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首页  研究院概况  学术研究  研究院刊物  欧洲文明研究  学界动态  人才培养  资料中心 

 

站内搜索          
 
  研究动态  
柴荣:中世纪英国土地用益及其法律救济
2023-03-13 10:35  

二、王权与教权的角力与和解下的土地用益

从公元6世纪开始,基督教在英国广泛传播。“在英国政府公开宣称自己是基督徒之前,基督教和它所灌输及产生的慈善情感在人民中广泛传播。”(45)基督教的传播与罗马人的统治是密不可分的,英国经历过罗马的统治,罗马人的到来给英格兰带来了城邦式的管理,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将其文化尤其是宗教文化一并带到了英国。“基督教反对暴力,保护稳定的婚姻生活和遗产继承权,早已进入农业定居时代的英格兰也需要这样一种与王权政治相符的管理体系和秩序观念,于是国王选择了罗马基督教。”(46)到公元7世纪,随着雷德沃德国王皈依基督教,基督教对士兵和百姓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威廉公爵宣称其获得了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并得到了当时罗马教皇的支持,英国教会认可了威廉的继承身份,并按照惯例,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约克大主教为他加冕。(47)从此,基督教对世俗的影响更加深入。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教会势力不断扩大,在政治经济方面与王权多有冲突,教权与王权角力的过程催生了土地用益关系的产生。

(一)教会对土地用益关系的推动

英国土地用益很早就与基督教会有着密切关联。为了给教士们提供生活支持,土地用益在英国社会实践层面得到广泛的运用。之后,随着修士团的推动和时间的推移,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以用益的方式流转土地不仅可以解决修士的问题,也可以解决自身的问题。普拉克内特认为,法律用语A.tenet ad opus B.的意思是A为了B的用益而持有财产。(48)梅特兰也认为法律文件中“用益”(use)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opus,其用以佐证的材料散见于英国教会记录以及法学家的文字记述中,如公元5世纪到9世纪,七国之一麦西亚(Mercia)的土地书籍中就有着相关记载及为了教会利益而转让土地的案例。(49)土地用益的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两种:

其一,为了穷人或教会的利益,信徒将土地捐给教会。在基督教“什一奉献”教义的影响下,中世纪时期英国的基督教信徒经常将地产捐给教会以便通过教会接济穷人,或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地产捐给大主教,委托其为了供养修道院而持有该地产。(50)梅特兰认为,土地用益的逐渐普遍化是在13世纪随着修士圣方济各(St.Francis)到达英格兰开始的,他说:“第一批在英国大规模使用用益的人……是圣方济各修士,这更接近事实一些。”(51)由于该教派的教义禁止修士拥有个人财产,信徒们为了给修士提供维持生活的必需品,创设出将土地转让给当地市镇机构,以修士作为受益人的规避方式。在布雷克顿时期,为了圣方济各修士的利益,伦敦的一部分土地已经被以这样的方式转移到了当地的市镇机构。(52)

其二,为了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地产利益,信徒把地产托付于主教。例如,主教罗伯特·伯内尔(Robert Burnel)多次作为受托人为信徒利益占有他人地产:1289年,拉尔夫·格伦顿(Ralph Grendon)为了未婚妻的利益将年收入30英镑的地产托付给伯内尔,让他为了其未婚妻的利益占有该地产;1292年,有信徒参加十字军之前也把地产托付于伯内尔。(53)而且,13世纪英国发动的数次十字军东征也为土地用益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十字军战士大多会将自己的土地托付给亲友以保障自己家人的生活。梅特兰曾说:“要远征的人,或者希望他的土地由某人为他儿女的利益而持有,或者希望妻子、姐妹享用土地上的利益。”(54)普拉克内特在研究中也提及,十字军骑士或其他人,在他们启程去圣地时,会将他们的土地以用益的形式托付给信任的亲友。(55)例如,1224年,根据布雷克顿的笔记本记载,一个将要去朝圣的人,为了他儿子的利益以用益的方式将土地托付给他的兄弟持有。(56)

