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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文明研究  
谷延方:中世纪盛期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述评
2021-07-23 10:24  

三、以非农行业为标准估算城市化水平

非农行业是中世纪城市定义的一个重要经济属性,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英国的城市化水平进行了估算。英国著名城市史专家雷诺兹在界定中世纪城市定义时提出两个属性,其中第一个属性就是“其居民以贸易、工业等其他非农行业为生”,“依靠各种各样的职业生活”,这意味着城市居民主 要以多种非农行业为生计来源。不过,雷氏认为,“在1086年之后和1377年之前”,几乎不存在“任何有价值的总体估算”,可见其对城市人口估算很谨慎,甚至有些悲观,然而其关于中世纪城市“非农行业”属性的观点为中外许多学者所认同。米勒和哈彻在对中世纪城市进行定义时,列举了将“城 镇与村庄相区别”的诸种特点,其中包括“人口相对稠密”、“发展出一定的制度特征,享有人身和财产自由”、“大部分居民通过制造业、食品加工和贸易而非农业谋生,因而居民成分多种多样”等内容,可见二者也是认同多种非农行业是中世纪城市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前所述,他们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估算在10%左右。

对非农行业属性最为强调的是英国著名中世纪史学者克里斯托弗·戴尔,他认为“聚焦经济和功 能,可以使我们在城镇和村庄之间做出更准确的划分”,“居民点有很高比例人口从事多种非农职 业”是城镇定义的内涵之一,等等。他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将大量小城镇纳入考察范围,“绝大多数在三百多人”,认为“各郡城市居民比例波动区间为15%—25%,平均值接近20%”,从而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做出了较为乐观的判断。后来他在参编《剑桥不列颠城市史( 600—1540年)》时进一步阐述这种思想。国内学者中比较重视“非农行业”属性的是徐浩,他认为传统学者对城市化水平估算较低主要是城市的定义问题,过于偏重从制度层面考察城市属性,而新的思路则是侧重于将经济上的 非农行业作为城市的本质特征,以此为标准进行城市化水平估算。据希尔顿研究,在中世纪晚期,居民在五百人左右乃至更少的小城镇大多拥有数十种非农行业。譬如斯塘( Stow)在1380—1381年人头税簿中纳税人口为166人,考虑到逃税和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口,则斯塘人口数量在250—300人,小镇里分布着“28种不同的行业”,主要是一个工业和商业社区。格洛斯特郡人头税簿登记的其他小城镇,温奇科姆( Winchcombe)、费尔福德( Fairford)、赛伦塞斯特( Cirencester)、奇平卡姆登( Chipping Campden)等地行业结构与斯塘大体相似,能够辨识出的非农行业均在二三十之多。

上述学者对于非农行业的重视,实际上认为城市不仅是人口集中之地,也是各种工商业活动汇聚之地,城市居民已经从第一产业———农业中转移出来,主要从事各种非农行业生产。城市是劳动和社会分工的产物,分工越细,非农行业数量越多则城市愈进步。在此意义上,非农行业的数量多寡就是城市繁荣与否的晴雨表。目前对非农行业的强调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一般说来,非农行业只要达到数十种之多,这样的居民点就具备了城市的属性。近年来,英国著名城市史专家利兹大学帕利泽教授( D.M.Palliser)在总结不列颠城市发展进程时无疑认同上述观点,认为“小城镇无论多小,都是真正的城市社区”,其“独特的社会经济特征使其区别于乡村同胞”,他在城市化水平估测上也接受了戴尔、布里特奈尔等人的基本判断。不列颠各地区城市发展并不均衡,采用“非农行业”标准后对英国各地区、各郡影响不一。按照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标准,西南部德文郡拥有75个城镇,而东部诺福克郡仅有6个城镇,而按照非农行业标准,后者城镇数量上升为21个。总的来看, 采用“非农行业”标准后英格兰城市数量总体上有所提高,在1270年至1540年,大约有667个小城镇。这些小城镇人口总数约占城市总人口的一半,考虑到各种误差,可以大致认为在中世纪任一时期包括盛期,小城镇数量为六百个左右,倘若加上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数量则达到七百左右,如此则城市化水平达到20%以上。

当然,非农行业标准也并非尽善尽美。亨默恩的研究表明,中世纪英国存在着“纯农业小型自治 市”,他甚至认为“农业是英国大多数自治市的主要行业”,除了牛津、剑桥等地方中心外,“内陆几乎所有自治市都是农业类型的”。而著名经济史家坎宁安早就提供了这样的例证,1296年的科尔切斯特市( Colchester)的财产目录展示了一幅农村公社的清晰画卷。除去农业自治市外,中世纪英国还存在着要塞自治市( garrison boroughs),诸如利默里克( Limerick)、登比( Denbigh)等。上述这些情形不符合非农行业标准,也是后者所无法解释的。此外,据希尔顿研究,这些非农型小城镇的政治 和社会管理性质无异于乡村庄园。许多小镇居民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也不具有市民的权利,有的 镇民还要到修道院自营地提供劳役等。有的由修道院受理“所有涉及城镇的诉讼”,而黑尔斯欧文的修道院长对镇民“强征婚姻捐和其他带有奴役标记的各种费用”。可见,这类“非农”型小城镇自由、自治阙如,与“中世纪城市”概念里的制度要素相背离,甚或对立。“非农行业”作为城市属性标准,其有效范围是令人怀疑的。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英国城市化水平研究状况的梳理可知,学界在城市化水平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这显然同对中世纪城市定义的理解有着密切关系。学者们对中世纪城市定义内涵存在的不同理解,大体可归结为政治或法律制度上享有特权、城市人口相对集中以及存在多种非农行业等三个方面,而不同的分析视角则带来城市化水平估算的显著差异。相对而言,政治、法律制度视角下的城市化水平估算较低,城市人口量和非农行业标准下的城市化水平则更高些。显而易见,上述三种标准下的城市化水平估算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偏重任何一方都不能全面而客观揭示中世纪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的真实水平。

中世纪城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在“中世纪城市”定义里,政治、法律制度、城市人口量和非农行业三种要素都是考察城市属性重要的指标,若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做出较为科学的判断,则需要综合考察城市定义里制度、人口量和非农行业三种要素及相互关系。由上可知,上述三种城市化水平考察视角或估算标准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尤其是“非农行业”与“政治、法律制度”之间矛盾更为突出。厘清“中世纪城市”定义里各要素之间的矛盾与分歧,需要深入剖析城市定义,确定中世纪城市最重要的属性是“政治、法律制度”、“城市人口量”抑或是“非农行业”。人口“相对集中”显然是一切时代城市的共同属性,“政治、法律制度”因素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中世纪城市的“历史性”,相形之下,“非农行业”标准则更多地反映了现代学者对中世纪城市的解读,注入了更多“现代”内容。“历史性”与“现代”性共存于同一事物,两者地位孰轻孰重?我们在以“现代”发展视角探究中世纪城市化问题的同时,是否需要兼顾中世纪城市的“历史性”,中世纪城市最重要的属性体现于哪些因素,这些显然都取决于如何解读“中世纪城市”,取决于“中世纪城市”的独特属性。确定中世纪城市的独特、排他属性,可为新的“中世纪城市”定义本身提供逻辑支撑,从而理顺定义里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最终为重新估算城市化水平提供理论依据。简言之,重新解读“中世纪城市”,确立新的城市定义标准,如此方能对中世纪英国城市化水平得出较为客观的认识。当然这已是另一问题,需专文述之。

原文载于《世界历史》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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