他有条件坚持某些权利,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耐人寻味的是这样的法律条款也是封建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它几乎同时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承认,达到相当程度的社会共识。这是欧洲封建制的深刻的内在矛盾,一种特有的张力。所以,西欧中世纪的阶级斗争或等级斗争,不仅诉诸暴力也诉诸法律对立双方的博弈往往在法庭上或谈判桌上进行。恩格斯称法庭斗争和货币赎买是西欧农奴获得解放的两大利器从而对这样的斗争形式给予高度评价。贵族可以依法质问国王,同样农奴依据习惯法也可以在庄园法院与领主周旋。附庸乃至农奴依法抵抗成为欧洲封建制一个十分显著而独特的特征。正如一百多年前著名法国政治家和学者基佐指出:“封建制度输人欧洲社会的唯一的政治权利是反抗的权利……封建制度所支持的和实施的反抗权利是个人反抗的权利……我们应该归功于封建制度是它将这种思想感情重新引进了欧洲的生活方式中来,并不断公开地承认它、保卫它。“②

个人或团体的抵抗权,是欧洲封建制的历史遗产之一,并产生深远影响。阶级斗争是普遍存在的然而世界范围内这样的抵抗斗争并不多见,近代以前尤为罕见。有权利,才有维护权利的抗争,“谈判”与“妥协”才有可能成为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选项。“大宪章”的斗争模式在以后欧洲不同历史时期不断出现不是偶然的。这样的斗争结果有利于避免“零和游戏”的陷阱有利于普通民众及民权的发展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物质和精神力量的良性积累。西欧中世纪正是这样有兵戎相见的暴力也有法庭斗争和谈判,不断的法庭较量使法律及司法审判体系日臻改善,同时也在改变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自身。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各式各样的权力、权利博弈中,普通民众主体逐渐发生了深刻变化:财产和财富积累消费水准提升观念和精神风貌不断升华。诚如马克思指出:“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成了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③至中世纪晚期,资产阶级出现并且羽翼逐渐丰满一个新时代呼之欲出。封建制本是等级制并极力维护等级制可是它最终却孕育出非身份性的国民群体!不难发现抵抗权的确立和发展功不可没它使欧洲社会可以在旧外壳下不断调整和更新,而且反复小、社会发展成本低。西欧起步晚却首先迈人市民社会和工业社会与这份遗产有无关联呢?!

本文转载自《世界历史》2013年第2期。

上一页 [1 2 3 4 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