到了爱德华三世统治之时,土地以用益的方式转让已经变得相当普遍。(57)至玫瑰战争时期,担心战争失败土地可能被没收的封臣,将土地以托管的方式转让给平民,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广了土地用益的运用。(58)因此,西方学者认为,“到玫瑰战争时,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被以用益的方式持有。”(59)

(二)国王对教会土地用益的抵制

人们通过教会以用益的方式处分地产时,会有意或无意地破坏附着于土地上的对国王或其他层级领主的附属役务。因为,地产以用益的方式被转移到教会后,附着在地产上的领主的监护权、主婚权以及封建捐税可能会随之丧失。另外,托付给教会的土地被视为奉献给了神,因而不再对领主负有封建役务和各种杂捐,这也会损害领主的利益。还有,领主通过将土地封赐给教会换取宗教仪式等服务,土地被各级封臣大量转让给教会,同样会造成作为最高领主国王利益的进一步损失。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国王往往会严格限制以用益方式捐地给教会的做法。例如,《大宪章》(Magna Carta,1217年修订)第39条规定,封臣捐地给教会后,所剩地产须足以为封君服役。(60)《威斯敏斯特条例》(Provisions of Westminster,1259)第14章规定,未经捐地封臣的上层领主许可,教会不可进入受赠地产。(61)于是,教会为了规避国王的法律限制,又会常常让信徒将所捐地产托付给市镇机构,并约定教会是土地的受益人。后来教皇颁布法令确认,修士可以接受这种土地利益。(62)

被称为“英国的优士丁尼”的爱德华一世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法令,调整国王与教会以及封臣之间的土地关系,客观上规范了松弛混乱的土地用益关系及其税收问题。1274年,爱德华一世率领十字军东征后,教俗领主侵占土地,滥收税金之事被诉,爱德华一世组织调查形成《莱格曼名单》(Ragman Roll),该文件中提及王室丧失了对封地的很多权利,已经被转到了教会或类似教会或教会个人手上,成为免于封建役务的“死手地”(mortmain)。(63)为此,1279年,爱德华一世颁布了《永久管业法》(Statute of Mortmain)要求出让土地给教会需要向国王付出应有的代价。(64)《永久管业法》又被称为《死手转让法》或《死手法令》,它明确规定:“自由保有人不得将土地转让给教会,否则,其直接领主有权没收土地”(65)。

爱德华一世颁布的《永久管业法》等于变相禁止教会通过各种方式接受世俗捐赠的地产。接下来的几年里,《温切斯特法案》(Statute of Winchester,1285)(66)、《封地买卖法》(Quia Emptores,1290)(67)等法案陆续颁布,逐渐削弱了教会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直接从国王手中获得土地的人数迅速增加,这样既有利于王室增加收入又保障了兵源。1391年,国会又颁布了一部《死手法》,规定如果将土地转让给宗教或其他组织,土地会被没收交给国王;甚至规定为了这些团体的利益将土地以用益的方式转给个人,土地也会被没收。(68)亨利八世在位时,针对日益强大的教会势力,他以教皇不批准他的离婚请求为由,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宗教改革,基本完成了与罗马教廷的决裂,为了充实国库,亨利八世甚至没收了修道院的地产。总之,这一时期,国王已不能再容忍其捐税与封建役务被规避的社会现实。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国王与教会的关系通过采纳新教原则、保留天主教残余的妥协方式确定下来;教会法庭得以保留,但是它在审判案件时不得违反国王的命令和法律。(69)

由于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为土地用益获得教俗两界的社会认可提供了共同的认知基础,于是出现了教会法庭,在王室法庭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土地用益最先得到教会法庭的支持。国王对教会势力的妥协,在土地用益诉讼方面体现为:13世纪,教会法成为一个脱离了世俗权力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势力的强大和早期教会法的形成对用益的早期发展提供了支持,对用益管辖最早的法庭是教会法庭。(70)

上一页 下一页 [1 2 3 4]
关闭窗口