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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文明研究  
谷延方: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述评
2021-07-23 10:24  

一、以政治、法律制度为视角估算城市化水平

传统史家大多将“中世纪城市”视为一个特殊的政治、司法单位,往往从宪政与法律视角进行考察。比利时史家皮雷纳认为,中世纪城镇“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权利”;德国学者汉斯-维尔纳·格茨、迪尔歇等人也认为,城市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区域”、“以共同生活的法律规则表现出来”,拥有“自己城市的法权”、“自己城市的法庭”以及立法制度等。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来源于城市特许状。皮雷纳虽未明确提出“城市化”概念,不过在“制度”定义基础上对城市人口进行了估算,认为整个欧洲在中世纪时期城市人口从未超过其全部人口的1 /10,而不列颠在中世纪时经济较为落后,城市人口比例可能还要低些。经济史家克拉潘与布瓦松纳的估算与此大致相同。另一位中世纪史家庞兹根据《末日审判书》和1377年人头税卷宗的估算,11世纪晚期英国城市人口比例为5. 5%、14世纪晚期为8. 5%,对于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人口比例则没有给出明确结论。鉴于中世纪晚期城镇经济出现衰退,各种疫病造成的死亡率高于乡村地区,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化水平徘徊在8. 5%—10%。

英国著名史家梅特兰被誉为“城市史的奠基人”,亦认为英国自治市的特权主要是“免予地方普通法庭的司法管辖,拥有自己的法庭”、选举官员镇长( reeves)、验尸官( coroners)和市长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享有收税的权利等,这些特权从市民人身自由到选举本市的官员,不一而足。正是在自由、自治等权利的制度基础上,学者们估算了中世纪英国城市数量。据梅特兰、泰特等学者研究,按照政治、法律标准,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大约有一百多个城市。根据议会卷档可知,议会召开时议员来自大约一百多个城市和自治市,爱德华一世时最多达到166个。由于没有直接的城市人口统计资料,加之上述学者的关注重点在于“城镇的起源”及其法律地位,并未依据间接而残缺的税收资料进行估算 城市总人口。不过,他们关于“中世纪城市”的认识,关于城市数目的大致估算,为后来从“制度”视 角考察城市化水平提供了研究基础。尽管传统史家也有涉猎经济者,但大多从政治和法律视角出发 考察城市,视其为享有特权的团体或所在。因此,桑巴特所说的“大量涉及单个城市的著述充其量只是关于市政法规或历史遗迹的史著”,这的确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城市传统研究特点。

在现代学者中,爱德华·米勒和哈彻等人较早正式提出了“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概念,其他如大卫·尼古拉斯、保罗·霍恩伯格以及简·德·弗里斯在考察欧洲范围内城市化进程时均已频频述及“前工业时代城市化”和“中世纪城市化”。部分现代学者也从自治或权利的视角考察英国中世纪的城市化水平。他们的研究表明享有自治权利最多的是伦敦市,而自治程度最小的则是萨福克郡克莱尔( Clare)小镇。其他英国城市的自治程度则大体上居于伦敦和克莱尔之间,其“共同特点”是大都存在着“市民保有权”( burgage tenure),即市民有权以缴纳货币租的方式自由地世袭持有、遗赠、出售或转移其保有物( tenements),由此免除了劳役而享有“人身自由”及相应“法律权利”。据此,米勒等人对城市人口比例也做出估算,认为在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人口在10%左右。当然,米勒与哈彻并非恪守中世纪城市“制度”标准的传统学者,但二人非常重视自由、权利等制度因素在中世纪城市中 的地位。中世纪城市史专家雷诺兹( SusanReynolds)也很重视宪章、特许状等制度因素,不过并未就城市人口比例进行估算,因为她认为“几乎没有任何有价值的总体估算”。

总的来说,传统史家更多的是对中世纪城市进行定性分析,将城市及城市居民量化者寥寥无几,至多是给出了粗略的人口估计,对于中世纪时期英国城市化水平估算也比较低,大多在10%以下。这也符合我国著名中世纪史专家北京大学马克篧先生的判断,“英国自治城市属于少数,大多数城市并未得到自治”,仍然处于封建统治之下。需要说明的是,现代学者从多个视角研究中世纪城市及城市化问题,并不以政治、法律制度为唯一标准。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中世纪城市的定义具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估算的城市化水平偏低。虽然拥有宪章或特许状是中世纪城镇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并非所有城镇都获得了特许状,有一些城镇出于各种原因没有获得特许状。以英格兰北部为例,到1216年时拥有城市宪章的自治市镇约有四十个,还有10个市镇没有获得宪章,如包括无宪章者则市镇数量上升到50个。还有一些城镇是在中世纪晚期才陆续获得特许状与自治权利的。例如莱斯特市,14世纪初时人口达到3000多人,但一直受到庄园的严密控制,直到中世纪晚期转入王室之手后才获得自治权利。

据约克大学的戈德堡教授( P.P.Goldberg)研究,还有些城镇虽未获得正式特许状,但实际上已经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诸如萨福克郡的呢绒城镇拉文纳姆( Lavenham)和哈德利( Hadleigh)。这类居民点的城市属性已经显露无遗。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出于逃税目的没有派议员参加议会。梅特兰就提到托灵顿市( Torrington) “为免除参会义务”专门向王室购买了一纸特许状。所以,依据特许状和议员出席议会情况来推算城镇数量之做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估算出的城市化水平自然也就偏低 些,这也是造成传统史家得出“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较低”结论的重要原因。当然也没有学者完全以“政治、法律制度”为城镇定义的唯一标准。或许正是意识到这种局限性,许多学者在界定“中世 纪城市”定义时补充了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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